團夥作案

團夥作案

作案方式
團夥作案比較廣義的概念,它既包括犯罪集團這種有組織的作案,也包括結合比較松散,尚未達到犯罪集團的組織程度的作案。
  • 中文名:團夥作案
  • 外文名:
  • 簡稱:
  • 主管單位:
  • 登記單位:
  • 屬性:
  • 社團地址:
  • 主要成就:
  • 包括:犯罪集團這種有組織的作案等
  • 特征:組織結構,較為松散等
  • 未成年人:由于在生理、心理上尚未成熟

主要特征

(1)沒有明确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團夥頭目自發産生;

(2)團夥成員在犯罪活動中沒有明确的分工或分工比較簡單、不固定;

(3)團夥成員具有相對穩定性,但不固定。

處罰

第三節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别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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