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

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

國家機關
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國務院派出監事會的企業名單,由國有企業監事會管理機構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決定。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是副部級。
  • 中文名:
  • 外文名:
  • 辦公地址:
  • 性質:
  • 行政級别:
  • 中文名稱: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
  • 英文名:Key larg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of the board of
  • 成立宗旨: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
  • 派出機構:國務院
  • 級别:副部級

履行職責

(一)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檢查企業财務,查閱企業的财務會計資料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企業财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檢查企業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資産運營等情況;

(四)檢查企業負責人的經營行為,并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履職方式

(一)聽取企業負責人有關财務、資産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彙報,在企業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企業的财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财務會計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核查企業的财務、資産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企業負責人作出說明;

(四)向财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财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監事會主席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監事會其他成員列席企業有關會議。

人員組成

監事會由主席一人、監事若幹人組成。監事會成員不少于3人。

監事分為專職監事和兼職監事:從有關部門和單位選任的監事,為專職;監事會中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派出代表和企業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為兼職。

監事會可以聘請必要的工作人員。

監事會主席人選按照規定程序确定,由國務院任命。監事會主席由副部級國家工作人員擔任,為專職,年齡一般在60周歲以下。

專職監事由監事會管理機構任命。專職監事由司(局)、處級國家工作人員擔任,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

監事會中的企業職工代表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産生,報監事會管理機構批準。企業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會中的企業職工代表。

主席職責

監事會主席應當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自持,熟悉經濟工作。

監事會主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三)審定、簽署監事會的報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應當由監事會主席履行的其他職責。

行為規範

國有企業監事會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實施監督。為确保樹立清正廉潔、公道正派、忠于職守的形象,國有企業監事會成員要遵循“六要”、“六不”的行為規範。

“六要”:

(一)要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學習江澤民“三個代表”的重要論述,貫徹黨的基本路線,與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一緻;

(二)要堅持原則,清正廉潔,嚴于律己,公道正派,光明磊落;

(三)要依法辦事,敢于講真話,不怕得罪人,勇于同違反國家政策、财經紀律、弄虛作假的行為作鬥争,自覺維護國家利益;

(四)要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政治素養、政策水平、業務能力;

(五)要正确行使監督權力,實事求是,全面準确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财務狀況和領導人員工作業績;

(六)要嚴格履行公務員義務,恪盡職守,埋頭苦幹,深入群衆,注意聽取各方面意見,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六不”:

(一)不得洩露檢查結果和企業商業秘密;

(二)不得參與和幹預企業生産經營管理活動;

(三)不得直接向所監督企業發表結論性意見和提出經營管理方面的建議;

(四)不得讓企業承擔檢查費用和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

(五)不得吃請受禮、借機遊山玩水和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履行公務的活動;

(六)不得在企業兼職、購買股票和為自己、親友及他人謀取利益。

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曆史沿革

稽察特派員:

1998年7月,《國務院稽察特派員條例》頒布。國務院設稽察特派員總署,工作機構設在人事部。稽察特派員由國務院派出,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行使監督權力。

稽察特派員對國務院負責,負責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的财務及主要負責人員的經營管理業績進行監督。設稽察特派員辦事處,由稽察特派員一名和稽察特派員助理若幹名組成。

稽察特派員和稽察特派員助理的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但是對同一企業不得連任。

一名稽察特派員一般負責5個企業的稽察工作,一般每年到被稽察企業稽察兩次。

監事會主席:

2000年3月15日,《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頒布,取代了《國務院稽察特派員條例》。稽察特派員改稱監事會主席。

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的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監事會由主席一人、監事若幹人組成。監事會成員不少于3人。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派出監事不得在同一企業連任。

2003年3月16日國務院國資委成立,此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由國務院國資委代管。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不再設立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相關職責劃入審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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