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改制

國有企業改制

企業系統工程
國有企業改制,是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包括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為國有資本控股、相對控股、參股和不設置國有資本的公司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即改變原有國有企業的體制和經營方式,以便适應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1]
    中文名:國有企業改制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對象:國有獨資企業 改制目标:國有資本控股、相對控股 目的:适應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制訂方案

(一)國有企業改制采取重組、聯合、兼并、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讓國有産權和股份制等多種形式進行,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等,必須制訂改制方案。

(二)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業國有産權持有單位或主管部門制訂,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業或者中介機構制訂,但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産權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該改制企業制訂。

(三)國有企業改制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業概況及近三年資産和财務狀況,改制的基本原則、目标和程序,資産處置和職工安置方案,改制後企業股權設置方案和企業發展規劃等。

(四)國有企業改制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并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浙國資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規定報經批準。改制方案未經批準不得實施。

(五)國有企業改制涉及财政、稅務、勞動保障、國土資源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等相關審批事項的,應先報經市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後報市深化辦協調審批。

資産清查

(一)國有企業改制必須對企業進行清産核資和評估,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認真核實和界定國有産權,嚴禁隐匿國有資産。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财務負責人對提交的清産核資的範圍、資産及其财務會計報表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确性出具承諾書,并對其結果負責。在前一次清産核資有效期内的,經市國資委同意,可不再進行清産核資。凡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二)國有企業改制中清理出來的不良資産,經中介機構經濟鑒證後,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向企業主管部門申報,經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國資委審批。按照審批權限,對申報核銷不良資産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内的,由市國資委審批。200萬元以上,由市國資委審核後報市政府批準。在批準核銷後,企業需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對“賬銷案存”收回的款項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三)國有企業改制,必須在清産核資和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上,依照《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第12号令)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資産和土地使用權評估。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标權、商譽等無形資産必須納入評估範圍。經濟責任審計和資産評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機構進行。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和資産評估結果在出具正式報告前,必須由其國有産權持有單位或主管部門組織在改制企業内部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資産評估結果經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國資委核準或備案。涉及國有土地資産處置的,其評估結果應報市國土資源局确認。重大評估項目由市國資委組織專家評審。

(四)國有企業改制,由市國資委選聘和委托中介機構對改制企業實施清産核資、經濟責任審計和資産評估。

(五)企業改制涉及資産剝離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加強領導

(一)國有企業改制是一項系統工程,要正确處理國有企業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從加快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穩定的大局出發,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形成合力,努力做到在穩定中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在改革中促進穩定和發展。要建立競争機制,積極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民營資本等多種所有制經濟參與國有企業改制,形成股權多元化,推動企業制度創新、機制轉換。要積極引入外部戰略投資人,引進先進管理、技術和人才,提升企業核心競争力。

(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健全和完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要加強對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建立重要事項通報制度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及時發現和嚴肅查處國有企業改制中的違紀違法案件。

産權轉讓

方式(一)

改制企業國有産權轉讓要按照《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财政部第3号令),在具有國有産權交易資質的産權交易機構進行,并公開信息,競價轉讓。轉讓方式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标、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産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經公開征集隻産生一個受讓方或者經市國資委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方式。實行協議轉讓的,對受讓主體的基本情況、交易價格的确定、受讓股權比例等進行公示。

方式(二)

向本企業管理層轉讓國有産權必須按《國務院國資委、财政部關于印發企業國有産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資發産權〔2005〕78号)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産權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受讓意向、參與人員、認購份額、參與形式等。經營管理者不得參與轉讓國有産權的決策、财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産核資、資産評估、底價确定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産權。經營管理者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産權。

方式(三)

轉讓國有産權的價款原則上應一次性支付,如确有困難的,經轉讓和受讓方協商,并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國資委批準,可分期支付,但不超過一年,并且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轉讓價款的30%,其餘價款應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凡轉讓國有産權的,一律不得采取一定比例的優惠。

方式(四)

國有企業采取産權轉讓方式改制的,涉及職工養老、醫療費用和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等,按規定核準後,經市國資委批準,從産權轉讓收入專戶中支付。

權益維護

(一)企業改制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職工安置方案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改制企業理順職工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及離退休人員的費用支付等,按有關政策執行。

(二)國有企業改制經提取的理順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和補貼,應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資産形式建立職工保障基金。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對原留在改制後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經濟補償金的安全性負責,建立保障機制,并接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會等部門的監督,以确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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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方案

即改變原有國有企業的體制和經營方式,以便适應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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