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廳

四川省交通廳

四川省級政府部門
四川省交通廳是四川省級政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交通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草拟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業發展政策、法規,并監督執行。四川省交通廳及其所屬的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單位共5個,其中行政機關1個:四川省交通廳,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機構)4個:公路管理局、道路運輸管理局、航務管理局、稽查征費管理局;執行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共21部;具體行政執法職權共116項,其中行政許可52項,追究法律責任(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行政決定等)54項,行政強制5項,行政征收2項,其他行政行為3項。[1]
    中文名: 外文名: 辦公地址: 性質: 行政級别: 中文名稱:四川省交通廳 所屬地區:四川 辦公地點:成都 有關行業:公路和水路交通行業 代表部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财務處等 全稱:四川省交通運輸廳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交通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草拟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業發展政策、法規,并監督執行。

(二)根據國家的總體布置,編制全省公路和水路行業發展規劃、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全省交通行業統計和信息引導。

(三)負責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運輸(含容貨運輸市場、汽車技術檢測、汽車維修市場、運輸服務市場、搬運裝卸市場、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工作)行業管理,培育公路、水路運輸市場,維護交通運輸行業平等競争秩序;指導城鄉客、貨運輸的銜接協調工作;指導地方交通運輸行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對關系救災、搶險、戰備等緊急客貨運輸進行必要的調控。

(四)負責全省公路、水路交通建設(含客貨運輸和旅遊運輸場站建設)行業管理,維護交通建設行業平等競争秩序;組織實施國家、省重點公路、水路工程建設;監督全省地方交通建設項目實施。

(五)負責全省公路、水路設施的維護、管理和規費稽征;負責全省公路、橋梁、隧道收取通行費、站卡設置的協調和歸口管理。

(六)負責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監督、船舶及水上設施檢驗、通訊導航、救助打撈、船舶代理外輪理貨的管理;負責港口、航道和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負責技術船員培訓和發證的歸口管理。

(七)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交通科技政策;指導實施交通行業計量、質量、技術标準和規範工作;制訂全省交通科技政策、技術标準;組織重大科技開發,推動行業科技創新和進步。

(八)指導交通行業的體制改革和交通特許經營企業的管理;建立健全規範的交通行業财務管理與會計核算體系;監督管理全省交通行業國有資産。

(九)指導交通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廉政建設、行風建設和職工隊伍建設;指導交通行業人才預測、教育、培訓和勞動衛生工作;負責廳機關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工作;按規定管理廳直屬單位領導幹部以及廳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工作。

(十)負責有關交通涉外工作,指導交通行業利用外資工作;開展國際、省際交通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執行涉及交通的有關地方經濟政策。

(十二)管理和指導車站、港口及航運公安工作。

(十三)負責全省交通戰備的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征收

1、養路費的征收

法律依據:《四川省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各級交通稽查征費機構負責養路費的稽查、征收管理工作。其中,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拖拉機和畜力車養路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地、州)、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2、道路(公路)運輸管理費

法律依據:《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四川省運輸管理費征收管理使用辦法》(川交财86第66号)《關于發布公路運輸管理費征收的使用規定的通知》(交通部、财政部86交公路字633号)《關于第一批降低22項收費标準的通知》(計價費〔97〕2500号)。

其他行政行為

1、船舶焊工證書許可

法律依據:

《焊工考試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船規字(93)340号文發)第一章1.1.1“(1)從事船舶和海上設施以及有關的機械、管系、鍋爐與受壓容器等産品的一般強度結構鋼、高強度結構鋼及其他材料(有色金屬、不鏽鋼、低溫鋼等)的手工電弧焊、氣體保護半自動焊、埋弧半自動焊和定位焊;(2)不超過60m水深的一般強度結構鋼的濕法焊接和局部幹法焊接(包括水下定位焊、水下手工電弧焊和水下氣體保護半自動焊)。”

《焊工考試規則》(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船舶檢驗局〔1993〕船規字340号文發)第一章1.2.2“本規則1.1.1(1)所規定的焊工考試和《焊工合格證書》頒發,由本局的直屬檢驗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檢驗機構和漁業船舶檢驗機構(以下統稱船舶檢驗機構)按本局規定的管理範圍分别負責。”

2、危險貨物申報員考試發證許可

法律依據:

《危險貨物申報員考試發證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港監字(1996)234号文發)“

1、各港務(航)監督根據培訓情況定期組織申報員考試,也可就近聯合組織考試,對考試合格者發放申報員證書,不合格者在30日内可申請補考一次。

2、申報員證書分貨物和船舶兩種,在證書中應有明确的标注,兩者不能相互代替。

3、申報員證書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證書有效期内,每年審核一次,證書期滿重新辦理考核換證。

4、申報員因故調動,可由具備申報資格的現單位申請辦理換證手續。”

3、汽車客運站等級

法律依據:交通部《關于開展汽車客運站級别核定和普查的通知》(公客字〔1997〕019号)“按照《汽車客運站級别劃分和建設要求》規定,一級客運站報交通部審批。二級(含)以下汽車客運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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