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獻

器官捐獻

無償捐贈
器官捐獻,是指自然人生前自願表示在死亡後,由其執行人将遺體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獻給醫學事業的行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獻意願的自然人死亡後,由其直系親屬将遺體的全部或部分捐獻給醫學事業的行為。根據中國衛生部統計數據顯示,中國每年能夠使用的器官數量不到1萬,而其中有超過65%器官移植的器官來源于死刑犯。
    中文名:器官捐獻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organ donation 其他外文名:qiguanjuanxian

簡介

器官捐獻的全稱應為人體器官捐獻,又稱器官捐贈,就是将人體的某個仍然保持活力的器官捐贈給另外一個需要接受移植治療的病人。這些病人的病情通常非常嚴重,而且已經不能用其他治療方法治愈。

世界衛生組織的統計表明,全世界需要緊急器官移植手術的患者數量與所捐獻人體器官的數量比為20∶1,如果加上那些靠藥物或透析維持生命,但又必須做器官移植手術的患者,比值将拉大到30∶1。

中國的器官移植始于20世紀70年代,截至2013年2月,全國器官捐獻試點範圍已經擴大到全國所有省份。中國每年大約有150萬人因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要移植,而每年能夠使用的器官數量不到1萬,供求比例達到1∶150。其中需要做肝移植的患者是每年20萬到30萬,但是每年做上肝移植的人隻有3000到4000人。根據中國衛生部統計數據顯示,有超過65%器官移植的器官來源于死刑犯。中國“公民逝世後器官捐獻”的數字幾乎為零。

法律依據

除了僅限于配偶、親屬間捐贈的活體器官以外,遺體捐贈的器官必須在心跳停止幾分鐘之内進行灌注,才能保存幾個小時至十幾個小時。因為人心跳停止死亡幾分鐘以後,血塊完全凝結,器官就不能用于移植了,也就是說這時候的屍體已經根本沒有摘取其器官的必要。因而,隻有在腦死亡的情況下,進行器官移植才有可操作性。

目前,中國對于“腦死亡的标準”尚無立法。而司法、公安甚至有的地區衛生部門都不願意承擔器官捐贈的可能存在的刑事風險,導緻如今的器官捐贈在中國尋求的是一條“法無名不責罪”的“無罪化”道路。使得在腦死亡時摘取器官進行捐贈的行為既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也不存在反對。

中國在2007年公布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規定稱: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不得參與捐獻人的死亡判定。但由于中國刑法缺乏對器官移植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的實質性規定,而對于盜竊人體器官、組織的行為,中國刑法隻規定了:“将非法摘取器官行為危及他人生命的,按照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以及前面所提到的“盜竊、侮辱屍體罪”的悖論條款,其他具體行為并未給予界定。

2007年曾被媒體曝光的罪犯王朝陽及三名同夥勒死乞丐将其腎髒、肝髒等器官摘取并賣給武漢同濟醫院的慘案中,涉案的醫生并沒有被追究法律責任,而隻是以證人的身份出庭作證。事後,參與摘取器官的醫生和領導均未被責任。

從業機構

根據衛生部提供資料,2007年之前中國公開的、能夠開展器官移植手術的醫院就有600多家,醫生1700餘名,自主完成5例以上器官移植手術,甚至成為一家醫院通過“三甲醫院”考核的硬性标準。

在美國,能夠做肝移植手術的隻有約100家醫院,從事腎移植的不過200家;而美國能夠做肝移植手術的醫院不過100家,有資格從事腎移植的不過200家;香港特區能夠從事肝、腎和心移植手術的醫院僅各一家。

捐獻系統

所有的國家都需要面對有限的供體和龐大的受體之間形成了嚴重的不對等狀态。據統計,全世界大約有15萬患者在等待移植,而隻有不到1/3的患者可以有幸接受移植收拾。于是,美國在1986年開始建立“器官資源共享網絡”(UNOS)這一私立的、非盈利的機構,對每一個器官都有專門的評分系統,僅根據受者的疾病急重程度,血型,組織配型(腎和/或胰腺),年齡等建立一套評分系統,器官分配給評分最高的受者。

此前,由于中國并未建立全國統一的器官捐獻系統,對于如何分配有限的器官資源,醫院以及科室都享有相當大的自由權。這種随意性讓有強大經濟條件和社會地位的人、或者與醫生有着密切關系的患者,往往能享受到先使用器官的特權。2006年,全國300名醫學專家在中日肝膽胰疾病研讨會上共同呼籲,肝癌晚期肝移植應被叫停,并稱同期中國每年完成的肝移植超過3000例,而這些手術中超過一半都屬于“浪費”——患晚期肝癌準備接受肝移植手術治療的病人一半以上一年内複發率都會高達80%,3年生存率低于30%。對此,2011年衛生部委托中國紅十字會試點“中國器官分配與共享系統”。

主要程序

1、接受來訪或電話咨詢

2、紅十字會提供:

《緻遺體捐獻志願者的一封信》

《遺體捐獻登記表》(一式兩份)

《志願者基本情況登記表》

3、受理志願者填寫完畢的登記表格,告知填寫不完整或不恰當的地方

4、為填寫合格的志願者辦理:

市民在填寫器官捐獻協議

《緻遺體捐獻者的一封信》《登記複函》

《遺體捐獻登記表》(一份)

《榮譽證書》

《捐獻卡》(随身攜帶用)

難點問題

現狀

據統計,自1986年~2006年的20年來,上海市捐出了自己遺體的市民不足4000人。上海市全年死亡人數約10萬左右,每年卻隻有300人志願捐獻遺體,百分比僅千分之三。然而,在全國和上海的遺體捐獻登記者中,真正捐出遺體的比例卻較小,約占登記者的15%左右。

雖然中國在器官移植技術領域雖然已達到世界水平,但有關器官捐獻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這在一定程度上還是制約了器官移植臨床救治工作和移植醫學的發展。

原因

倫理觀念的影響

傳統中國是個倫理社會,古代社會的一般道德準則是将死者入土為安。現在很多地方的人依然墨守成規,固執的遵循着那些舊習俗。很多人對于捐出親屬或自己的遺體,感情上很難接受。

利益觀念的影響

器官捐獻作為一種公民自願履行的善行,隻許捐贈,不可買賣。完全是無償和公益的,于是一些人就會想“捐獻器官給他自對我有什麼好處和收益呢”。

社會觀念的缺失

中國人重自我,輕社會,私民、小民意識根深蒂固,社會責任感差。在人們心目中,事不關己,高高挂起,對陌生他人的漠不關心的觀念根深蒂固。

外界觀點

孫少玲(汕頭市紅十字會秘書長)

按照有關的規定,紅十字會組織承擔着自願器官捐獻咨詢和登記等工作,但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紅十字會根本無法聯系到接收捐獻器官的單位,因此器官捐獻在一定程度上難免成了空談

其實,随着市民公益意識的不斷提高,時常有人到紅十字會咨詢有關器官捐獻和遺體捐獻的事宜,不少臨終的老人和重病患者明确表态願意将遺體或器官無償捐獻出來,供教學科研或醫療救治所用,但最後都因為找不到願意接受的組織和單位而作罷。當然,法律法規的出台和實施是一個複雜的過程,這需要政府、相關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協作才可能實現。

郭曉妃(市民)

讓生命在他熱身上延續:作為市民,對于器官捐獻的相關知識、法律法規的确知之甚少。一方面,相關部門及媒體在這方面的宣傳較少,很多人不清楚器官捐獻的具體定義,例如哪些可以活體捐獻、遺體捐獻需具備什麼條件等等;另一方面,現實生活中不少人的觀念還是比較保守,對于死亡的親人,多年的傳統思想都是“入土為安”,崇尚土葬;後來,雖然人們逐漸接受火葬,但還是受“身體發膚,受之父母”等觀念的影響,要求在保全肢體的情況下進行火化。要将親人的屍體進行解剖,或者捐獻出有用的器官去救治他人,許多人一時半會心理上還無法接受。個人覺得,這需要媒體的進一步宣傳,讓人們真正體會到将死亡親人有用的器官捐獻出來去救治他人,實際上是使親人的生命在他人身上得到了延續,是功德無量的行為。

各國成就

瑞典

越來越多的瑞典人對身後捐獻器官态度積極。據瑞典《每日新聞》發表的一項調查顯示,2006年在瑞典進行了136例器官捐獻手術,這是1991年以來手術數量最多的一年。這是一個積極的趨勢,表明公衆對器官捐獻的意識增強了。

長期以來,在瑞典進行的器官移植手術一直徘徊在每年100例左右。擁有器官捐獻方面的知識非常重要,尤其是對那些未曾作出選擇的患者,用知識說服他們的家屬,效果要好得多。二十一世紀以來,患者家屬對器官捐獻的了解明顯增加,許多家庭成員公開談論這個問題,這對作出積極的決定有很大的幫助。

根據瑞典器官捐獻法,如果死者生前沒有作出選擇,是否捐獻器官将由死者家屬決定。子2003年起,瑞典政府投入了2700萬瑞典克朗,加強對自願捐獻器官的宣傳和教育。對于已經病危的患者,醫院專門配備從事器官捐獻的護士和醫生,對病人和家屬做工作。通過這一投入,高危病人同意捐獻器官的比率增加了30%。

在瑞典900萬人口中,有150萬人願在國家器官捐獻登記冊上登記,沒有登記但對器官捐獻态度積極的人可以随身攜帶器官捐獻卡。自1964年瑞典進行第一例腎髒移植手術以來,瑞典在器官移植領域處于世界領先地位。

德國

德國每年約有1000多病人因不能及時得到器官捐獻而死亡。德國每年的器官捐獻量不到實際需要的20%。2005年德國進行了2100例腎移植手術,但同年新增同類病人超過2700人。從德國的民意調查看,超過80%的自對器官捐獻持積極态度,但隻有12%的人真正取得捐獻證書。從近年的實踐看,是否具有捐獻證書并不是唯一的問題。有55%的醫院沒有按規定将持有捐獻證書的潛在捐獻者的情況及時轉達給器官捐獻中心,因為這些醫院擔心在操作過程中産生的費用不能得到足夠補償以及怕麻煩。為此,德國國家倫理委員會建議應有相應的配套措施。

有鑒于此,德國考慮修改器官捐獻法。德國于1997年通過的關于人體器官捐獻的法律規定,本意是提高人體器官捐獻數量,現在來看這個目标并未實現。其原因并不完全是醫療系統能力不足,法律缺陷也是造成捐獻數量不足的一個重要原因。為此,該委員會建議實行一種新的捐獻模式。德國倫理委員會建議,首先要在全國開展宣傳解釋工作,然後由國家出面,系統地要求所有公民回答其是否同意死後捐獻器官的問題。公民本人同意或不同意捐獻器官的決定,可記錄在其醫療卡及駕駛證的數據庫中,公民有權随時改變自己的決定。如果公民不作明确表态,那麼他将被告知,在其死後适用“不反對即同意”的原則。原則上,醫務人員可以認為死者默認同意捐獻器官,如其親屬不明确反對,醫務人員即可摘取其器官用于捐獻。

美國

屍體器官捐獻

在美國,所有屍體器官捐獻工作均由OPO(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器官獲取組織)完成。據2004年統計,全美有59個OPO,其中50個為獨立組織,不依靠于醫院或相關研究機構,其餘9個則依托指定醫院。所有OPO均由健康和自類服務秘書處(the Secretary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指派,并對聯邦政府負責,同時也是國家器官獲取和移植網絡(OPTN)的一員。

OPO需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财力在醫院建立良好的器官捐獻氛圍,一方面向醫務自員及醫院管理層宣傳如何确認潛在的捐獻者、如何獲得捐獻者本人及其家屬的同意以及器官獲取前的保護措施等;另一方面還要與ICU、神經外科和神經内科的專家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以确保器官捐獻的順利完成。OPO還要負責與捐獻者家屬進行溝通,以使其同意捐出捐獻者器官。在美國,捐贈者死亡後,約42%-69%的家庭同意進行捐贈;但如果捐獻者生前曾登記願意捐獻器官,家屬的同意率可升至95%-100%。

活體器官捐獻

2001年,美國活體器官捐獻數量(6618例)首次超過屍體器官捐獻(6182例);2002年,雖然活體器官捐獻數量仍高于屍體器官捐獻,但增長幅度減緩,活體腎移植增幅為4%(2001年高達11%),但是活體肝移植和活體肺移植數量明顯下降(與2001年比降幅分别為31%和36%)。(圖1)2005年,屍體器官捐獻(7593)再次超過活體器官捐獻(6902例)。

活體腎移植是活體器官捐獻的主體,2002年為6240例,占全部活體移植的94%,2005年為6571例,占全部活體移植的95%;2002年,活體肺葉移植25例和肝移植362例,較2001年(活體肺移植49例,活體肝移植519例)均顯著減少,可能與媒體對供體死亡案例進行報道有關。2005年,活體肺移植和活體肝移植數量進一步減少,分别為2例和323例。所有活體捐獻均以成年人為主(>99.9%),不提倡進行18歲以下兒童的器官捐獻。1993年-2002年共實施35例18歲以下活體腎髒捐獻,在活體器官捐獻中所占比例小于0.1%。而活體移植中,親屬間的器官捐獻占主導地位(>80%),但不容忽視的是非親屬間器官捐獻比例正在逐年上升。

中國n

2007年1月20-22日在廣州召開的《中國首屆國際标準器官捐獻及分流系統聯席會議》上進行了一項具有曆史意義的活動。中國首批“器官捐獻卡”首發儀式。器官捐獻卡英文名“Donor card”,全稱為器官、眼角膜子願捐獻者随身攜帶卡。上面有申請人簽名、聯系方式、直系親屬姓名及緊急情況下的聯系方式,器官捐獻機構聯系人電話,相關網站及發放單位等信息。以便萬一持卡人意外身亡,此卡可以作為當事人身前已表達過器官捐獻意願的證據。

管理人員可以按卡上的序号登錄網站查詢當事人的有關信息,以便即時與家人取得聯系。是否捐獻器官最終還要征得家屬簽字同意。中國目前有成千上萬的終末危重患者和失明患者正在急切地等待人道主義救援。然而由于器官捐獻系統工程缺失,使很多病人在等待中死去。

器官捐獻卡是這個系統工程地第一工程。器官捐獻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極小概率事件(百萬分之一)。沒有龐大的自願者人群做基數(>1億),每人每年百萬分之一的小概率事件就不可能成就一個具有一定規模的器官資源。所以項目負責人和捐獻卡發起人陳忠華教授指出,其發放目标就是在第2個五年計劃(2006-2010)内使中國捐獻注冊自數從總人口數的0.0%推廣到50%,屆時約有5億人持有這種愛心卡。絕對數世界第一。

首批試點

2010年3月,人體器官捐獻體系首先在上海、天津、遼甯、山東、浙江、廣東、江西、福建廈門、江蘇南京、湖北武漢等十個省市開始試點。4月20日,廣東省人體器官捐獻試點正式啟動。

兩大原則

器官捐獻以自願、無償為原則,特指下列兩種情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通過書面自願申請器官捐獻登記,并且沒有撤銷其登記,待其身故後進行器官捐獻;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器官,待其身故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的另據報道,捐獻器官不涉及活體器官捐獻和死刑犯的屍體器官捐獻。

分配原則

由廣東省人體器官捐獻專家組根據中國人體器官分配原則(分配原則将另行下發)對捐獻器官進行分配,廣東省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要對器官捐獻和移植的過程進行見證

捐獻程序

公民可以書面向廣東省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子願申請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或者是潛在人體器官捐獻者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有捐獻意願,則由協調員幫助完成捐獻手續,公證相關資料,并報送廣東省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确認後将捐獻者資料錄入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者登記管理系統。

經濟補償

2012年11月22日,中國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在廣州表示,中國正在創建符合中國國情的器官捐獻和移植體系,并擺脫對死刑犯器官捐獻的依賴,中國的器官捐獻體系将考慮納入一定的刺激機制,給予一定的自道救助經濟補償。

器官捐獻的登記、分配、保存、器官的獲取等都會涉及必要的經費需求,考慮到器官捐獻者在醫院治療過程中的醫療費用負擔和捐贈者的困難,提供一定的人道救助經濟補償,比如住院醫療費用的減免、捐贈者家庭的醫療保險、困難救助、學費優惠、稅收減免,包括殓葬費用等都可以納入考慮

中國高級官員帶頭登記捐獻器官

2014年4月2日,陳竺、華建敏、李金華等中國高級官員在北京協和醫院登記捐獻器官意願,以實際行動表達對器官捐獻事業的支持。

分類标準

中國現階段公民逝世後心髒死亡器官捐獻分為三大類:

一、中國一類(C-I):國際标準化腦死亡器官捐獻(DBD),即:腦死亡案例,經過嚴格醫學檢查後,各項指标符合腦死亡國際現行标準和國

内最新腦死亡标準(中國腦血管病雜志,2009年6卷4期),由通過衛生部委托機構培訓認證的腦死亡專家明确判定為腦死亡;家屬完全理解并選擇按腦死亡标準停止治療、捐獻器官;同時獲得案例所在醫院和相關領導部門的同意和支持。

二、中國二類(C-II):國際标準化心死亡器官捐獻(DCD),即包括Maastricht标準分類中的M-I~V類案例;其中M-I、M-II、M-IV、M-V幾乎沒有争議,但成功幾率較小,其器官産出對醫療技術、組織結構及運作效率的依賴性極強。M-III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關于“搶救與放棄”之間的醫學及倫理學争論,需要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權威性的醫學标準、共識或指南來保證其規範化實施。

三、中國三類(C-III):中國過渡時期腦-心雙死亡标準器官捐獻(donation after brain death plus cardiac death, DBCD),即:雖已完全符合DBD标準,但鑒于對腦死亡法律支持框架缺位,現依嚴格程序按DCD實施;這樣做實際上是将C-I類案例按C-II類處理,既類似M-IV類,又不同于M-IV類(M-IV為非計劃性、非預見性腦死亡後心髒停搏)。

來源問題

人體器官移植“供體”不足的問題在世界範圍内都存在,中國的缺口尤其大。其主要原因在于:

1、中國人受“人體發膚受之父母”、“死後留全屍”的傳統思想影響,對于人體器官死後捐獻,具有一定的抵觸心理。

2、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力度尚未達到引起人們共鳴的程度,生前表示人體器官捐獻的人十分少見。

3、缺少完善的捐獻體系,僅有少數民間組織從事器官捐獻工作,且處于“無固定經費”、“無科學有效的管理體制”和“無規模”的“三無”狀态。

死刑犯器官捐贈

中國大陸

中國目前多數器官移植來自死刑犯的捐贈,由于器官來源不明,《國際一線醫學雜志》不刊登中國大陸學者發表的關于器官移植的文章。據衛生部統計,中國每年約有30萬人需要器官移植,可隻有約1萬人能夠完成移植。主要原因是器官捐獻率極低,每百萬人捐獻率隻有0.03。

自2010年起,原國家衛生部和中國紅十字會聯手探索建立公民身後自願捐獻器官體系;2013年結束3年試點,在全國鋪開。全國政協常委、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委員會主任委員黃潔夫介紹,截至2014年8月14日,全國共完成公民身後自願捐獻器官2107例,獲取捐獻器官5787個,通過移植手術,挽救了5000多位患者的生命。

台灣

除了中國大陸外,台灣亦有允許死刑犯在死刑執行後捐贈其器官的做法。在台灣,自1990年執行死刑規則修正後,死刑犯便可同意死刑執行後進行器官移植。若死刑犯簽署器官移植,在執行時會由右後耳根射擊腦幹。當法醫确定死刑犯死亡,并簽署死亡證明書之後,若受刑人有簽署器官捐贈,便會立刻送往附近的醫院進行器官摘除手術。

“執行死刑規則”規定,受刑人于執行死刑前,有捐贈器官之意願者,應簽署捐贈器官同意書;如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内血親者,并應經其中一人之書面同意。對捐贈器官之受刑人,檢察官得命改采射擊頭部之執行死刑方式。執行槍斃或藥劑注射刑逾二十分鐘後,由莅場檢察官會同法醫師或醫師立即覆驗。對捐贈器官之受刑人,執行槍斃,經判定死亡執行完畢,始移至摘取器官醫院摘取器官。該規則未規定執行槍斃後多少時間内必須判定死亡執行完畢。

然而,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器官捐贈者,須經醫師判定腦死方能捐贈器官。腦死判定程序則規定,在使用人工呼吸的情況下,第一次腦死判定的觀察期是十二小時,第二次的腦死判定是四小時。因此便有人認為,法務部的這項規則已與母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相抵觸。

且由于死刑犯捐贈器官的過程,并未進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關于腦死判定的程序,因此可能發生在法律上已經認定死亡,但事實上可能尚未死亡即進行器官捐贈的情形。1991年時,便發生過槍斃後的死刑犯送入台北榮民總醫院開刀房準備摘除器官時被發現還能自行呼吸,而又送回刑場再進行槍斃的例子,而該事件使台北榮民總醫院不接受死刑犯器官移植達八年。

2013年的死刑執行後,雖有兩名死囚同意死後器捐,但在實質上沒有任何死囚在死後進行器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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