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妻

同妻

社會群體
同妻指男同性戀的妻子。大部分同妻是異性戀者,另有一部分是女同性戀者,同妻通常指代前者。但受傳統觀念、社會制度、法律規範等因素的桎梏,她們大多選擇沉默,忍受着冷漠甚至暴力的丈夫,少性甚至無性的婚姻,以及性病、艾滋病的威脅。2015年根據最新調查報告,中國“同妻”有1600萬人。在被調查的173人中,18歲至25歲的46人;26歲至35歲的84人;36歲至45歲的25人;46歲至55歲的14人;55歲以上的4人。最小的才22歲,最大的67歲,主要人群集中在35歲以下,占75%。[1]
    中文名:同妻 外文名:gay men's wives 别名: 定義:男同性戀者的妻子 數量:>1600萬人 涉及範圍:已婚(育)女性 遭受困境:家庭暴力以及性病和艾滋病的威脅

産生原因

在強調男性“傳宗接代”角色,注重“養兒防老”的中國社會,男同性戀者往往在父母逼迫下結婚。

對于男同性戀者進入異性婚姻的現象,社會學家李銀河認為,這主要是由于“傳宗接代”“男大當婚”等傳統習俗的壓力。一個家本位的社會,家庭利益往往置于個人幸福之前。同性戀進入異性婚姻肯定會降低婚姻的質量。

古代記錄

身為同妻,有時會受到家庭暴力和冷暴力困擾。女性在與男同性戀婚姻中受到虐待的記錄,古已有之。北魏汝南王元悅喜好男色,除不與妻妾同房外,對她們輕則怒罵,重至捶打。他的妻子闾氏雖貴為王妃,猶被毆打後趕出家門。胡太後派人探視後,才發現闾氏被打卧床,瘡口尚未愈合。

處境介紹

目前,“同性戀話題”在中國國内目前仍未被社會普遍價值觀所認同,“同妻”更作為社會邊緣群體,在與同性戀者組成的婚姻家庭中是弱者,對于婚姻的維持以及解體都經受着與常人不同的艱辛和困擾。

法律争論

律法空白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調研報告指出,當事人基于對方同性戀提及的訴訟請求主要分為四類,即對方是同性戀導緻感情破裂要求法院判決離婚、以對方欺詐為由要求撤銷婚姻、在離婚糾紛中給予損害賠償、在離婚财産分割中對同性戀一方少分。提起訴訟的多是女性,而且提出撤銷婚姻的居多。在司法實踐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現,女方認為,如果走離婚程序,自己身份登記信息中的婚姻狀況将被登記為離異,而如果法院判決撤銷婚姻,自己的婚姻狀況将會恢複為未婚,況且自己雖與男方結婚,但并未與其發生親密接觸,本身尚系處女,登記為未婚更能夠保障自己的權益。

中國《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這就是要求結婚雙方應有‘合意’。”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告訴本報記者,有效的結婚合意須符合兩個條件,即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出于有婚姻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結婚合意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大緻可分為三種情形,即意思表示虛假、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錯誤。

馬憶南介紹,一般說來,許多國家均将意思表示的重大瑕疵作為婚姻可撤銷或婚姻無效的法定原因。目前,我國《婚姻法》并沒有把意思表示錯誤,比如一方當事人因受欺詐或出于重大誤解而同意與同性戀者結婚,作為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處理,如果雙方不能在一起生活,隻能按照離婚來處理。

馬憶南建議修改《婚姻法》,擴大可撤銷婚姻的原因,将當事人意思表示虛假(如雙方通謀成立虛構的婚姻)、意思表示不自由(如當事人因受威吓、脅迫而同意結婚)、意思表示錯誤(如當事人因受欺詐或出于重大誤解而同意結婚)均作為可撤銷婚姻處理。

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嶽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楊曉林告訴中國婦女報記者,中國《婚姻法》在增設“可撤銷婚姻”制度修法讨論時,對僅僅把“受脅迫”作為法定事由,是否能進一步擴大,當時就有不同意見。“‘可撤銷婚姻’制度應适當擴大範圍。”

離婚處理

“司法實踐中應當如何處理同性戀者的異性婚姻?”

此類案件當事人雙方可以協議離婚,當事人一方也可以單方提出離婚。當事人一方因受欺詐或出于重大誤解而與同性戀者結婚,雙方無法共同生活導緻感情破裂的,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賠償損失

“當事人能否基于對方是同性戀的性傾向而要求法院分割财産時多分?”

按照中國《婚姻法》的規定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财産分割意見》等司法解釋,人民法院處理夫妻共同财産分割問題,應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尊重當事人意願,照顧無過錯一方等原則。這裡的“過錯”并不僅限于中國《婚姻法》第46條中指明的若幹重大過錯,還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侵害婚姻關系的過錯行為。“如果同性戀者隐瞞性取向,另一方因受欺詐而與其結婚,離婚時隐瞞性取向的一方有過錯,分割财産時可給另一方多分。”

賠償條件

“當事人能否因對方婚前隐瞞自己的性傾向而提出損害賠償?”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說,《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四項情形是離婚時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生根據。隻要不是《婚姻法》第46條指明的過錯,便不能請求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另一方因受欺詐而與其結婚不能請求離婚時的損害賠償。”

解決之道

1、同性戀作為判定離婚的條件。法律應該将配偶一方為同性戀作為判定離婚的依據,這樣最起碼在根本上肯定了同妻的地位,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缺乏這樣的依據,很多法院都不會裁定離婚,這樣很難使同妻脫離出來,隻要将同性戀作為判定離婚的方式,才會有人大膽邁出那一步。

2、将請求損害賠償擴大化。在立法中,應當将《婚姻法》對于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或者進行擴大說明,除了法律己有的四種情況之外,還應該把配偶一方在結婚時故意隐瞞性取向,或者故意引導配偶産生錯誤理解,誤解其性取向正常的形式添加到請求損害賠償的情況中,這樣可以在離婚的時候給予同妻更多的保證。同時這樣可以保證男性同性戀在結婚時,有所思量,考慮到可能存在的結果,讓他們有所收斂,并且也可以保障同妻在離婚之後不至于沒有經濟幫助。

3、重新定義“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應該将婚姻法對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解釋也進行解釋,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單純的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人們必須正視,越來越多的同性戀者的出現,舊規定己經沒有辦法滿足現在的需求,法律必須緊跟時代的進步,才能更加完善。

4、完善證據制度。完善證據制度也是保障同妻的一個重要方面。現行證據制度不利于受害配偶方的權利救濟。依據“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在認定丈夫同性戀行為的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注重取證的合法性、程序的公正、公民隐私權的保障。鑒于大多數同性性行為隐蔽性、私密性的特點,同妻依法取證困難重重。僅就一般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做出了規定,中國并沒有就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規定具體的舉證責任分配辦法。面對這樣的事實時,可以采取責任倒置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在同妻列舉出一些不能直接證明其配偶為同性戀的證據時,如果男性同性戀無法提供相反的例證,證明自己并不存在欺瞞或者不是同性戀的證據,就根據同妻所提供的證據進行判定,這樣在實際上大大簡化了同妻取證難的問題,從而保障同妻的合法地位。

5、将無效婚姻範圍擴大。根據一些案例人們可以看到,有些同妻再提起訴訟的時候,希望是判決是無效婚姻,而不是離婚。離婚與無效婚姻最大的區别就在于,在很多中國人的心裡,她們的處女情結,如果是可撤銷或無效婚姻”則可以恢複“未婚”身份。中國同性戀結婚的現象,反映出了社會對于女性弱勢地位的歧視。根據中國《婚姻法》規定,凡是具有:(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以及《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肋、迫結婚的,受脅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這些都被判定為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婚姻,且始終無效。對于無效婚姻的認定也應該适時宜的擴大,因為在雙方結為夫妻的時候,男性同性戀有意隐瞞或者故意引導都是存在欺騙的成分,這種婚姻本身就存在重大的瑕疵,所以按照無效婚姻的處理也是有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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