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政府組成部門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号),組建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挂吉林省外國專家局牌子。
    中文名: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外文名: 辦公地址: 性質:省政府組成部門 行政級别: 地區:吉林省 文件号:廳字〔2008〕25号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将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以及原省外國專家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劃。

3.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4.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将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省商務廳。

2.将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制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全省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社會保障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組織起草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統籌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拟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基本政策和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編制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拟訂并組織實施全省人力資源省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省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拟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拟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拟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負責建立和完善全省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實施相關政策措施,拟訂我省養老、失業、工傷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本政策和基本标準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組織實施工傷預防和康複制度;建立我省農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拟訂并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開展績效評估工作;承辦省政府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手續。

(六)負責全省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拟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七)會同有關部門拟訂我省事業單位人員和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促進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參與省級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農村鄉土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貫徹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長工作或定居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拟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組織實施勞動、人事争議調解制度的實施規範和仲裁規則,指導勞動、人事争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處理所轄區域内勞動、人事争議案件;協調處理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十一)負責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内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7個内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财務、政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安全保衛、信息報送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組織開展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等工作。

(三)法規處。

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法規執行及依法行政情況;組織開展相關行政監督檢查;承擔相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承擔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培訓、咨詢服務和宣傳工作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承擔有關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審核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程序及行為的合法性;審核行政許可項目的合法性。

(四)規劃财務處。

拟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拟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财務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及省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彙總編制本廳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預決算并負責管理廳機關專項經費;承擔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承擔廳機關及所屬單位内部财務審計工作,指導監督廳機關及所屬單位财務管理工作;管理廳屬國有資産;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處(國際合作處)。

拟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拟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流動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拟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拟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拟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拟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省就業管理政策。

經授權代表省政府參加國家之間勞工組織的活動和工作;承擔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工作;承辦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與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組織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多邊協議談判工作。

(六)人力資源市場處。

拟訂并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拟訂國(境)外、省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入我省的管理政策;拟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标準;拟訂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标準;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拟訂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政策,指導監督全省人員調配工作;承擔省人才開發資金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軍官轉業安置處(省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拟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指導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承擔省直(中直駐長)黨政機關及其在長有關單位安置、選調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組織拟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省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處。

拟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拟訂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地方标準;拟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拟訂全省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并監督實施,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拟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國家級專家和省有突出貢獻專家等省級專家的選拔工作;拟訂完善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省工作或定居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全省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及省内國家級和省級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建設工作;負責留學回國人員科研經費資助工作;拟訂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标準;負責全省高級評審委員會的管理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指導監督全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負責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并指導監督實施;拟訂省屬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人員計劃并組織實施;拟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省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并組織實施。

(十一)農民工工作處。

貫徹落實國家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二)勞動關系處。

貫徹落實國家勞動關系政策;拟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範;負責企業職工以及與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人員的省際間流動管理工作;拟訂全省地方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拟訂并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标準;指導勞動标準制定工作;監督執行國家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參與省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

拟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增長規劃和調控政策;拟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辦法,管理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指導市(州)、縣(市、區)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拟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并組織實施;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制度;負責事業單位分配制度改革有關政策法規的研究和指導工作;協調、指導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

拟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拟訂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組織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建立健全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備案制度;拟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監督實施;指導監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五)失業保險處。

拟訂全省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拟訂失業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完善失業預警制度,拟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拟訂并監督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指導監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六)醫療保險處。

拟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拟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拟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省直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離退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的政策調整和監督檢查;指導監督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七)工傷保險處。

拟訂全省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拟訂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中省直事業單位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全省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承擔全省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申請退休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以及中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指導監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處。

拟訂農村社會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及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拟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拟訂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并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九)社會保障監督處(吉林省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

拟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綜合協調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拟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絡,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并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省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人事争議仲裁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人事争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拟訂勞動、人事争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監督勞動、人事争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争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争議及相關協調工作。

(二十一)勞動監察處。

拟訂勞動監察工作規劃和工作規範;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地方開展勞動監察工作;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勞動監察技術裝備管理工作。

(二十二)信訪辦公室。

拟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規章制度和政策,監督、檢查、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送、督辦人民群衆提出的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二十三)引智項目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聘請國(境)外專家和出國(境)培訓的法規和相關政策;拟訂全省智力引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國家和省重點聘請外國專家和港澳台專家項目,拟訂并落實全省聘請外國專家和港澳台專家計劃;負責智力引進成果的推廣和引智示範基地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引智經費的管理、使用、監督和檢查;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專項經費資助的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部門與地方出資的出國(境)培訓項目的初審;負責全省出國培訓備選人員外語水平考試(BFT)管理工作。

(二十四)外國專家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外國專家管理服務的政策法規;負責受聘我省工作的外國專家和港澳台專家來省工作有關工作;負責對外國專家聘用單位的資格審查;牽頭組織對外國專家的表彰獎勵工作;建立國外人才信息網絡,與國外官方機構及其他組織開展相關交流與合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的外國專家工作。

(二十五)行政審批辦公室。

承擔本部門負責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及相關證書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本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六)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拟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政審工作。

(二十七)老幹部處。

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領導班子

張志軍:省委組織部副部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書記、廳長,主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全面工作。

楊汝濤:副廳長,黨組成員。協助廳長處理廳日常事務;協助廳長分管辦公室、人事處、軍官轉業安置處(省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工資福利處、行政審批辦公室、省人事考試中心、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工作辦公室、省專家服務中心、省博士後公寓管理辦公室、省軍隊轉業幹部服務中心、省軍官轉業培訓中心、省工資統一發放管理辦公室。

崔力夫:副廳長,黨組成員。協助廳長分管政策研究室、規劃财務處、就業促進處(國際合作處)、人力資源市場處、職業能力建設處、農民工工作處、省就業服務局、中國吉林高新技術人才市場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省人才交流開發中心)、省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省再就業小額貸款擔保服務中心、省勞動就業培訓中心、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中心、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省技工教師進修學校、廳機關事務管理中心、省就業促進會、省職業能力建設協會、吉林工業技師學院

蔣延輝:黨組成員,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局長。負責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工作。王德勝:駐廳紀檢組長、監察專員,黨組成員。負責紀檢監察工作,主管駐廳紀檢組、監察室;協助廳長分管社會保障監督處(省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調解仲裁管理處(人事争議仲裁處)、老幹部處、機關黨委、廳軟環境和政行風建設辦公室(糾風辦)、省退休人員管理服務中心、廳财務監管中心。

直屬單位

吉林省公務員局

吉林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吉林省就業服務局

中國吉林高新技術人才市場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省人才交流開發中心)

吉林省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

吉林省勞動保障監察總隊

吉林省技工教師進修學校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中心

吉林省繼續工程教育研究中心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管理中心

吉林省專家服務中心

吉林省博士後公寓管理辦公室

吉林省退休人員管理服務中心

吉林省軍官轉業培訓中心(軍隊轉業幹部服務中心)

吉林省軍隊轉業幹部服務中心

吉林省人事考試中心

吉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工作辦公室(省技能人才開發評價中心)

吉林省人社廳機關事務管理中心

《才智》雜志社

吉林省勞動保障協會秘書處

工作動态

松原市出台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業務風險應對方案

為防範醫療保險經辦管理風險,增強醫保工作人員自我約束能力,确保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安全運行,松原市醫保局根據《吉林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業務風險内部控制辦法》,結合實際經辦工作,近期制定了《松原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業務風險應對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預案》明确了編制的原則和适用範圍,設立了經辦業務風險應對組織領導機構,規範了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業務風險發生後的處理程序,并且根據各業務部門的業務種類制定了經辦風險防範及應急處理措施。

通過出台《預案》并制定有效的風險防範及應急處理機制,松原市醫保局實現了對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業務風險的防範、預警和應急處理,确保了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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