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範本

勞動合同範本

法律學術語
勞動合同範本是指為确立雙方的勞動關系,明确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現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它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勞動雙方需要簽訂的合同樣本。
    中文名:勞動合同範本 外文名: 發布單位: 讀音:láo dòng hé tóng fàn běn 類别:合同 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概述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确立勞動關系,明确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包含的内容有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甲方:

注冊代碼:

經營地址: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證号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月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臨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簽訂日期:年月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緻、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類型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年__月_日止,共_個月。

(二)其中試用期,自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個月。

(三)乙方應在__年___月___日前到崗。

注:《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内容。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隻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

規定到崗時間的理由在于:《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日為用工之日(一般情況以到崗為準),勞動者簽訂合同後一直不到崗,企業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法律風險和成本很高,應約定到崗時間,以便後面約定本合同的自動失效。

第二條工作内容和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作,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二)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标準。

注: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對于類似“因生産經營需要,勞動者願意服從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或“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産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等條款,不再寫入合同。原因在于:調整工作崗位屬于變更合同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需采用書面形式,因此,此約定涉嫌剝奪勞動者的合同協商變更權,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實行以下第1種工時制。

1、實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7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二)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本單位規定休假制度。

注: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

第四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根據生産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

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産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

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三)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

治水平。

注: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

第五條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資标準為元/月,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元,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

(二)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确定乙方實行以下第三種工資形式:

1、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基本(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基本(固定)工資為元/月,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标準确定。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标準,計件單價按甲方的有關制度為準。

3、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如下: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單位)應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15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标準。

注:本合同應注明勞動者的基本(固定)工資标準,績效工資由業績考核确定。“甲方指定

的單位”解決的是勞動合同所在單位和工資支付單位分離的情況,即“外派用工”的情形。

“25日”比正常發薪時間延後5日,規避有時合理期間晚發工資的情況。

(四)合同期内,甲方應視乙方的工作表現情況,給予乙方提高工資待遇的機會。(注:加薪情況應明示與合同中。)

第六條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當地政府規定的法定社會保險,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因工負傷(死亡)和患職業病,依法享有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的權利。

(三)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甲方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緻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緻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注:人力資源部門應保留招聘資料,以保留錄用條件的證據。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修訂。對員工欺詐的情形,也可依據第39條第5項解除勞動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合理報酬的;

2.甲方未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保險福利的;

3.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理崗位和培訓機會的;

4.甲方不能為乙方提供更好發展機會的;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拟訂,無變化。

第八條其他約定條款

(1)凡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雙方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培訓等費用,具體賠償标準執行《培訓/教育協議》的約定。

(2)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甲方有權了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勞動者的學曆、履曆、資格或任職證書(明)以及以前勞動關系是否解除或終止等。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并應書面承諾其真實性。若因故意漏報、隐瞞前述基本情況,騙取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經甲方查出或被原單位追訴的,視為乙方的欺詐行為并導緻甲方的嚴重誤解,甲方有權依法申請認定本合同自始無效,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到崗日到崗的,本合同自到崗日滿後自動失效,但甲方認可的除外。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4)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條款與附件内容有任何沖突或不一緻之處,則以附件中的内容為準。

(5)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内,屬其崗位職務行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所産生的所有專利、版權和其他知識産權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進行商業性開發。

(7)雙方簽訂本合同後,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競争沖突的業務。

(8)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情報、信息等商業秘密進行保密,不得将其洩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被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并認為有足夠的理由被辭退。此種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後的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

注: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專項培訓隻在主合同中做原則約定,另行簽訂協議處理。

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一緻,可以變更本合同。若雙方協商不成或者發生勞動争議,應當依法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甲方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并向勞動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招用

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為甲方勞動合同制員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甲方勞動合同制度,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緻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甲方與乙方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

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中前____月為試用期.合同期滿即行終止,如雙方同意延續,應續訂合同.

第二條,工作内容

1.甲方根據生産經營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部門_______崗位從事工作.

2.乙方上崗後應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量和質量指标或完成規定的生産任務.

3.甲方根據生産經營需要,以及依照乙方的能力(專業,技能)和工作表現可調整乙方工作崗位.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

(1)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八小時制,每周工作五天;

(2)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隔天班工時制),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因甲方生産經營需要乙方加班加點的,經協商同意後,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加班加點時間控制和工資結算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2.乙方享有政府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并享有病假,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期,有薪假期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四條,培訓,生産,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甲方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産知識,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教育培訓,乙方必須接受甲方的培訓和考核.

2.甲方為乙方提供政府規定的安全生産衛生工作環境;确保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3.甲方根據生産需要,按照國家和甲方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生産措施.

第五條,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1.甲方應付乙方的勞動報酬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經營狀況實行崗位等級工資制度,依據乙方所擔負的職務,職位确定其稅前工資每月為______元,其中試工期每月為___元,下月___日為工資發放日;

(2)甲方根據經營盈利情況及乙方的行為和工作表現增加薪酬,乙方未達到甲方規定的工作量和質量指标将不予加薪.

2.保險福利待遇

(1)甲方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為乙方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險手續.

(2)甲方必須依法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活福利設施和生活福利待遇;

(3)乙方如因病休假,經甲方認可的醫院證明,在規定的醫療期内享受有薪病假,病假工資按政府和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都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和指定的規章制度,履行保守甲方商業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規定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3.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内;但為了保證甲方生産經營的正常運行,經雙方協定,乙方繼續在原崗位工作一周并辦理工作交接,在此期間由甲方繼續履行勞動關系應負責任;

(2)甲方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5.經雙方協商一緻,可以解除本合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内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和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7.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後,乙方的去向和補償.

(1)甲方在規定的期限内向勞動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辦理退工手續;

(2)本合同解除後,符合經濟補償條件的,乙方的補償待遇按《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及有關政策辦理.

第八條,協商約定條款

1.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接受甲方出資培訓或者接受甲方提供的其他物質的,必須服務期由甲,乙雙方另訂協議确定.

第九條,違約,賠償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損失情況承擔賠償責任.

2.違反勞動合同者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條,勞動争議的處理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而發生勞動争議時,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當事人可以在争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其他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在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二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條款的修改和解釋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一緻方可.

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代表(蓋章)乙方(蓋章)

簽字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法律特征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的一方必須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私人雇主等;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勞動合同的标的是勞動者的勞動行為:以勞動行為作為勞動合同标的,要求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勞動者提供勞動本身便是勞動合同的目的。

(3)勞動合同一般有試用期限的規定:中國《勞動法》第2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19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勞動合同的内容涉及勞動者完成再生産的過程:勞動力有自然老化的過程,勞動力還有本身再生産的特征。勞動者自身老化的需求和勞動力再生産的需求都需要以勞動者的勞動來滿足,因而成為勞動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5)勞動合同的目的在于勞動過程的實現,而不是勞動成果的給付:勞動合同的目的在于确立勞動關系,使勞動過程得以實現。

(6)勞動合同履行中的從屬性和非強制性:勞動者實施勞動行為時,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時間安排,必須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完成其勞動過程,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指示。但需強調的是,勞動者的人身不能強制。

(7)勞動合同權利義務的延續性:勞動合同權利義務的延續性淵源于勞動者勞動力再生産的自然屬性。這種延續性表現在兩個方面:①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内,勞動者即使未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在一定條件下對用人單位仍有勞動報酬的請求權,用人單位仍有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②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用人單位仍對勞動者負有相應的責任。

(8)勞動合同内容的法定性:合同的基本要義在于當事人雙方的合意,這在勞動合同中也是一樣的。有所不同的是,勞動合同的内容具有更多的法定性。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