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

經濟領域術語
利息支出(Interestexpense)是指臨時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以收付實現制作為記帳基礎的前提條件下,所謂支出應以實際支付為标準,即資金流出,标志着現金、銀行存款的減少。就利息支出而言、給個人帳戶計息,其資金并沒有流出,現金、銀行存款并沒有減少,因此,給個人計息不應作為利息支出列支。從事房地産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産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産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産的開發成本。
    中文名:利息支出 外文名:Interestexpense 别名:

法律依據

1、借款費用是納稅人為經營活動的需要承擔的、與借入資金相關的利息費用,包括:(1)長期、短期借款的利息;(2)與債券相關的折價或溢價的攤銷;(3)安排借款時發生的輔助費用的攤銷;(4)與借入資金有關,作為利息費用調整額的外币借款産生的差額。

2、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為購置、建造和生産固定資産、無形資産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産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産的成本;有關資産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占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産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3、從事房地産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産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産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産的開發成本。

4、(1)、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号)(2)、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申請使用,隻是資金管理方式的變化,不影響所屬企業使用的銀行信貸資金的性質,不屬于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因此,對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從集團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辦法》第三十六條“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農業生産資料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借款利息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37号)(3)、因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借款利息,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納稅調整。對有規定借款限期的,可按照人民銀行制定的同類、同期貸款基準利率進行納稅調整;對未規定借貸限期的,可按照人民銀行制定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進行納稅調整。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内應計未計、少計利息支出的,不得移轉以後年度補扣。(浙地稅函[2004]548号)

5、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号)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發生的借款費用,除關聯方借款另有規定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資本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從關聯方借入資金,其發生的借款費用,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号)第三十六條規定執行。(浙國稅所[2003]45号)

6、企業向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借款,預提屬于當年度應承擔而按借款合同約定應在以後年度支付的利息費用,允許稅前扣除。(浙地稅函[2004]34号)

7、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資金,借資方企業的股權結構沒有發生改變的,出資方企業從借資方企業取得的收入,能出具借資方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完稅證明的,按“投資收益”處理;不能出具完稅證明的,出資方企業按“利息收入"處理,借資方企業視作“利息支出",按浙地稅函[2004]548号第一條的有關規定處理。(浙地稅函[2005]566号)

8、納稅人在生産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本單位職工集資和其他個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為了便于計算,暫按下列辦法執行:

(1)凡不高于按照年利率12%計算的數額以内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

(2)高于年利率12%而不高于本企業當年度實際取得同類、同期金融機構貸款最高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内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3)高于年利率12%而本企業當年度沒有取得同類、同期金融機構貸款或者實際取得的同類、同期金融機構貸款最高利率低于12%的,按上述第(一)款處理,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浙地稅函[2004]548号)

9、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的标準仍按省局浙國稅所〔2005〕10号文件規定執行。納稅人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應附借款合同(協議)及發票。納稅人未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利息,應按《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2005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有關問題的通知)企業将借入的資金又轉借給其他單位使用,應按規定結算利息,并繳納營業稅等稅費;資金使用單位憑對方單位開具的地稅機關監制的票據,按本文件若幹政策問題第(二)條規定處理。(金地稅政〔2007〕1号)

核算

利息支出是指臨時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以收付實現制作為記帳基礎的前提條件下,所謂支出應以實際支付為标準,即資金流出,标志着現金、銀行存款的減少。就利息支出而言、給個人帳戶計息,其資金并沒有流出,現金、銀行存款并沒有減少,因此,給個人醫療帳戶計息不應作為利息支出列支。

臨時借款的期限一般都較短,因此,利息支出的會計處理通常與臨時借款的還款業務一并發生。歸還臨時借款時,按借款本金,借記“臨時借款”科目,按借款利息,借記“資金支出——利息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計貸記“銀行存款——支出戶”科目。

例:某社會醫療保險機構支付銀行臨時借款本金60000元,借款利息5000元,依據銀行計息通知單,作如下會計分錄:借:臨時借款60000

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出——利息支出5000

貸:銀行存款——支出戶65000

相關措施

利息支出與經濟發展息息相關。例如,

2007年建設銀行陝西分行在陝西省率先推出“雙周供”個人住房貸款新産品。這種貸款由每月還款改為每兩周還款一次,由于本金減少速度加快,每次還款額為原來的一半。通過還款頻率的加快,減少了貸款本金的占用時間,從而減少整個貸款期的貸款利息支出。除還款方法外,“雙周供”個人住房貸款其他辦理流程與目前傳統意義上的個人住房貸款相同。以本金20萬元、期限20年的一筆按揭貸款為例,按6.6555%的下浮利率計息,用傳統的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月需向銀行還款1509.51元。而選擇“雙周供”,每兩周還款額為754.76元,為原來月供的一半,由于本金減少速度加快,借款人總計可以少付利息達24196.24元,比傳統的月供方式少付利息達14.91%。

在如,2008年,中國央行實施的第五次升息政策,地産股将是受加息影響最大的闆塊,貸款利率的提升不但直接增加了地産企業的信貸成本,同時也一定程度的抑制了購房者的需求,因為他們支付的按揭貸款利息也将增加。從政策層面也印證了這種推測,受加息影響,建設部就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作出調整,從2008年3月18日起,公積金貸款利率均上調0.18個百分點。2007年以來,房地産闆塊受稅收政策、加息預期等因素影響,出現了大幅的調整,尤其是2008年1月,金融街、招商地産等股票跌幅均在20%左右。從地産股的走勢來看,普遍為低開高走,均出現不同程度的上漲。市場人士表示,加息主要是為了解決流動性泛濫,使投資的積極性降低,對于地産股來說,由于房地産價格上漲主要是人民币資産價格上漲的集中體現,因此這種上漲的趨勢不會因加息而出現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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