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判決書

法律術語
判決書,法律術語,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1]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規: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從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聯網全面公布,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隐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曬”的4類判決書外,公衆均可随時查閱。
    中文名:判決書 外文名: 别名: 含義:法律術語 格式要求: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性質: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

形式要求

判決書的制作,在形式上應當具備規範性、創新性、公開性、法律性和準确性的特點。

(一)規範性。為了提高訴訟文書的質量,最高法院制訂了規範、标準且實用的各類司法判決的文書樣式。因此,各類判決書的寫作程式,應當符合最高法院關于制作判決書的規範要求。簡言之,司法判決必須符合技術規範和印制規範。

在技術規範上:

一是要求文書字體規範,即法院名稱應用2号宋體字,文書名稱應用1号宋體字,案号及正文應用3号仿宋體字;

二是要求标點符号規範,即遵守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制定的《标點符号用法》的規定;

三是要求數字規範,即按照《關于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試行規定》的規定和司法文書的特點,正确使用漢字和阿拉伯數字。

在印制規範上:

一是要求文書用紙規範,即司法判決應采用國際标準A4型紙;

二是要求文書版式規範,即文書每頁一般應為23-24行,每行28-30字,頁邊距天頭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在頁腳居中或靠右位置标注頁碼;

三是要求裝訂規範,即司法判決正文為兩頁以上的,應使用在左空處粘貼的方法,不能用訂書機裝訂。規範嚴謹的司法判決必須符合上述标準。

(二)創新性。各類案件之間、相同種類的具體案件之間千差萬别,因此判決書不能拘泥習慣格式,不能千案一面,而應在規範的基礎上不斷創新。

所謂創新,指的是适應案件變化的特點,為強化司法判決的理性含量而在文書制作方法上所做的變革。創新并不是對技術規範或印制規範的改變,也無現成的公式可以遵循。

當前司法判決的常見病是囿于官式的呆闆格式,由于欠缺對具體案件特點的考量,對千差萬别的案件套用固定的制作模式,固守傳統的寫作方法,使得本應無可非議的“查明”、“依據”、“裁決”的司法判決三段論模式,給當事人或公衆留下了法院判決不講理的印象。

産生這種不良印象的根源,在于千篇一律的司法判決制作方法割裂了具體案件的裁決文書中各構成部分之間的有機聯系,具體表現為引述證據的缺失、認定事實的突兀、說理的貧乏、前後表述的矛盾、作出結論的武斷、援用法律的随意等。

這種缺乏創新性的司法判決嚴重損害了法院裁決的權威性,也對法官公正司法的形象造成了負面的影響。

行政和民商案件常見的創新體例是:

1、在當事人訴辯稱之前,簡要叙述争議事項;

2、在闡述當事人的訴辯意見之後,列明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及拟證明的事實;

3、詳細記載法院質證及認證的經過;

4、在充分質證認證的基礎上,以居中的語言陳述查明的案件事實;

5、通過分段遞進式的論理,得出裁決結果。此種文書格式一改判決書的慣常模式,改革創新的韻味濃厚,使司法判決的各個構成要素之間相輔相成、有機聯系形成了統一整體,使司法判決真正成為向社會公衆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載體。

(三)公開性。公開審判是憲法原則,作為審判活動的最終載體,司法判決當然應當體現公開審判的原則。司法判決是對訴訟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結論即裁判結果的證明,是對結論産生的合法性、正确性的證明,也是對審判程序正确性、公正性的證明。為此,司法判決必須具備公開性的特點。

除法定不能公開的情形之外,判決書應當公開表述案件的審判過程;公開表述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法院認證情況;公開表述法院對争議事項的認定意見;公開表述法院對所審理事項适用法律的意見。缺乏公開性的司法判決必然會導緻公衆對審判活動“暗箱操作”的合理懷疑。

符合公開審判原則的司法判決,應當摒棄以往抽象地機械适用“查明”、“依據”、“裁決”的司法判決三段論模式,通過創新的體例,将争議的起因、當事人的攻防武器、法律規則的應用過程等内容展示于公衆之前,使公衆可明确知悉受訴法院審判活動的程序性工作及工作效能,增強司法審判的透明度,達到公示案件審判過程的目的。

(四)法律性。司法判決是法官書寫的具有很強法律性的專業性文書,是法院依照法定職權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法律文書。因此,判決書的語言必須是規範性的法律用語,即通常所說的“法言法語”。

司法審判不同于道德評價或一般的社會評論,法官要用專業知識在司法判決中進行法律概念和規則的闡述。司法審判是各種紛争的最終解決方式,這就要求法官運用法律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

要求法官對于各種紛争,不論其為宏觀或微觀,亦不論其為抽象或具體,都要運用法言法語将其轉化為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判斷。

如此,才能将社會性、經濟性甚至是政治性紛争在司法判決中轉化為明确的權利義務關系,使之成為法律問題最終通過司法來裁斷。

法律職業者通常認為,法官會應用法律術語進行思考,會将法律問題、社會問題、經濟問題乃至政治問題轉化為法律術語或概念進行表達,是法官從事其職業工作的基本要求,不懂得運用法律術語者則不配為法官。

當然,司法判決中法言法語的應用以社會普通公衆的理解認知為限度,超越此限則是司法判決領域法律性極端化的表現,反而會對司法判決的公信度産生消極的影響。

司法實踐中,素養較高的法官擅于在判決書中将各項争議轉化為具體的法律問題,并運用法言法語對涉案的法律概念和術語進行精确的闡述,最終以能為公衆所理解的法律語言構建一篇内涵豐富的司法判決,這是值得肯定和借鑒的。

(五)準确性。準确性是針對司法判決用語而言。

司法判決的準确性含義有四:

一是遣詞用句嚴謹,不生歧義;

二是用詞客觀持中,不使用形容詞,不能淡化或誇張涉案情節;

三是語言簡練精确,無贅語病句;

四是語句規範,無俚語方言或攻擊性詞語。

中國古代的司法判決通常以骈骊行文,左旋右抽,文采飛揚,辭章華麗,對仗工穩,琅琅上口,铿锵之至,似乎是準确妙判之典範。但從現代法學角度出發,如此注重句式、對仗、音韻的司法判決,法官如何得以進行法律概念和規則的闡釋?

公衆何以通過司法去了解法律?白話文運動解除了司法判決上的語言禁锢,但擺脫了文言文束縛的司法判決也出現了失去對個性與文采追求的傾向。以細密嚴格的語言對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概念和法律關系加以闡述的司法判決并不多見。

長期以來,由于一些适用于不同類型案件的不同判決的套語的漫延,司法判決愈發變得整齊劃一和單調枯燥。改變這一現狀就必須倡導司法判決的準确性,以準确而不失個性的司法判決擴大司法和法律在公衆中的影響。

嚴謹地法官所制作的範例性的司法判決,應當通篇無贅語病句;判決書在陳述和分析過程中應使用中性、客觀的文句和語氣,無傾向性和帶感情色彩的語言,也不追求詞藻華麗和修飾效果;在叙述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時,應完整反映當事人的意見,無斷章取義之嫌;在質證認證、查明事實及分析法律适用時,應言簡意赅,用詞精當;遣詞用句應清晰準确,叙述全面客觀,以給閱讀者留下嚴肅持中、清新悅目的深刻印象。

格式要求

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文書格式的要求,此判決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首部

⒈标題

分兩行書寫,第一行寫法院名稱,第二行寫文書種類,即“民事判決書”。

⒉編号

在标題右下方寫編号,表述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經濟糾紛案件,案件性質代字為“經”字。

⒊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别、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址;然後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起反訴的,在判決書中還應表明各自當事人在反訴中的稱謂,如“原告”、“被告”。

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應寫明是何種訴訟代理人,應具體寫明其稱謂: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後寫明其姓名等基本情況。

②被告:除稱謂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況寫法同原告相同。

③第三人:寫明其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⒋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應表述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正文

事實部分首先寫明當事人的請求和争議的事實與理由,然後另起一行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當事人雙方争議的事實、理由及各自訴訟請求。即原告具體要求解決什麼争議的問題,如何解決及其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所持的态度,陳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以表明雙方起訴或答辯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據。

根本要求

判決書的制作,在實質上應當具備邏輯性和公正性的特點。

(一)邏輯性。司法裁判要辨别是非曲直,要解決互相對立的訴訟争議,要對案件事實予以揭示和證明,就必須使用一定的邏輯形式。司法過程是一個自覺或不自覺地運用邏輯進行推理和判斷的過程,邏輯是司法實踐的基本工具。

司法判決使用的是三段論式的邏輯形式。早在古埃及和美索不達米亞的司法判決中,這種邏輯形式就已經開始運用。

司法判決的邏輯性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指判決書的結構是三段論的邏輯推理關系。判決書除首部和尾部外,可概括劃分為認定事實、法律理由、判決主文三大部分,三部分之間是三段論的邏輯推理關系。

即認定事實是小前提,法律理由是大前提,判決主文是結論。如果認定的事實不清,所依據的證據不足,則是小前提不成立;如果适用法律不當,則是大前提不成立。

小前提或大前提的不成立,都會導緻結論的錯誤,即推導出錯誤的判決結果。其二是指在認定事實和确定責任時,通常運用邏輯推理的方法進行證明。

其操作方法與前述相同,即法官在具體的案件中要以法律的相關條文作為三段論的大前提,将案件事實作為小前提,從而推導出一個司法結論。

在判例法國家,法官在進行這種演繹推理之前需要先進行一番歸納推理,即先要搜集上級法院或本院從前的有關判決,從這些司法先例中歸納出一個一般原則,再以演繹之法将此一般原則應用于具體案件中。

司法是法官以法律規則為标準對當事人行為的判斷。司法判決上的邏輯推理完全憑借法律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邏輯關系,而不受非法律或非邏輯因素的幹擾,這也是法治精神的充分體現。

法律判斷是以事實認定與規則适用為中心的思維活動,法官首先是服從規則而不是其他。為此,法官必須以缜密的邏輯,謹慎地對待情感因素。

在任何情況下,制作司法判決的法官都應當在法律規則的範圍内,在法律術語的承載下,運用缜密的邏輯形式進行推導判斷,并謹慎地排除法律邏輯要素之外的紛擾。

高素養的法官應在其制作的判決書中體現娴熟的邏輯思維及判斷能力:一是以證據規則為依據,通過質證取舍定案證據;二是以認證為基礎,通過分析确定案涉事實;三是以具體的法律規定為大前提,以案件事實為小前提,最終演繹推導出一個裁決結果。隻有這種根植于法律規則及案件事實之上的司法結論才會令人信服。

強調司法判決三段論式的邏輯形式,主要是為了保證能夠合情合理地推導出具有說服力的司法結論,并通過對司法結論的說明與論證,使當事人和社會公衆認知該結論是理性裁斷的結晶而非為随意擅斷的結果。

但是,司法結論的适當與否取決于當事人各方訴訟能力的高低,法律推論并不能導出普遍适用的必然結論。因此,司法判決的邏輯性并不等于說法官的論證都要機械地保持形式上的合乎邏輯,法律邏輯與法官的自由裁量功能互補,相輔相成,不能孤立或絕對化。

(二)公正性。公正是司法判決的靈魂。判決書的基本功能,在于為糾紛的解決提供一個合理的證明(在判例法國家還具有在可能的情況下為以後類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一種坐标的功能)。

肖揚院長指出“要加快裁判文書的改革步伐”,“做到裁判文書無懈可擊”,“裁判文書叙述事實清楚,說理充分,引用法律條文準确無誤,說服力強”,強調了司法判決公正性與論理性的重要性。

司法判決存在的基本價值在于體現利益分配的公正。判決的公正性是第一位的,判決形式或實質的其他特點是第二位的、是對公正性的支持而不能替代公正本身。

對一份司法判決而言,如果其裁斷結果是非理性的、不公正的,那麼判決書中所體現的再嚴謹和高超的邏輯推理,再鮮明的規範性、創新性、公開性、法律性和準确性的形式特點也毫無價值。

通常而言,由于法律和事實的不确定性,因而裁決結果的公正性标準往往難以界定(當然,違背基本法律規則認定事實、裁斷案件的不在此列)。也正因為如此,實務界才越來越重視司法判決的理性含量。

裁判文書改革應從現實出發,以增強判決的論理性為着手點。當今社會,司法民主已滲透于審判的各個環節,理性審判是法院“公正與效率”主題的必然要求,增強說理性、以理服人是司法判決的内在需要,也是理性審判意識在司法判決上的體現。

司法判決的理性化程度反映了法律文書的品位,富于理性含量的判決書,通過透徹的說理、充分的論證,保證了當事人和社會公衆知曉、理解裁判結果之所以然。因此,強化司法判決的論理性是實現判決公正性的途徑與保障。

具體案件司法判決的論理性應體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一切訴訟活動歸根到底是肯定證據或否定證據的對抗過程,所以判決書的認證部分具有舉足輕重的關鍵作用。制作判決時,應詳盡分析當事人各方的證據及各種證據之間的相互關系,依照法定的證據規則進行合理的取舍。要詳細闡述證據采信與否的理由,體現司法中立的基本内涵和公開公正的固有特點,而不能僅記載認證結果了事。

其二,在法律适用分析上,判決書對涉案的法律關系應定性準确,立論紮實;要詳細論述對當事人雙方訴辯意見和主張支持與否的根據,而不能沿用套語對争點概括了事,更不能避而不談;要把論證過程中的論點與查明的事實有機地結合起來,注重論點與論據之間的邏輯聯系;論證過程應層層深入,最終自然而合理地導出司法結果,使司法判決的結論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惟一性,使之紮根于豐滿的法理與情理之中。

當然,增強詞法判決的論理性僅是實現判決公正性的手段,而不是終極目标;文字的長短和論證的多少本身與公正性的實質無關。過分誇大判決論理性的功效并不适當。盡管如此,充分說理、綿密分析、廣博涉獵、文采飛揚、風格精美的司法判決,不僅是法律職業者所推崇的,也是社會公衆所期盼的。

法官的司法經驗與智慧開示于司法判決之上,司法判決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法官業務素質的高下,因此,司法判決的制作不可不慎之又慎。

分類

民事判決書

民事判決書有:一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二審程序的判決書和審判監督程序的民事判決書等幾種類型,如何寫好民事判決書是法律寫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民事判決書也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

行政判決書

行政判決書有:第一審程序的行政判決書,第二審程序的行政判決書和再審程序的行政判決書等幾種類型。關于行政判決書的寫作是法律寫作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應用寫作的研究内容之一。

刑事判決書

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刑事案件審理終結,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書面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刑事判決書,根據中國現行法律,分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和第二審刑事判決書。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