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

2012年調整的稅收政策
出口退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我國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内各生産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即出口環節免稅且退還以前納稅環節的已納稅款。一般分為兩種: 一是退還進口稅,即出口産品企業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産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納的進口稅;二是退還已納的國内稅款,即企業在商品報關出口時,退還其生産該商品已納的國内稅金。出口退稅,有利于增強本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争力,為世界各國所采用。[2]
    中文名:出口退稅 外文名:Export Rebate 别名: 全 稱:出口貨物退稅 條 件: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範圍内貨物 相關政策: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調整日期:2012年7月1日

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範圍内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範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産者收購的免稅農産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隻能對已經征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别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确定貨物是否屬于退(免)稅範圍的主要标準之一。凡在國内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彙還是以人民币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财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内銷售收取外彙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彙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财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隻有在财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後,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隻适用于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内個人購買并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彙并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彙并經外彙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國家規定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必須要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生産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産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産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加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産企業的自産貨物或視同自産貨物才能辦理退(免)稅。

登記

1、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批準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工商營業執照、海關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于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填寫《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生産企業填寫一式三份,退稅機關、基層退稅部門、企業各一份),申請辦理退稅登記證; 外貿企業購進的出口貨物,外貿企業應在購進貨物後按規定及時要求供貨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其購進貨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增值稅防僞稅控系統開具的,退稅(以國家實時政策為準)部門應要求外貿企業自開票之日起30日内辦理認證手續。

2、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産企業應在發生第一筆委托出口業務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協議、工商營業執照和國稅稅務登記證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注冊退稅登記。

3、出口企業退稅稅務登記内容發生變化時,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注冊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填寫《退稅登記變更表》(生産企業填寫一式兩份,退稅機關、企業各一份)。按照規定企業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變更退稅登記的範圍包括:

改變名稱;

改變企業代碼;

改變法定代表人、财務經理、辦稅員;

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

改變住所或經營地點;

改變生産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

增減注冊資金(資本);

改變隸屬關系;

改變生産經營期限;

改變或增減開戶銀行基本帳号;

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内容。

企業在辦理變更退稅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

·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

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執照(注冊登記執照);

退稅機關發放的原退稅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登記表等);

4、出口企業發生解散、破産、撤銷以及其他情形騙稅行為暫緩退稅,依法終止退稅業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前,清算已退稅款,追回多退稅款,再持有關證件向原退稅機關申報辦理注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退稅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退稅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内,向原退稅登記機關申請注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辦理注銷出口退稅稅務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包括:

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外商投資企業

應報送政府部門的批複和董事會決議;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注銷登記的證件或吊銷執照決定書;

原退稅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原件);

結清稅款、罰款、滞納金的繳款書複印件;

其他有關資料、證件。

5、未辦理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的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對逾期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企業除令其限期糾正外,處以1000元罰款。

6、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實行年審和定期換證制度,時間由市局統一制定。

範圍

(一)下列企業出口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收範圍貨物可辦理出口退(免)稅,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并退稅:

1、有出口經營權的内(外)資生産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産貨物;

2、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後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

3、生産企業(無進出口權)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産貨物;

4、保稅區内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權的企業購進直接出口或加工後再出口的貨物;

5、下列特定企業(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經營權)出口的貨物;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彙的貨物;

(4)企業在國内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5)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

(6)外商投資企業特定投資項目采購的部分國産設備;

(7)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國外政府貸款,采用國際招标方式,由國内企業中标銷售的機電産品;

(8)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企業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及散件;

(9)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的中國産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報關離境,退(免)稅是指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對無進出口權的商貿公司,借權、挂靠企業不予退(免)稅。上述“除另有規定外”是指出口的貨物屬于稅法列舉規定的免稅貨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貨物。

(二)一般退免稅貨物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稅範圍的貨物;

2、必須報關離境,對出口到出口加工區貨物也視同報關離境;

3、必須在财務上做銷售;

4、必須收彙并已核銷。

(三)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1、來料加工複出口的貨物,即原材料進口免稅,加工自制的貨物出口不退稅;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内銷免稅,出口也免稅;

3、出口卷煙:有出口卷煙,在生産環節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環節不辦理退稅。其他非計劃内出口的卷煙照章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一律不退稅;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産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免稅。

5、國家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享受免稅的貨物,如飼料、農藥等貨物出口不予退稅。

6、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實報實銷結算的援外出口貨物;

(四)下列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但不予退稅

1、屬于生産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産貨物;

2、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稅但不予退稅。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産、采購的特殊因素,特準退稅:

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闆皮、紙制品。

3、外貿企業直接購進國家規定的免稅貨物(包括免稅農産品)出口的,免稅但不予退稅。

4、外貿企業自非生産企業、非市縣外貿企業、非農業産品收購單位、非基層供銷社和非成機電設備供應公司收購出口的貨物。

(五)除經批準屬于進料加工複出口貿易以外,下列出口貨物不免稅也不退稅:

1、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承包結算制的援外出口貨物;

2、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電解銅除外)白金等;

3、生産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非自産貨物。

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應按照出口貨物取得的銷售收入征收增值稅。

(六)貿易方式與出口退(免)稅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貿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補償貿易(現已取消),對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可以按規定辦理退(免)稅,易貨貿易與補償貿易與一般貿易計算方式一緻;來料加工免稅。

特點

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是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實踐基礎上形成的、自成體系的專項稅收制度。這項新的稅收制度與其他稅收制度比較,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收入退付行為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國民收入中剩餘産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一項具體的稅收制度,其目的與其他稅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貨物出口後,國家将出口貨物已在國内征收的流轉稅退還給企業的一種收入退付或減免稅收的行為,這與其他稅收制度籌集财政資金的目的顯然是不同的。

調節職能的單一性

我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争。這是提高企業産品競争力的一項政策性措施。與其他稅收制度鼓勵與限制并存、收入與減免并存的雙向調節職能比較,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職能單一性的特點。

間接稅範疇内的一種國際慣例

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其具體的間接稅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間接稅制度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而言,各國都是一緻的。為奉行出口貨物間接稅的“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制度,有的國家則退、免稅制度同時并行,其目的都是對出口貨物退還或免征間接稅,以使企業的出口産品能以不含間接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的競争。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與各國的征稅制度是密切相關的,脫離了征稅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便将失去具體的依據。

依據方法

外貿企業

1、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的依據及計算方法。

(1)對出口貨物單獨設立庫存帳和銷售帳記載的,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對庫存和銷售均采用加權平均價核算的,可按适用不同退稅率的貨物分别确定:退稅依據=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進項金額×退稅率或征收率(從一般納稅人購進出口貨物為退稅率,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出口貨物為征收率)

(2)對出口企業委托生産企業加工收回後報關出口的,退稅依據為購買加工貨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貨物的工繳費等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

原輔材料應退稅額=購進原輔材料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進項金額×原輔材料的退稅率

加工費應退稅額=加工費發票所列金額×出口貨物的退稅率

合計應退稅額=原輔材料應退稅額+加工費應退稅額

2、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消費稅的依據及計算方法。

凡屬于從價定率計征的貨物應依外貿企業從工廠購進時征收消費稅的價格為依據;凡屬于從量定額計征的貨物應依據購進和報關出口的數量為依據。

應退消費稅稅款=出口貨物的工廠銷售額(出口數量)×稅率(單位稅額)

生産企業

1、生産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額的計稅依據及計算方法

根據國稅發[2002]11号規定,生産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在下次申報退稅時調整(或年終清算時一并調整)。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當期應納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内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彙人民币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内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格+海關實征關稅+海關實征消費稅

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彙人民币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産企業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内的出口業務,不計算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等于當期免抵退稅額;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從第13個月開始按免抵退稅計算公式計算當期應退稅額。

3、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生産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消費稅的應稅貨物,屬從價定率計征的按增值稅的計稅價格為依據;屬于從量定額計征的按出口數量為依據,予以免征消費稅。

另外,來料加工複出口貨物的外銷收入屬于免稅收入,不計算退稅額。

一般程序

1、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準其經營出口産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應于30日内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出口産品經營權批準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3、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并按規定的程序批準後,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注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注銷退稅登記。

附送材料

1、報關單。報關單是貨物進口或出口時進出口企業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以便海關憑此查驗和驗放而填具的單據。

2、出口銷售發票。這是出口企業根據與出口購貨方簽訂的銷售合同填開的單證, 是外商購貨的主要憑證,也是出口企業财會部門憑此記帳做出口産品銷售收入的依據。

3、進貨發票。提供進貨發票主要是為了确定出口産品的供貨單位、産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是否是生産企業的銷售價格,以便劃分和計算确定其進貨費用等。

4、結彙水單或收彙通知書。

5、屬于生産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産品,凡以到岸價CIF結算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運單和出口保險單。

6、有進料加工複出口産品業務的企業,還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進口料、件的合同編号、日期、進口料件名稱、數量、複出口産品名稱,進料成本金額和實納各種稅金額等。

7、産品征稅證明。

8、出口收彙已核銷證明。

9、與出口退稅有關的其他材料。

變更範圍

變更退稅登記的範圍包括:

改變名稱;

改變企業代碼;

改變法定代表人、财務經理、辦稅員;

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

改變住所或經營地點;

改變生産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

增減注冊資金(資本);

改變隸屬關系;

改變生産經營期限;

改變或增減開戶銀行基本帳号;

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内容。

企業在辦理變更退稅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

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

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執照(注冊登記執照);

退稅機關發放的原退稅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登記表等);

出口企業發生解散、破産、撤銷以及其他情形騙稅行為暫緩退稅,依法終止退稅業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前,清算已退稅款,追回多退稅款,再持有關證件向原退稅機關申報辦理注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退稅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退稅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内,向原退稅登記機關申請注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辦理注銷出口退稅稅務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包括:

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外商投資企業

應報送政府部門的批複和董事會決議;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注銷登記的證件或吊銷執照決定書;

原退稅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原件);

結清稅款、罰款、滞納金的繳款書複印件;

其他有關資料、證件。

未辦理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的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對逾期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企業除令其限期糾正外,處以1000元罰款。

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實行年審和定期換證制度,時間由市局統一制定。

政策

中國出口退稅政策:

出口退稅是指對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國内稅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出口商的一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199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零,對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節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内生産、流通環節已負擔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貨物出口後,稅務部門應按照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為企業辦理退稅,由于稅收減免等原因,商品的進項稅額往往不等于實際負擔的稅額,如果按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退稅,就會産生少征多退的問題,于是就有了計算出口商品應退稅款的比率——出口退稅率。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中國出口退稅政策曆經7次大幅調整。

1995年和1996年進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由原來的對出口産品實行零稅率調整為3%、6%和9%三檔。

1998年為促進出口進行了第二次調整,提高了部分出口産品退稅

率至5%、13%、15%、17%四檔。

此後,外貿出口連續三年大幅度、超計劃增長帶來了财政拖欠退稅款的問題。2004年1月1日起國家第三次調整出口退稅率為5%、8%、11%、13%和17%五檔。

2005年進行了第四次調整,中國分期分批調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 産品的出口退稅率,同時适當降低了紡織品等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出口退稅率,提高重大技術裝備、IT産品、生物醫藥産品的出口退稅率。

2007年7月1日執行了第五次調整的政策,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經過這次調整以後,出口退稅率變成5%、9%、11%、13%和17%五檔。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後,部分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調整就是将從2008年11月1日實施的上調出口退稅率政策。此次調整涉及3486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25.8%。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内容:一是适當提高紡織品、服裝、玩具等勞動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稅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藥物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屆時,中國的出口退稅率将分為5%、9%、11%、13%、14%和17%六檔。

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了第八次調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稅率的商品範圍有:

(一)将部分橡膠制品、林産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1%。

(三)将部分水産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3%。

(四)将箱包、鞋、帽、傘、家具、寝具、燈具、鐘表等商品的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産品、石材、有色金屬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稅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六)将部分機電産品的退稅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09年1月1日起執行了第九次調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機電産品出口退稅率。具體規定如下:

一、将航空慣性導航儀、陀螺儀、離子射線檢測儀、核反應堆、工業機器人等産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車、縫紉機、電導體等産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1%、13%提高到14%。

2009年2月1日起執行了第十次調整的政策,将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5%。

2009年4月1日起執行了第十一次調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具體明确如下:

一、CRT彩電、部分電視機零件、光纜、不間斷供電電源(UPS)、有襯背的精煉銅制印刷電路用覆銅闆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

二、将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6%。

三、将六氟鋁酸鈉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滌、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膠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紙制品、日用陶瓷、顯像管玻殼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鋼管等鋼材、單晶矽片、直徑大于等于30cm的單晶矽棒、鋁型材等有色金屬材、部分鑿岩工具、金屬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

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車輛後視鏡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

五、将碳酸鈉等化工制品、建築陶瓷、衛生陶瓷、鎖具等小五金、銅闆帶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鋼鐵制品、仿真首飾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

六、将商品次氯酸鈣及其他鈣的次氯酸鹽、硫酸鋅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5%。

2009年4月1日,國家正式發文,中國紡織企業出口退稅從原來的15%上調至16%,希望借此推動紡織企業的複蘇。

2010年6月22日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财稅[2010]57号):經國務院批準,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1. 部分鋼材;

2. 部分有色金屬加工材;

3. 銀粉;

4. 酒精、玉米澱粉;

5. 部分農藥、醫藥、化工産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膠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稅的具體商品名稱和商品編碼見附件。

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出口退稅機制改革:

國務院2003年10月13日發布關于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決定強調,按照“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原則,對曆史上欠退稅款由中央财政負責償還,确保改革後不再發生新欠,同時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負擔的出口退稅新機制。決定明确了改革的具體内容。一是适當降低出口退稅率。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持力度。從2003年起,中央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稅。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從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标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負擔。四是推進外貿體制改革,調整出口産品結構。通過完善法律保障機制等,加快推進生産企業自營出口,積極引導外貿出口代理制發展,降低出口成本,進一步提升我國商品的國際競争力。同時,結合調整出口退稅率,促進出口産品結構優化,提高出口整體效益。五是累計欠退稅由中央财政負擔。對截至2003年底累計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和按增值稅分享體制影響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負擔。其中,對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中央财政從2004年起采取全額貼息等辦法予以解決。

新的出口退稅機制有效地化解退稅不及時的難題,截至2004年11月20日,全國累計辦理2004年出口貨物退(免)稅1669億元人民币,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出口退稅老賬已全部還清,2004年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申報的企業基本都可以在年底前拿到退稅款,應該說新政策比較好地解決了長期大量的曆史遺留欠退稅的問題,實現了短期政策調整目标,無論是從地方政府還是外貿企業,對此的反映都是積極的,總體上都給予了肯定的評價。

出口退稅新機制在運行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主要是地方負擔不均衡,部分地區負擔較重,個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購産品出口、限制引進出口型外資項目等。為此,2005年8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堅持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前提下完善現有機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一、調整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分擔比例。國務院批準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稅基數不變,超基數部分中央與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負擔。二、規範地方出口退稅分擔辦法。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稅分擔辦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稅負擔分解到鄉鎮和企業;不得采取限制外購産品出口等幹預外貿正常發展的措施。所屬市縣出口退稅負擔不均衡等問題,由省級财政統籌解決。三、改進出口退稅退庫方式。出口退稅改由中央統一退庫,相應取消中央對地方的出口退稅基數返還,地方負擔部分年終專項上解。

特點

我國從1985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稅政策以來,先後在三次調整出口退稅政策。根據最新出台的《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規定,與前兩次調整比較,按現行出口結構,這次出口退稅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個百分點左右。 研讀新的出口退稅規則,有五大鮮明特點。

第一,借市場的力量培育優勢産業的國際競争力。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列為主題。新的出口退稅政策可以說正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主題中應有之意。我國已成為世界貿易大國之一,在某些行業諸如紡織服裝、家用電器、電子元器件等行業,在國際競争中具有明顯的成本優勢,降低其出口退稅率,并不會影響到這些行業的出口競争能力。相反,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政策支持的力度,更多地通過市場的方法培育與發展它們的競争力,盡管短期是有損的,長期則是有利的。

第二,借國際規則擴大對農産品出口的支持。出口退稅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特别是對農産品的政策支持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是當仁不讓的。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農産品的各種政策支持尚未納入WTO的框架之内。新的出口退稅政策對農産品出口關愛有加,《通知》規定“現行出口退稅率為5%和13%的農産品”和“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的以農産品為原料加工生産的工業品”維持原有的退稅率。除此之外,對部分農産品的加工行業的産品還提高了退稅率。小麥粉、玉米粉、分割鴨、分割兔等貨物的出口退稅率,就由5%調高到13%。

第三,借地方優勢調整區域間的利益分配。據2003年初外經貿部提供的資料顯示,2002年我國外貿十強省(市)分别是廣東、上海、江蘇、北京、浙江、山東、福建、天津、遼甯和河北。其中,廣東進出口總額高達2211億美元,占我國外貿進出口總額的35%。全國進出口總額的比重的92%為十強省市所占有。毫無疑問這些省市占有全國退稅總額的絕大部分,換句話說,強省從中央财政中通過退稅渠道獲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相比之下,中央财政在退稅資金方面則倍受壓力,全國尚欠出口退稅額到年底将達到3000億之巨。新政策規定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負擔。此項規定可謂是一箭多雕,其一,中央财政壓力減輕;其二,出口多的省市在超基數之上負擔部分退稅額并不會影響其财政能力;其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不同區域間的利益分配。

第四,借稅收杠杆調節國内資源性産品的供求。新政策根據不同産品國際競争力和國内需求情況,采取了大緻三類措施予以調節。一是維持部分産品的出口退稅率不變。二是下調部分産品的出口退稅率。三是取消部分産品的出口退稅。特别是在取消出口退稅的産品目錄中,資源性産品為多,諸如石油原油、航空煤油、輕柴油、木漿、紙闆等等。下調出口退稅率的産品也有類似的情況,如焦炭、煤、銅、鋁、磷、鐵合金等産品的退稅率有較大幅度的下調。近幾年這些産品的國内市場供給相對旺盛的需求增長有缺口,通過稅收政策杠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出口,改善相關産品的國内市場供給。

最後,借非彙率的手段緩解人民币升值的壓力。近年來,以美國為首的少數發達國家強烈要求人民币升值,盡管我國政府多次在各種場合都明确地表達了人民币穩定對國内經濟、亞洲經濟以及世界經濟的重要性,但是人民币升值的實際壓力依然存在。至8月底我國外彙儲備總額達到3647億美元。進一步說,多年來的進出口貿易順差和外彙儲備高速增長,使國際社會要求人民币升值的主要理由并沒有被改變。因此,新出口退稅政策是巧借非彙率的手段,力求減少與主要貿易夥伴的貿易摩擦,以緩解國際社會對人民币升值的預期。

增退稅率

退稅率每年都會發生變化,變化時間不确定,跟蹤最新的退稅率變化内容可到中國出口退稅咨詢網查詢稅率速查欄目,可進行多年度、多時間段的查詢,包含增值稅、消費稅稅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據國家出口退稅率調整如下:

一、下列貨物維持現行出口退稅率不變

(一)現行出口退稅率5%和13%的農産品;

(二)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的以農産品為原料加工生産的工業品(該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增值稅征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3%的貨物(該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四)船舶、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數控機床、加工中心、印刷電路、鐵道機車等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的貨物(商品代碼及名稱見附件1)

二、小麥粉、玉米粉、分割鴨、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由5%調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紙漿、山羊絨、鳗魚苗、稀土金屬礦、磷礦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貨物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其中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也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政策。

四、調低下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

(一)汽油(商品代碼27101110)未鍛軋鋅(商品代碼7001)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11%:

(二)未鍛軋鋁、黃磷及其他磷、未鍛軋鎳、鐵合金、钼礦砂及其精礦等附件4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煉焦煤、輕重燒鎂、瑩石、滑石、凍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5%;

(四)除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及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貨物外,凡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和15%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3%;凡現行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3%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1%。

五、出口企業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對外簽訂的、價格不可更改的屬于本通知第四條第(四)款範圍的成套設備(指出口價值在200萬美元以上的成套設備)及大型機電産品(指單台、件價值在100萬美元以上的機電産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規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後出口的,必須在2003年11月15日前執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稅機關登記備案,省國家稅務局審核後,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條件的出口合同及有關資料報國家稅務總局(上報格式見附件6),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财政部審核批準後,由當地國家稅務局按照調整前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對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記備案的成套設備和大型機電産品,一律按調整後的退稅率辦理出口退稅。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無論任何企業以何種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均按本通知規定的出口退稅率執行。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海關注明的離境日期為準。

先征後退

“先征後退”是指收購貨物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出口(免抵退法适用于生産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征稅率征稅,然後由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在國家出口退稅計劃内按規定的退稅率審批退稅。先征後退”辦法按照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乘以外彙人民币牌價計算應退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内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彙人民币牌價×征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彙人民币牌價×退稅稅率

會計處理

(1)貨物出口并确認收入實現時,根據出口銷售額(FOB價)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等)

(2)根據《生産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彙總表》中計算出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月末根據《生産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彙總表》中計算出的“應退稅額”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4)月末根據《生産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彙總表》中計算出的“免抵稅額”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内銷産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5)收到退稅款時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出口退稅

相關政策規定

财政部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後有關會計處理的通知(财會字[1995]21号)

财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2221應交稅費(2006年11月版)

票據丢失

出口退稅票據遺失怎麼辦?

丢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稅函[2010] 162号《關于外貿企業丢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外貿企業丢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辦理出口退稅的處理辦法如下:

1、外貿企業丢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丢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2、外貿企業丢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丢失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

出口企業丢失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的,則須提供由供貨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主管征稅機關出具的有關該批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已開具證明、以及縣級以上征稅機關簽署意見并蓋章的原稅收專用繳款書複印件和供貨企業所在地銀行出具的該批出口貨物原稅收專用繳款書所列稅款已入庫證明,經審核無誤後方可辦理退稅。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企業丢失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的,在貨物出口後的六個月内可憑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證明,向海關提出補辦申請。出口企業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證明的報告;

出口收彙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出口發票;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丢失出口收彙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出口企業丢失出口收彙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的,可憑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補辦出口收彙核銷單證明,向外彙管理局提出補辦申請。出口企業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彙核銷單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彙核銷單證明的報告;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發票;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丢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出口企業丢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應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委托方在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關于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的報告;

受托方主管退稅機關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收彙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及複印件;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受托方在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關于申請出具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報告;

委托方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

受托方主管退稅機關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收彙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及複印件;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騙稅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内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相關新聞

2018年10月25日,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通知明确,為進一步簡化稅制、完善出口退稅政策,對部分産品增值稅出口退稅率進行調整,并自2018年11月1日起執行。

通知規定,将相紙膠卷、塑料制品、竹地闆、草藤編織品、鋼化安全玻璃、燈具等産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6%;将潤滑劑、航空器用輪胎、碳纖維、部分金屬制品等産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3%;将部分農産品、磚、瓦、玻璃纖維等産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0%。取消豆粕出口退稅。

關于退稅負擔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完善出口退稅負擔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确:從2015年起,出口退稅(包括出口貨物退增值稅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出口退稅)全部由中央财政負擔,地方2014年原負擔的出口退稅基數,定額上解中央。同時,中央對地方消費稅不再實行增量返還,改為以2014年消費稅返還數為基數,實行定額返還。《通知》要求,财政部具體負責核定地方出口退稅上解基數和中央對地方消費稅返還基數等工作。

這次改革和完善出口退稅負擔機制,不改變政府對企業的出口退稅政策,在确保出口退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的基礎上,進一步規範了政府間收入劃分,對解決地區間負擔不匹配問題,維護全國統一市場,促進外貿出口與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最新政策

近日,國家對出口退(免)稅政策進行了調整,按照《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2〕39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從2012年7月1日(報關出口日期)起,影響我市出口退(免)稅政策主要為:

一、企業申報退(免)稅申報期限:生産企業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内;外貿企業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

二、适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一)增加免稅範圍:

1.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

2.非列名生産企業出口的非視同自産貨物。

3.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農産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具體是指:

(1)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内申報增值稅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勞務。

(2)未在規定期限内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

(3)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卻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内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

(二)适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退稅,應當轉入成本。

(三)适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如果放棄免稅,實行按内銷貨物征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報告,一旦放棄免稅,36個月内不得更改。

(四)出口企業适用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應在出口或銷售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内,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并填報《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未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内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應視同内銷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免增值稅、消費稅。

三、适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一)适用範圍。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不包括來料加工複出口貨物、中标機電産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内的生活消費用品和交通運輸工具。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因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停止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期間出口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

5.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僞造或内容不實的貨物。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期限内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出口卷煙。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貨物勞務:

(1)将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彙核銷單等退(免)稅憑證交由除簽有委托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境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2)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3)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4)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後,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等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有關内容不符的。

(5)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收款或退稅風險之一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購買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收款導緻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收款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6)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并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二)應納增值稅的計算。

1.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1+适用稅率)×适用稅率

2.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1+征收率)×征收率

3.出口企業應分别核算内銷貨物和增值稅征稅的出口貨物的生産成本、主營業務成本。

四、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為黃金、鉑金、銀、鑽石、寶石、翡翠和珍珠等原料的,應執行該原料的增值稅、消費稅政策,上述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退稅率為該原料海關稅則号在出口貨物勞務退稅率文庫中對應的退稅率。

五、外貿企業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加工修理修配費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外貿企業應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進料加工海關保稅進口料件除外)作價銷售給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産企業,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産企業應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費用開具發票。

六、外貿企業進口的貨物,若需要出口的,可憑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申報出口退稅。

七、擴大生産企業收購貨物出口退稅的範圍,增加了視同自産的與本企業生産、經營活動相關的貨物。财稅字(2012)39号附件4:

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産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生産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可視同自産貨物适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已持續經營2年及2年以上。

(三)納稅信用等級A級。

(四)上一年度銷售額5億元以上。

(五)外購出口的貨物與本企業自産貨物同類型或具有相關性。

八、生産企業出口貨物勞務(進料加工複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勞務的實際離岸價(FOB)。實際離岸價應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但如果出口發票不能反映實際離岸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予以核定。

九、出口企業既有适用增值稅免抵退項目,也有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退項目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先征後退項目不參與出口項目免抵退稅計算。出口企業應分别核算增值稅免抵退項目和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退項目,并分别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和免抵退稅政策。

用于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後退項目的進項稅額無法劃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無法劃分進項稅額中用于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後退項目的部分=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後退項目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十、已廢止的規定:

(一)視同自産産品超過當月自産産品出口額50%審批的規定;

(二)小型企業、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審核期為12個月的規定;

(三)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批準的規定;

(四)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内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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