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管理

出入境管理

法律制度
出入境是指一國公民經本國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和前往國家或地區以及途經國家或地區的許可,持規定有效的證件和簽證,通過對外開放或指定的口岸從本國出境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或者從其他國家或地區返回本國境内。
    中文名:出入境管理 外文名: 發布單位: 英文名:The entry and exit management 定義:出入國境 範圍:中國大陸外均要辦理手續

簡介

對于大多數國家,“出入境”就是指出入國境,而在中國有着較為廣泛的含義,因為特殊曆史原因而存在的香港、澳門、台灣問題,決定中國公民往來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應屬于國内旅行,但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往來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仍要按照出入境來辦理手續。

出入境管理是在現代國家體系逐漸完善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一種法律制度,它實際上也是現代國際關系的一種體現。可以認為,出入境管理就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國際法、國内法的有關規定,對出入本國國境的本國公民或外國人行使主權的行政行為。中國的出入境管理是指國家主管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出入境活動及與之相關的事務行使管轄權的一種法律行為,是國家涉外管轄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公安機關一項重要的行政職能,在保障中外公民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任務

出入境管理是公安機關的一項專門業務,一方面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在出入境管理中打擊出入境違法犯罪活動;另一方面要保護中外公民的合法權益,适應國家對外開放形勢。根據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公安機關對出入境管理的任務主要是:

依法受理、審批出境和入境申請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包括往來港澳台地區),外國人入境以及入境後在中國的居留、旅行,都必須事先申請。無論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都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出境或入境申請。主管機關對他們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甚至進行必要的調查,再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各級權限進行審批。

依法簽發出入境證件和簽證

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出境、入境申請經審查批準後,依法給申請人簽發與其申請相應的證件。簽發證件,是主管機關代表國家對申請人的準許,嚴肅對待。

2016年4月1日起,公安部決定在全國實施居住證制度的縣級以上城市,施行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辦因私出入境證件的便民利民措施。

居住證持有人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向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深圳一年多次“個人旅遊”簽注除外)以及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赴台定居除外),其他申請材料與當地戶籍居民一緻。

公安部委托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代其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接收申請材料,并制發出入境證件。出入境證件申請仍由居住證持有人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将在受理申請後的30日内簽發出入境證件。被告知不予簽發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依法享有在戶籍所在地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于弄虛作假騙領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公安機關将依法處理。 

實施出入境邊防檢查

出入境邊防檢查是出入境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出入境邊防檢查主要包括:

(1)護照證件檢查。出入中國國(邊)境的人員,必須向出入境檢查機關交驗有效護照、證件和簽證,經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查驗無誤後方可出入境。

(2)行李物品檢查。對進出國(邊)境的人員所攜帶的行李物品實施檢查。公安機關對行李物品不實行逐人檢查,隻是對有關人員實施重點檢查。

(3)交通運輸工具的檢查、監護和管理。對進出中國國(邊)境的飛機、船舶、列車、汽車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實施檢查、監護和管理。

(4)口岸查控。依據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有權對不符合規定的人員阻止出入境并按照查控通知依法處理。

(5)情報調研。情報調研是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做好邊防檢查工作的重要輔助手段,通過對交通運輸工具、員工、口岸工作人員及其周圍社情進行調查了解,分析判斷,為出入境邊防檢查工作服務。

(6)會談會晤。陸地口岸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通過會談會晤的方式,溝通中國與毗鄰國家口岸邊防檢查機關的關系,解決在出入境邊防檢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發現、打擊出入境違法活動

在出入境活動中,大部分中外公民能夠遵守法律、法規,正常出入與交往。但是也有少數人進行違法活動,如僞造、塗改、冒用出入境證件,非法出入境,國内公民僞造申請材料騙領護照,外國人未經批準在中國非法就業、非法旅行、非法居留等。這些違法活動,嚴重危害了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了社會秩序,因此,發現、限制和處理違法活動,是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一項非常重要的任務。

處理國籍事務

國籍是指個人作為一個特定國家的成員的資格。國籍是個人與所屬國家之間的法律紐帶,具有一國國籍的個人稱為該國國民。中國于1980年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該法把中國國籍的管轄權賦予了公安機關,由此國籍管理成為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的任務之一。

正确、妥善處置涉外事件

涉外事件,主要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事件,即凡主體、客體、權利和義務諸種因素中,具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因素涉及外國國家、外國人的事件。處理各種類型的涉外事件是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的一項重要任務,它是行使國家主權的具體體現。

原則

出入境管理是國家一項重要的行政職能,是國家主權的重要體現,為指導出入境管理的各項事務,依據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實踐,在執行出入境管理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下述四個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是貫穿于出入境管理各項具體工作的行為準則,是正确貫徹執行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的基礎。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在出入境管理中,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主要體現在對出入境人員的管理上,出入境的國内外公民,流動于國内國外,不可避免地會對國家主權、安全、利益和社會秩序産生影響,甚至構成威脅,因此,出于對國家主權、安全、利益和社會秩序的考慮,國家在維護公民出入境權利的同時,必須對某些出入境人員作出某種程度的限制,這一原則亦為國際法所承認。

依照本國法律對外國人實施管理,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的核心内容,一個國家有權決定允許或不允許外國人入境以及在什麼條件下入境,有權對在其境内的外國人行使管轄權,有權阻止或限制在其境内的外國人出境,或強制出境。出入境管理中,中國公民出入境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是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責,也是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需要遵循的首要原則。

依法管理

出入境管理屬于公安涉外管理,鑒于管理對象和管理範圍的特殊性,依法管理更具有其特别重要的意義。所以,出入境管理不僅要依據國内法管理,還要遵守中國已經參加或締交的國際條約,遵循國際慣例。依法管理必須堅持以下幾點:

一是必須由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實施。非法律授權的機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這種權力。

二是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進行。也就是說,公安機關行使出入境管理職權,必須在國家制定的各項有關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範圍内行使,與出入境管理範圍無關的事務,不能借助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行使職權。

三是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處罰權。對出入境活動中發生的各種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必須根據違法行為的目的、情節、危害程度,在法定的責任範圍内确定法律責任。

四是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法定程序是指手續行為方式和時效。無論是出入境申請的受理和審批,還是出入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公安機關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如果程序上違法,将使出入境管理中的執法活動失去效力。

保障出入境者的正當權益

保障出入境者的正當權益,主要是司法保障和法律适用。中國規定的司法保障手段有兩種:一種是行政司法保障手段,另一種是司法程序保障手段。行政司法是指公安機關對中外公民為維護自身權益而提出的的申訴、要求所作出的裁決、裁定等處理活動的制度。司法程序是指中外公民為了保護其法定權益,可以運用中國現行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制度。中國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對保障中外公民合法權益都有明文規定。這是既指保障中國公民出入境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又指保護在中國境内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方便往來

當今,世界各國之間相互往來越來越頻繁。為了适應國際關系需要,為了加快中國社會主義建設,對外開放是中國必由之路,也是中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方便往來的目的,在于促進中外人民友好交流,利于對外開放的深入開展,利于國家的經濟建設。近年來,随着出入境的中國公民逐漸增多,改革了過去的繁瑣的審批手續,實行按需申領護照,大大方便了公民的出入境活動。中國與世界各國在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的交往與合作越來越廣泛,為了适應形勢的需要,不斷簡化手續,方便人員往來。

範圍

出入境人員的管理

公安機關對出入境人員的管理,包括兩部分:一是中國公民,指進行出入境活動的國内外中國公民;二是外國人,分為常住外國人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

(1)中國公民。

中國公民即具有中國國籍的人。作為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的對象,中國公民是指所有出入中國國(邊)境的中國公民。按照其居住地域的不同,可以分為國内公民、國外華僑和境外居民。

國内公民。即定居在國内的中國公民,對香港、澳門地區而言也稱内地居民,對台灣地區而言又稱大陸居民。邊境居民簡稱邊民,是指居住在中國與毗鄰國家相連的我方一側邊境地區具有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

國外公民。即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又稱中國僑民。定居在國外是指在國外已經獲得長期或永久居留權并事實上已在國外定居。這一居留資格包括外國政府批準的合法定居和已被外國政府認可的事實上的定居。

境外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持有香港、澳門、台灣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香港和澳門居民,既包括在港澳地區享有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又包括在港澳地區享有居留權的外國籍人。在這裡,境外居民僅指在港澳地區享有居留權的中國公民。

(2)外國人。

所謂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無國籍人不具有任何國家的國籍,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外國人。但世界各國習慣上将其列為外國人,中國對外國人的管理包括無國籍人,也把無國籍人當成普通外國人對待和管理。進出中國國境的外國人,因身份不同而區别為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和普通外國人。普通外國人中,按照入出境時間和居留形态不同,區别為常住外國人和臨時來華外國人兩種類型。

常住外國人。指在中國居留時間為一年以上并持有居留許可的外國人。臨時來華外國人。即在中國居留時間為半年以下的外國人。

出入境證件的管理

中國的出入境證件,是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按照中國法律規定,頒發給中國公民和特定對象出入中國國境的通行證件,是持證人的國籍和身份證明。又可分為:中國護照、中國護照的代用證件、中國的區域性出入境證件。

入境交通運輸工具的管理

交通運輸工具出入中國國(邊)境的制度,可以用《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上的一句話概括,即“出境、入境的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必須經過對外開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機關特許的地點通行,接受邊防檢查、監護和管理”。這一段話共表述了兩層意思。第一,限定了交通運輸工具的通行地點;第二,規定了出入境交通工具必須接受邊防檢查、監護和管理。相對于不同種類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水、陸、空不同類型的口岸,這些檢查、監護及其管理又有各自的具體内容。

北京出入境證件受理點增加25個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通報,為合理優化全市出入境證件受理網點布局,本市在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數量較高的西城、朝陽、海澱、豐台、通州、順義、昌平等7個公安分局增設25個派出所受理點。截至目前,全市共有9個區47個派出所可受理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

據了解,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派出所受理點受理範圍包括: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台灣通行證的首次申請、換發申請和證件失效重新申領業務。

職責

國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管理司主要職責:

組織實施中國公民因私出入境管理、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大陸)定居審批管理工作。承擔國籍審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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