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檢驗檢疫

出入境檢驗檢疫

政府行政部門活動
出入境檢驗檢疫是指政府行政部門以保護國家整體利益和社會利益為衡量标準,以法律、行政行規、國際慣例或進口國法規要求為準則,對出入境貨物、交通工具、人員及其他事項等進行管理及認證,并提供官方檢驗證明、民間檢驗公證和鑒定完畢的全部活動。[1]職責是對出入境的貨物、人員、交通工具、集裝箱、行李郵包攜帶物等進行包括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等的檢查,以保障人員、動植物安全衛生和商品的質量。
  • 中文名:出入境檢驗檢疫
  • 外文名:
  • 保護:國家整體利益和社會利益
  • 單位:政府行政部門
  • 要求準則:法律、行政行規、國際慣例等
  • 對象:出入境貨物、交通工具、人員等
  • 證據:官方檢驗證明、民間檢驗公證等

基本含義

狹義内容

指國家質檢總局和下屬機構對出入境貨物進行檢驗檢疫、管理認證、公證、鑒定證明的全部活動。

檢驗目錄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2009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海關總署經研究,決定聯合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2009年)》(以下簡稱:《法檢目錄》)進行相關調整。現公告如下:

一、将部分初級紡織品、礦産品、石材、工業原料、皮革制品、五金工具、小家電産品、部分石材等商品(共計647個10位海關商品編碼,附件1)調出《法檢目錄》,不再實施出入境檢驗檢疫監管。

二、将部分煙草代用品、可用于食品添加劑的化工産品、日常生活用品、嬰幼兒及兒童服裝、襯衣睡衣泳衣、家用電器、衛生器具等商品(共計357個10位海關商品編碼,附件2)新增納入《法檢目錄》或增補進(出)境檢驗檢疫監管。

三、結合2009年《進出口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調整情況,國家質檢總局、海關總署對《法檢目錄》進行了對應調整。

四、列入檢驗檢疫《法檢目錄》的進出境商品,必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和監管,進出口經營者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向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

五、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海關總署2008年5号公告同時廢止。

工作職責

基本内容

(一)貫徹執行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實施細則、辦法及工作規程,負責所在行政區域内出入境檢驗檢疫、鑒定、監督管理等行政執法工作。

(二)負責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衛生監督,負責口岸傳染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負責出入境人員的預防接種和傳染病監測體檢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實施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産品和其它檢疫物的檢驗檢疫與監督管理,負責動植物疫情監測、調查等工作,實施動植物疫情的緊急預防措施。

(四)負責實施進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實施一般包裝和出口危險品貨物包裝檢驗,負責進出口商品鑒定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外商投資财産鑒定,辦理進出口商品複驗工作。

(五)負責實施對進出口食品、動植物及其産品等的生産(養殖、種植)、加工和存放等單位的衛生檢疫注冊,負責實施進出口安全質量許可和出口質量許可工作,負責實施進出口産品和實驗室認可、人員注冊等工作,并監督管理。

(六)負責實施國家實行進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驗證,負責出口、轉口商品的有關出境驗證。

(七)負責實施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和集裝箱及容器的衛生監督、檢疫監督和有關的适載檢驗、鑒定,負責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集裝箱、包裝物及鋪墊材料和貨物的衛生除害處理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執行國家、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署的有關檢疫、檢驗的國際協議、協定和議定書等,負責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和檢疫協定的實施工作。

(九)負責簽發出入境檢驗檢疫證單和标識、封識,并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出口商品普惠制原産地證和一般原産地證的簽證工作。

(十)負責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統計,調查和收集國外傳染病疫情、動植物疫情和國際貿易商品質量狀況,提供有關信息。

(十一)負責對各類涉外檢驗檢疫、鑒定和認證機構(包括中外合資、合作機構)以及衛生除害處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十二)承辦上級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相關工作職位

報檢員是指獲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規定的資格,在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注冊,辦理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業務的人員。報檢員受國家質檢總局主管,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組織報檢員資格考試、注冊及日常管理、定期審核等工作。報檢員在辦理報檢業務時,應當遵守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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