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會計控制規範

内部會計控制規範

中國會計規範條例
為了促進各單位内部會計控制建設,加強内部會計監督,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 中文名:内部會計控制規範
  • 外文名:
  • 别名:
  • 發布單位:财政部
  • 發布文号:财會[2001]41号
  • 所屬類别:财會制度

内容

内部會計控制規範──基本規範(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各單位内部會計控制建設,加強内部會計監督,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所稱内部會計控制是指單位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産的安全、完整,确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條本規範适用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

第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制定本部門或本系統的内部會計控制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結合部門或系統的内部會計控制規定,建立适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内部會計控制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内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實施負責。

第二章内部會計控制的目标和原則

第六條内部會計控制應當達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規範單位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時發現、糾正錯誤及舞弊行為,保護單位資産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單位内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第七條内部會計控制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内部會計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以及單位的實際情況。

(二)内部會計控制應當約束單位内部涉及會計工作的所有人員,任何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内部會計控制的權力。

(三)内部會計控制應當涵蓋單位内部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及相關崗位,并應針對業務處理過程中的關鍵控制點,落實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四)内部會計控制應當保證單位内部涉及會計工作的機構、崗位的合理設置及其職責權限的合理劃分,堅持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确保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五)内部會計控制應當遵循成本效益原則,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六)内部會計控制應随着外部環境的變化、單位業務職能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修訂和完善。

第三章内部會計控制的内容

第八條内部會計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貨币資金、實物資産、對外投資、工程項目、采購與付款、籌資、銷售與收款、成本費用、擔保等經濟業務的會計控制。

第九條單位應當對貨币資金收支和保管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準制度,辦理貨币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應當分離,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相互制約,确保貨币資金的安全。

第十條單位應當建立實物資産管理的崗位責任制度,對實物資産的驗收入庫、領用、發出、盤點、保管及處置等關鍵環節進行控制,防止各種實物資産被盜、毀損和流失。

第十一條單位應當建立規範的對外投資決策機制和程序,通過實行重大投資決策集體審議聯簽等責任制度,加強投資項目立項、評估、決策、實施、投資處置等環節的會計控制,嚴格控制投資風險。

第十二條單位應當建立規範的工程項目決策程序,明确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職責權限,建立工程項目投資決策的責任制度,加強工程項目的預算、招投标、質量管理等環節的會計控制,防範決策失誤及工程發包、承包、施工、驗收等過程中的舞弊行為。

第十三條單位應當合理設置采購與付款業務的機構和崗位,建立和完善采購與付款的會計控制程序,加強請購、審批、合同訂立、采購、驗收、付款等環節的會計控制,堵塞采購環節的漏洞,減少采購風險。

第十四條單位應當加強對籌資活動的會計控制,合理确定籌資規模和籌資結構、選擇籌資方式,降低資金成本,防範和控制财務風險,确保籌措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五條單位應當在制定商品或勞務等的定價原則、信用标準和條件、收款方式等銷售政策時,充分發揮會計機構和人員的作用,加強合同訂立、商品發出和賬款回收的會計控制,避免或減少壞賬損失。

第十六條單位應當建立成本費用控制系統,做好成本費用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制定成本費用标準,分解成本費用指标,控制成本費用差異,考核成本費用指标的完成情況,落實獎罰措施,降低成本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第十七條單位應當加強對擔保業務的會計控制,嚴格控制擔保行為,建立擔保決策程序和責任制度,明确擔保原則、擔保标準和條件、擔保責任等相關内容,加強對擔保合同訂立的管理,及時了解和掌握被擔保人的經營和财務狀況,防範潛在風險,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

第四章内部會計控制的方法

第十八條内部會計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授權批準控制、會計系統控制、預算控制、财産保全控制、風險控制、内部報告控制、電子信息技術控制等。

第十九條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要求單位按照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設置會計及相關工作崗位,明确職責權限,形成相互制衡機制。不相容職務主要包括:授權批準、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财産保管、稽核檢查等職務。

第二十條授權批準控制要求單位明确規定涉及會計及相關工作的授權批準的範圍、權限、程序、責任等内容,單位内部的各級管理層必須在授權範圍内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經辦人員也必須在授權範圍内辦理業務。

第二十一條會計系統控制要求單位依據《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适合本單位的會計制度,明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财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保管和會計工作交接辦法,實行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充分發揮會計的監督職能。

第二十二條預算控制要求單位加強預算編制、執行、分析、考核等環節的管理,明确預算項目,建立預算标準,規範預算的編制、審定、下達和執行程序,及時分析和控制預算差異,采取改進措施,确保預算的執行。

預算内資金實行責任人限額審批,限額以上資金實行集體審批。嚴格控制無預算的資金支出。

第二十三條财産保全控制要求單位限制未經授權的人員對财産的直接接觸,采取定期盤點、财産記錄、賬實核對、财産保險等措施,确保各種财産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條風險控制要求單位樹立風險意識,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系統,通過風險預警、風險識别、風險評估、風險分析、風險報告等措施,對财務風險和經營風險進行全面防範和控制。

第二十五條内部報告控制要求單位建立和完善内部報告制度,全面反映經濟活動情況,及時提供業務活動中的重要信息,增強内部管理的時效性和針對性。

第二十六條電子信息技術控制要求運用電子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内部會計控制系統,減少和消除人為操縱因素,确保内部會計控制的有效實施;同時要加強對财務會計電子信息系統開發與維護、數據輸入與輸出、文件儲存與保管、網絡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五章内部會計控制的檢查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重視内部會計控制的監督檢查工作,由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具體負責内部會計控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确保内部會計控制的貫徹實施。内部會計控制檢查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内部會計控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

(二)寫出檢查報告,對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内部機構和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進建議。

(三)對執行内部會計控制成效顯着的内部機構和人員提出表彰建議,對違反内部會計控制的内部機構和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單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或相關專業人員對本單位内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實施進行評價,接受委托的中介機構或相關專業人員應當對委托單位内部會計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财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财政部門應當根據《會計法)和本規範,對本行政區域内各單位内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範由财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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