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
公衆人物,其實是人格權及其保護中的一個概念,是民法的概念,同時也是新聞學的概念。人格權法編第五十五條:“為社會公共利益進行輿論監督,可以披露社會公衆人物的有關隐私。”“被監督人不得就此主張侵害隐私權”。這個建議稿發表在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辦的《民商法前沿》上。在此之前,曾經還有一個更為詳細的條文草案,詳細地說明了公衆人物的界定,就是“領導人、藝術家、影視明星、體育明星、社會活動家等”。
類别
從理論上,公衆人物可以有多種分類:以行為人主觀意願為标準,可區分為自願性公衆人物和非自願性公衆人物。
自願性公衆人物
是指在主觀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為公衆人物并在客觀上成為公衆人物的人。例如體育明星、影視明星、高級官員等人物,在主觀上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被一般社會公衆所熟知,在客觀上已經為公衆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非自願性公衆人物
是指往往沒有追求或放任出名或成為社會公衆關注的結果的主觀意圖,而是由于具有新聞價值的重大事件的發生,經過新聞媒介的傳播而成為公衆熟知的與這件事件有聯系或牽連的人。非自願公衆人物還可以具體劃分為附屬性公衆人物、偶然性公衆人物和轉化性公衆人物。
該種分類的意義在于,為自願性公衆人物和非自願性公衆人物的名譽權保護的區别對待提供依據。這種區分也已成為法制健全國家處理名譽權、隐私權與新聞輿論監督權、公衆知情權關系的一個重要原則。
另外,還可以把公衆人物劃分為政治性公衆人物和社會性公衆人物,這是從公法的角度,以對公共官員的特殊要求為标準而做的劃分。
此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還把公衆人物分為完全的公衆人物和有限的公衆人物,從而從時間屬性上判别公衆人物。
界定
由于我國目前尚無任何法律來界定何為公衆人物,而百姓對公衆人物的理解就是:在一定範圍内具有重要影響、衆所周知的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