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nn 第十八條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nn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nn (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nn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nn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nn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nn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nn (七)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nn (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拟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nn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nn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适當調整。nn 報考行政機關中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等職位的,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nn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nn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nn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nn (二)被開除中國共産黨黨籍的;nn (三)被開除公職的;nn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nn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nn 第二十條 報考者不得報考錄用後即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所列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擔任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nn 第二十一條 報考者應當向招錄機關提交報考申請材料,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确、完整。nn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确認報考者是否具有報考資格。資格審查貫穿錄用全過程。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