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義
公共秩序,是一個彈性條款。有國内公共秩序與國際公共秩序之分。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應與他國主權行為相抵觸,也不應與我國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貫持肯定的态度。法律是由國家制定的重要行為準則;法律由國家行使立法權的立法機關依據立法程序制定,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在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我國主要法律:《憲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民法通則》等。
我國《民法通則》第150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适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利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也規定,凡我國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判決、裁定,經審查後認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我國在與許多國家簽訂的司法協助協定中,也都訂有公共秩序保留我條款。
外國公法的适用相混淆。目前幾乎所有的統一沖突法公約都規定有公共秩序保留條款。中國《民法通則》中有條款全面規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我國依法處罰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并根據情節輕重和認錯态度的好壞,分别給予一定處罰。公共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共4種。
法律性質
維護公共秩序,既要依靠道德規範,也需要法律規範的制約。然而隻有人們内心深處的道德規範才是主要的辦法,道德是靠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内心信念和教育力量來調整人與人之間和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行為規範,它為人們判斷善與惡、道德與不道德提供基本标準。古人雲:“德即得也。”其實隻要每個人“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養成遵守公德并維護秩序的良好習慣,才會讓人們在公共生活中享受更多的真正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