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

公共場所

供公衆從事社會生活的各種場所
公共場所是供公衆從事社會生活的各種場所。公衆是指不同性别、年齡、職業、民族或國籍、不同健康狀況、不同人際從屬關系的個體組成的流動人群。公共場所是提供公衆進行工作、學習、經濟、文化、社交、娛樂、體育、參觀、醫療、衛生、休息、旅遊和滿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築物、場所及其設施的總稱。
    中文名:公共場所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public 解釋:從事社會生活的各種場所 性質:公用建築物、場所及其設施的總稱 方面:公衆進行工作、學習經濟、文化等

定義

公共場所是指人群經常聚集、供公衆使用服務于人民大衆的活動場所,是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反應一個國家、民族物質條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根據功能的不同,公共場所一般分為賓館旅店類、公共浴池及理發店類、影劇院舞廳類、體育場館公園類'、展覽館及圖書館類、商場、候診(車、機)室類、兒童活動中心、學校等幾大類。它們有共同的衛生學特點:人口相對集中,相互接觸頻繁,流動性大;設備物品供公衆重複使用,易污染;健康與非健康個體混雜,易造成疾病特别是傳染病的傳播。其環境的衛生質量與整體人群的健康水平關系及其密切。 

 由于我國幅員遼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即使同一城市或地區不同階層人群的經濟收入、消費需求、生活方式也各不相同,因此各種公共場所的檔次也很懸殊,既有車馬小店,也有星級賓館;既有單純的理發小店,也有高檔的美容美發廳等。這也給公共場所的統一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困難。無論何種公共場所首先應保證使用者的健康、防止疾病的傳播,以達到人們豐富生活内容、提高生活質量的美好願望。

同名電影

電影名:

公共場所(2001)

導演

賈樟柯 Jia Zhangke

類型

短片

片長

France:30 min

國家/地區

中國

發行公司

Héliotrope Films

上映日期

2003年11月28日 法國

公共場所劇情介紹

在31分鐘的時間裡,《公共場所》陸續展示了它所記錄之物,它們是:一個郊區小火車站深夜的候車室,一個礦區黃昏時分的汽車站,一輛不知開往什麼方向的公共汽車,一個由廢棄公共汽車改造成的小餐館,以及一個長途汽車站的候車室,它兼具台球廳、舞廳等多種功能……。影片還記錄下了拍攝的那一刻在這些空間裡來來往往的人們,他們是:一個穿軍大衣的中年男子,他等了很久,一輛火車為他帶來了一個年紀相仿的女人和一袋沉甸甸的面粉。 一個老人,在鐵欄後極其耐心地拉好上衣的拉鍊;汽車把老人帶走,卻落下一個氣喘籲籲的年輕女子;女子無聊地等待,礦區的天空下響起鐘聲;一個年輕男子走來,他們說笑,一起上了下一輛公共汽車;畫面随着汽車的颠簸微微顫動,一個站着的男孩兒臉上的表情不斷變化,他無法控制自己的牙疼;随着夜幕的降臨,公共汽車餐廳的生意漸漸紅火;候車廳裡,有人在打台球,有一男一女在練習交際舞,角落裡,兩個男子在找一個刻圖章的人改文件,進站口兩個收票的中年女人不時在議論什麼,一個秃頂男子,坐在輪椅上,戴着墨鏡,表情嚴肅,左顧右盼。人們在《走進新時代》的歌聲中起舞,門簾不停被掀起,不同性别、年齡、身份的人一一經過,被鏡頭不動聲色地注視…… 導演自述 去年我拿到了韓國全州電影節一個叫“三人三色"的計劃。它是全世界唯一一個數字電影節,剛剛舉辦兩年,主要是推動數字電影的發展。“三人三色"就是每年從全球選三個導演,每個導演拍一個30分鐘的作品,然後組成一個片子。第一年好像沒有設什麼主題,我這一次是第二年,它給的主題叫“空間"。他們請的導演還有蔡明亮和英國John Akomfrah。蔡明亮拍的叫《與神的對話》,是用台北街頭的一些巫術表達他對這個城市的印象,英國導演拍的是網絡生存。

電影中涉及的公共場所

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禮堂、公共食堂、遊泳池、貿易集市、酒店,酒吧、辦公樓、學校、廁所、電影院、菜市場、網吧、飯店、新聞發布會、體育場、醫院、體育館、郵局、加油站。

公共場所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場所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遊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标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公共場所的衛生标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 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後,補辦“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複核一次。

第九條 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标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内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範圍内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隐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标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違反本條例緻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已經2006年1月18日國務院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制定人總理 溫家寶時間二00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衆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第二章 設立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内從業:(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強奸罪,強制猥亵、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條 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第七條 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 (一)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内; (二)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 (三)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四)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 (五)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标準。 第八條 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得低于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标準;設立含有電子遊戲機的遊藝娛樂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關于總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條 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内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有關聽證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有關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的批準文件後,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在15日内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第三章 經營第十三條 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内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内容: (一)違反憲法确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八)侮辱、诽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 (三)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第十五條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應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将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内不得設置隔斷,并應當安裝展現室内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包廂、包間的門不得有内鎖裝置。 第十七條 營業期間,歌舞娛樂場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标準。 第十八條 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電子遊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産或者進口的産品。 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遊藝娛樂場所的電子遊戲機内的遊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内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 第十九條 遊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機機型、機種、電路闆等遊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 第二十條 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 娛樂場所應當确保其建築、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标準和消防技術規範,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狀況,并及時維護、更新。 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一條 營業期間,娛樂場所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栅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娛樂場所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明顯指示标志,不得遮擋、覆蓋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進入娛樂場所。 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 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條 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娛樂場所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從業人員名簿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複印件等内容。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營業日志不得删改,并應當留存60日備查。 第二十六條 娛樂場所應當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保安服務合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條 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着工作服,佩帶工作标志并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衛生規範,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财産權利。 第二十八條 每日淩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第二十九條 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标價,并向消費者出示價目表;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 第三十條 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内的顯著位置懸挂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應當注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第三十一條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内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三十二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娛樂場所。娛樂場所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需要查閱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等資料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提供。 第三十三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歸檔。公衆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三十四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對列入警示記錄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三十五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互間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通報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娛樂場所内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有權向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應當記錄,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在必要時,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由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的案件。 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認為案件重大、複雜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娛樂場所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加強對會員經營活動的指導、監督。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照明設施、包廂、包間的設置以及門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或者中斷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留存監控錄像資料或者删改監控錄像資料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保安人員的。 第四十四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機機型、機種、電路闆等遊戲設施設備的; (二)以現金、有價證券作為獎品,或者回購獎品的。 第四十五條 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一)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的; (二)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畫面或者遊藝娛樂場所電子遊戲機内的遊戲項目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 (四)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 第四十八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内營業的; (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着裝并佩帶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五十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一條 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标準給予處罰。 第五十二條 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其投資人員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或者撤銷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内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2年内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2年内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娛樂場所違反有關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違反有關衛生、環境保護、價格、勞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與消費者發生争議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解決;造成消費者人身、财産損害的,由娛樂場所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十四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辦娛樂場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開辦娛樂場所或者發現其親屬參與、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批準文件、營業執照的; (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不依法取締,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通報後不依法查處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職務之便,參與、包庇違法行為,或者向有關單位、個人通風報信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第六章 附則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從業人員,包括娛樂場所的管理人員、服務人員、保安人員和在娛樂場所工作的其他人員。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國務院發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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