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現代公法原則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就是諸多重要的法治原則之一。這一原則又可被通俗地理解為“政府不應出爾反爾”。其含義是指:公權力機關實施的行為引發了相應的法律狀态,公民善意地信賴這一法律狀态而對自己的生活作出了相應的安排,公民因此而産生的正當利益應該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1]
    中文名: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外文名:the Principle of Reliance Interest Protection 發布單位:

内容解讀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是一項現代公法原則,它要求公權力有公信力。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國無信則衰。在漢語中,“信”的意思是“誠實,不欺”,而“賴”的意思是“依賴、依靠”,信賴代表了公信力。傳統中國的政治實踐無不強調統治者必須取信于民,言而有信。秦國“徙木立信”樹立法令的威嚴,宣誓秦國變法的決心。“塔西佗陷阱”同樣提醒我們:當政府部門失去公信力時,無論說真話還是假話,做好事還是壞事,都會被認為是說假話、做壞事。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就是公權力公信力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體現。

從法治理論來說,信賴利益保護之所以被确立為一項重要的法治原則,主要是基于法的形式内涵和實質價值的内在要求。首先,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發展和成熟緣于法的安定性需要。法律應該相對穩定,這是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法律的安定性原則包括兩方面的意涵:法律規範中權利義務規定的明确性,旨在保障法律效果的可預見性;法律關系和法律狀态的安定性,以免受權力的恣意幹預。對公民而言,法律的安定性主要指信賴保護,提前獲知國家可能對私人的幹預,并及早作出相應安排。如果法律效力處于不安定狀态,公民無法判定自己的行為會帶來何種法律後果,承擔何種法律責任,這無疑會引發社會失序。其次,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與民事活動的“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密切相關。誠實信用原則是一般法律原則,要求市場主體從良善意願出發,遵守承諾,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這一原則同樣适用于公法關系,這也為信賴利益保護提供了生成土壤。誠實信用原則與信賴利益保護如一枚硬币的兩面,前者是締約人應主動遵循的行為義務,後者是締約人對締約行為的信任和依賴,其體現的法律精神完全一緻。最後,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要求。現代國家公民基本權利的種類不斷擴大,權利的實現程度也不斷提高。基本權利要求法律排除國家的不當妨害,保護公民的有利法律地位,公民和組織基于信賴狀态獲得的物質利益亦應該獲得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當前世界各國都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作為本國法的重要原則。我國在行政法理論和實踐中也明确承認和發展了這一原則。《行政許可法》第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财産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這是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規範基礎。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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