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罪

侵犯著作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罪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制發行其文字、音像、計算機軟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獨占出版權的圖書,未經制作者許可複制發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覽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1]
  • 中文名:侵犯著作權罪
  • 外文名:Crime of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 發布單位:
  • 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等
  • 屬性:法律

簡介

侵犯著作權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營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如誤認為他人作品已過保護期而複制發行,或雖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譽等非營利目的的,則不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權,還包括著作鄰接權人對其傳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

所謂“著作鄰接權人”是指作品傳播者,如圖書、報刊、錄音、錄像制品出版者、藝術表演者等等;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犯罪對象

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作品、圖書、錄音、錄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所謂作品,是指人們借以表現自己思想、情感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方面的智力成果。依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作品包括下列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4)美術、攝影作品;

(5)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6)工程設計、産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7)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8)計算機軟件;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圖書,是指作品經出版者編輯加工、版式設計、封面設計等技術處理并排版、印刷、裝訂後予以發行的書刊出版物。錄音錄像制品,是指任何有聲音的原始錄制品或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的原始錄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是指自己或請人制作而在其上面冒署其他人姓名的美術作品。如果侵犯的對象不屬于上述範圍的,則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構成

客體要件

侵犯著作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所謂著作權,也稱版權,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對已經創作出來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是知識産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不受侵犯,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發展,199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使我國的著作權法律保護體系基本确立。但是,《著作權法》沒有對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規定刑事制裁條款,因而不能對一些嚴重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行為通過追究刑事責任予以有效懲治,使著作權的法律保護存在缺憾。有鑒于此,1994年7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該決定在我國刑事立法上首次規定了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犯罪,使我國對著作權的法律保護達到一個新的水準,因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本條即根據該決定修改而成。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人身權和财産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等擁有的著作鄰接權。侵犯著作權罪即是對上述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直接侵犯,同時為了加強對著作權的管理,《著作權法》對作品範圍、著作權内容、歸屬及保護期限、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及法律責任等均作了明确規定,其目的是通過對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保護,鼓勵人們創作和推廣智力成果的積極性,促進我國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繁榮。如果對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進行侵犯,其行為已不僅具有民事侵權性質,而且在嚴重情況下同時侵犯了國家和社會利益。因此侵犯著作權罪侵犯的客體應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統一。

客觀要件

侵犯著作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了15種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但是根據本條規定,隻有下列四種侵權行為可以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指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著作權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演繹作品著作權由演繹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單獨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其他權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其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任何未經上述人員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屬于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複制是指以印刷、複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發行是指為滿足公衆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衆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複印件。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出版是指把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複制向公衆發行的行為。出版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複制發行。出版者出版圖書,一般需要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取得對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原版、修訂版方式制作成圖書并予以發行的獨占權利。它是一種與著作權有關的重要權益,同樣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則構成侵權。

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複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為這是一種侵犯錄音錄像制作者著作鄰接權的行為。錄音錄像制作者即制作錄音錄像制品的人,由于他們不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相當的獨創性勞動,對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許可他人複制發行并獲得報酬的權利,他人未經許可複制發行其音像制品的,當然是對其權利的侵犯。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這是一種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為。它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 (主要是署名權),而且必然會影響他人美術作品的銷售,從而間接侵犯他人的财産權。同時這種行為還欺騙了社會公衆,對中國文化市場秩序具有相當的危害,因此應予以懲治。

值得探讨的是,本條把“制作”與“出售”以頓号分開作并列規定是否意味着有其中之一行為即可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結合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前面三種行為方式,此處應理解為“制作并出售”或“為出售而制作”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這樣其與“複制發行”和“出版”一樣作為侵犯著作權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之一才有其合理性。從主觀上看,也隻有既制作并出售或為出售而制作才能表明行為人具有營利的目的。

根據本條規定,上述四種情形還必須是違法所得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主體要件

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經國家批準和未經國家批準從事出版、發行活動的單位。依本節第220條之規定,單位犯侵犯著作權罪的, 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營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如誤認為他人作品已過保護期而複制發行,或雖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譽等非營利目的的,則不能構成本罪。

認定

認定侵犯著作權罪,主要應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具體在講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行為人主觀方面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實施侵犯著作權出于破壞他人名譽等其他目的的,不構成本罪。

第二,注意違法所得數額和其他情節在區分罪與非罪中的作用。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區分侵犯著作權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主要标準。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和“有其他嚴重情節”是選擇性要件,隻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構成本罪,無需同時齊備。

區分

在區分罪與非罪的時候也應把握以下幾點:

1 、複制、出版或制作行為有無合法根據,是區分侵犯著作權罪與非法的重要标準。

合法的複制、出版或制作行為包括:

(1)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

(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但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内使用其作品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作品的合理使用範圍包括:

A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B 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間題,在作品中适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C 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D 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衆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E 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F 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G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H 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J 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K 作品超過權利保護期的。另外,将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内出版發行,或将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均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

凡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即可在法律限定範圍使用的作品使用者可以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司法實踐中,在查處侵犯著作權罪時,應注意掌握《著作權法》中有關著作權人及其權利、著作權歸屬、權利的保護期、權利的限制等規定,分清侵犯著作權和合法使用作品的界限,以準确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保護著作權人、合法使用人等的合法權益。

2 、要注意掌握數額标準,正确區别侵犯著作權罪和民事侵權行為。

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區别侵犯著作權罪和民事侵權行為的重要标準。雖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沒有達到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并不嚴重的,屬于一般民事侵權行為,不能作為犯罪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這裡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

(2)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上内容,是區分侵犯著作權行為屬刑事犯罪與民事侵權性質的具體标準,應注意掌握。

完善

1997年,中國刑法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複制品罪,它們與著作權法為保護著作權共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這次司法解釋适當降低了有關侵犯知識産權犯罪的定罪标準,這次司法解釋明确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轉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複制發行”,即将“在線盜版”行為明确定性為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再次聯合出台新的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以盈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制品數量合計在500張(份)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新司法解釋規定的以上兩個侵犯著作權罪的數量,較之2004年出台的司法解釋縮減了一半,此前兩司法機關規定的數量标準分别為“1000張(份)以上”和“5000張(份)以上”。此外,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确了罰金刑适用的幅度:“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2020年12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複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複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處罰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是指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嚴重的情節。所謂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即獲利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所謂其他特别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權被追究刑事責任,又犯侵犯著作權罪的;

(2)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别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量刑标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罪是以違法所得數額或者情節來量刑的。隻有違法所得達到一定的數額,或者情節具有一定的嚴重性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有兩種刑罰:

1、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下面詳細介紹之:

1、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

根據2004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五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制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簡單概括以上規定,違法所得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複制侵權光盤在一千張以上的,即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該解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制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情形。

簡單概括以上規定,違法所的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複制侵權光盤在五千張以上的,即可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責任

依刑法規定,侵犯著作權應承擔下列刑事責任:

一、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 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複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二、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對單位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