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企業稅收管理辦法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0〕84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為規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稅務總局 二零零年五月十六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3号《稅務部門現行有效 失效 廢止規章目錄》(2010年11月29日發布)該規章已失效或廢止。[1]
  • 中文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pre tax deduction of enterprise
  • 發布單位:
  • 廢除時間:2010年11月29日
  • 發文字号:國稅發〔2000〕84号
  • 條 數:五十九條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 “條例 ”、 “細則 ”)的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準予扣除項目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第三條: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确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适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緻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

第四條: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稅前扣除的确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确認扣除。

(二)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滞後申報扣除。

(三)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四)确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第五條: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支出必須嚴格區分經營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必須按稅收法規規定分期折舊、攤銷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第六條:除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以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賄賂等非法支出;

(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滞納金;

(三)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

(四)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範圍和标準(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于法定範圍和标準的部分。

第七條:納稅人的存貨、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和投資等各項資産成本的确定應遵循曆史成本原則。納稅人發生合并、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資産隐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确認實現的,可按經評估确認後的價值确定有關資産的成本。

成本和費用

第八條:成本是納稅人銷售商品(産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第九條納稅人必須将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成本合理劃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間接成本是指多個部門為同一成本對象提供服務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種投入可以制造、提供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産品或勞務的聯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據有關會計憑證、記錄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間接成本必須根據與成本計算對象之間的因果關系、成本計算對象的産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中。

第十條:納稅人的各種存貨應以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納稅人外購存貨的實際成本包括購貨價格、購貨費用和稅金。

計入存貨成本的稅金是指購買、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貨發生的消費稅、關稅、資源稅和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納稅人自制存貨的成本包括制造費用等間接費用。

第十一條: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出或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采用個别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計劃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價法等。如果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實物流程與後進先出法相一緻,也可采用後進先出法确定發出或領用存貨的成本。納稅人采用計劃成本法或零售價法确定存貨成本或銷售成本,必須在年終申報納稅時及時結轉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第十二條:納稅人的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一經确定,不得随意改變,如确需改變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否則,對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

第十三條:費用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可扣除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财務費用,已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十四條:銷售費用是應由納稅人負擔的為銷售商品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廣告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展覽費、保險費、銷售傭金(能直接認定的進口傭金調整商品進價成本)、代銷手續費、經營性租賃費及銷售部門發生的差旅費、工資、福利費等費用。

從事商品流通業務的納稅人購入存貨抵達倉庫前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運輸存儲過程中的保險費、裝卸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購貨費用可直接計入銷售費用。如果納稅人根據會計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購貨費用計入存貨成本的,不得再以銷售費用的名義重複申報扣除。

從事房地産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的銷售費用還包括開發産品銷售之前的改裝修複費、看護費、采暖費等。

從事郵電等其他業務的納稅人發生的銷售費用已計入營運成本的不得再計入銷售費用重複扣除。

第十五條:管理費用是納稅人的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組織經營活動提供各項支援性服務而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包括由納稅人統一負擔的總部(公司)經費、研究開發費(技術開發費)、社會保障性繳款、勞動保護費、業務招待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費、開辦費攤銷、無形資産攤銷(含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礦産資源補償費、壞帳損失、印花稅等稅金、消防費、排污費、綠化費、外事費和法律、财務、資料處理及會計事務方面的成本(咨詢費、訴訟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商标注冊費等),以及向總機構(指同一法人的總公司性質的總機構)支付的與本身營利活動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等。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外,納稅人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

總部經費,又稱公司經費,包括總部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薪金、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

第十六條:财務費用是納稅人籌集經營性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利息淨支出、彙兌淨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其他非資本化支出。

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七條: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八條: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一)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三)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四)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五)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六)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七)獨生子女補貼;

(八)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九)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第十九條: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

(二)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

第二十條:除另有規定外,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計稅工資扣除标準按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實行工效挂鈎辦法的納稅人向雇員支付的工資薪金支出,飲食服務行業按國家規定提取并發放的提成工資,可據實扣除。

資産折舊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産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産和遞延資産的攤銷費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的固定資産計價按細則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固定資産的價值确定後,除下列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調整:

(一)國家統一規定的清産核資;

(二)将固定資産的一部分拆除;

(三)固定資産發生永久性損害,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調整至該固定資産可收回金額,并确認損失;

(四)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暫估價值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固定資産計提折舊的範圍按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者外,下列資産不得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一)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和出租給職工個人且租金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而納入住房周轉金的住房;

(二)自創或外購的商譽;

(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

第二十五條: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産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産設備為10年;

(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産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第二十六條: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态的機器設備,确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産折舊的計算,采取直線折舊法。

第二十八條:納稅人外購無形資産的價值,包括買價和購買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納稅人自行研制開發無形資産,應對研究開發費用進行準确歸集,凡在發生時已作為研究開發費直接扣除的,該項無形資産使用時,不得再分期攤銷。

第二十九條: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給國家或其他納稅人的土地出讓價款應作為無形資産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間内平均攤銷。

第三十條:納稅人購買計算機硬件所附帶的軟件,未單獨計價的,應并入計算機硬件作為固定資産管理;單獨計價的軟件,應作為無形資産管理。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的固定資産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的固定資産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産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産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産已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間内平均攤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産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産改良支出:

(一)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産原值20%以上;

(二)經過修理後有關資産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

(三)經過修理後的固定資産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對外投資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銷,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轉讓、處置有關投資資産時,從取得的财産轉讓收入中減除,據以計算财産轉讓所得或損失。

借款和租金

第三十三條:借款費用是納稅人為經營活動的需要承擔的、與借入資金相關的利息費用,包括:

(一)長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與債券相關的折價或溢價的攤銷;

(三)安排借款時發生的輔助費用的攤銷;

(四)與借入資金有關,作為利息費用調整額的外币借款産生的差額。

第三十四條: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為購置、建造和生産固定資産、無形資産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産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産的成本;有關資産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占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産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第三十五條:從事房地産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産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産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産的開發成本。

第三十六條: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三十七條: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

第三十八條: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産,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産,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 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産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産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二)租賃期為資産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賃期内租賃最低付款額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賃開始日資産的公允價值。

廣告費

第四十條: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确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四十一條: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二)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

(三)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第四十二條: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範圍内,可據實扣除。

第四十三條: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範圍内,可據實扣除:

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淨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第四十四條: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壞帳損失

第四十五條:納稅人發生的壞帳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報稅務機關批準,也可提取壞帳準備金。提取壞帳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帳損失,應沖減壞帳準備金;實際發生的壞帳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帳準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帳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

第四十六條:經批準可提取壞帳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帳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帳款餘額的5 ‰。計提壞帳準備的年末應收帳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産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帳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

第四十七條: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帳款,應作為壞帳處理: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産、撤銷,其剩餘财産确實不足清償的應收帳款;

(二)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财産或遺産确實不足清償的應收帳款;

(三)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财産(包括保險賠款等)确實無法清償的應收帳款;

(四)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确實無法清償的應收帳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帳款;

(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帳款。

第四十八條:納稅人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帳款,不得提取壞帳準備金。關聯方之間往來帳款也不得确認為壞帳。

其他扣除

第四十九條: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确認的标準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

第五十條: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财産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條:納稅人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關稅和城市維護建設費、教育費附加等産品銷售稅金及附加,以及發生的房産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條: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内容、目的、費用标準、支付憑證等。

第五十三條: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

(一)有合法真實憑證;

(二)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

(三)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第五十四條: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條:納稅人發生的資産盤虧、報廢淨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以扣除。納稅人出售職工住房發生的财産損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條: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附則

第五十七條:根據本辦法和有關稅收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在稅前扣除的事項,省級稅務機關可以作出規定,要求納稅人在上報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時,附送中國注冊稅務師或注冊會計師的審核證明。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五十九條: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扣除辦法

接着2000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就要展開。與住年不同的是,今年所得稅彙算清繳将執行一項重要的新規定,即2000年5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發布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号)這份文件。

《辦法》是進一步規範和完善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的一項重大舉措,其中對企業所得稅扣除項目作出了具體細化和明确,并且增加了一些新規定。那麼對于企業來說,即将到來的所得稅年終彙算工作究竟要注意什麼呢?稅務機關有關人員對記者說,“對企業來說,當前應抓緊時間認真學習《辦法》中的具體内容,并且要結合本企業實際經營狀況和财務核算制度來理解,其中特别要注意《辦法》中對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給予的一些新規定。”那麼,《辦法》與原來有關稅前扣除政策相比主要有哪些新内容呢?對于這一點,中國注冊稅務師黃某向記者介紹,《辦法》在九個方面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給出了新政策。大緻如下:

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基礎上,《辦法》對存貨計價方法中後進先出法的使用增加了限制條件,即隻有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實物流程與後進先出法一緻,才可使用後進先出法确定發出或領用存貨成本。

《辦法》采用“工資薪金支出”的新概念(原為工資總額)來概括企業的勞動力成本,這一新概念強調企業勞動力成本是指與任職或雇傭關系相關的全部現金或非現金的支出,比以前“工資總額”有更為具體的内容。

《辦法》規定企業固定資産修理支出可以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資産改良支出必須資本化,同時《辦法》還給予了認定為固定資産改良支出的三個條件。

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上,《辦法》允許廣告費在銷售(營業)收入的2%以内當年扣除,超過部分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而每一年度企業可扣除的業務宣傳費用不得超過5‰,低于這個比例據實扣除,高于這個比例永遠不能申報扣除。

在業務招待費上,《辦法》的規定對現行會計制度規定的準予扣除比例略作調高,并改為兩檔計算,企業全年銷售淨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準予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不超過銷售淨額的5‰,而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銷售淨額的3‰。

另外,《辦法》統一了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比例,提取基數也給予了更細節的規定:在企業借款用于投資或購置資本資産時,《辦法》規定借款費用必須資本化;《辦法》中明确了傭金費用的範圍及扣除比例;《辦法》對企業勞動保護支出給予了界定。

有關專家對這次《辦法》對内資企業所得稅制度所作出的調整有如下的分析:當前我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基本确立和遵循了“納稅調整體系”,即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和政策有規定的,按稅法執行;沒有規定的,一般按财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稅法與财務會計制度不一緻的,定計算繳納所得稅時必須按稅法規定對企業利潤進行調整。

随着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在所得稅征收管理實際工作中,納稅調整體系逐步暴露出許多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而這次《辦法》的制定和發布則是建立獨立完整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制度的體現,并與我國當前企業所得稅法與企業财務會計制度逐步分離的所得稅稅制建設目标是一緻的。

這樣,您可以發現,上述的九個方面的所得稅稅前扣除新規定,實際上可分為三種情況:一種是,稅法中未明确,而按财務制度規定執行的,現在稅法則給予明确,比如,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和基數,《辦法》的規定實際是稅法上首次明确;第二種是,稅法和财務會計制度都沒有嚴格條款規定,而實務中已形成習慣做法的,《辦法》給予這類問題規範化,比如,企業工資薪金支出就是将企業勞動力成本的内涵給予了明确的規定;第三種是,稅法和财務會計制度已有規定,但根據經濟形勢發展需進一步補充完善,比如,業務招待費比例,存貨成本計價方法的新規定就是這種情況。

最後,一些涉及股權投資企業重組改制的企業還要特别注意,有關企業所得稅方面的稅務處理,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6月21日發布的《企業股權投資和企業合并分立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号)有詳細的新規定。

管理辦法

自2008年兩稅合并實施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0]84号)被廢止失效,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對于稅前扣除的規定卻極為簡單: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一規定在2008年引起了造成了諸多稅企争議。何謂合理?何謂與取得收入有關?這讓跨國企業的财稅經理人們大感躊躇。有鑒于此,國家稅務總局拟在2014年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鉑略咨詢于2012年12月舉辦了該辦法的前瞻會議,向Linked-F會員宣講該辦法中可能出現的原則。以下原則可能會出現在未來新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一、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關系

(一)稅法優先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财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緻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鉑略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例如,職工福利費的範圍,在财務部和國稅函都有相關的規定且不一緻,而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答疑時就明确了,在所得稅上按照國稅函的文件處理;在會計處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緻,就按照稅法的标準。

在實務操作中還一定要注意稅法優先原則在其他方面的體現,如合同中寫明股權轉讓産生的個人所得稅由個人負擔,但是由對方承擔這部分費用,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還是會找個人承擔責任。

(二)稅法協調原則:對企業依據财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财務會計處理上已确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範圍和标準的,應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确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稅法空白原則: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未明确規定的具體扣除項目,在不違反稅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按國家财務、會計規定計算。

例如,關于勞保支出,目前隻是規定了具體的扣除明細範圍,但是沒有扣除标準,那麼企業就可以按照國家财務、會計的規定計算。

二、會計調整業務的稅前扣除要點

(一)備案制: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重大會計差錯更正情形,應當将變更或更正的性質、内容和原因等在變更年度的所得稅彙算清繳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從目前減輕納稅人辦事流程的政策方向上,應盡量減少備案,而采取增加企業信譽的制度。

(二)合理性:企業的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應當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對有證據表明企業濫用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造成減少、免除、推遲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稅務機關既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政策的執行者,所謂的“合理”對于稅務機關的操作空間比較大,而對于納稅人就比較難把握。例如固定資産的折舊年限,企業在剛成立時往往會将折舊年限拉長,以減少當期的成本和費用,不然可能當年的稅收都不能彌補虧損;而在盈利時,就将折舊年限縮短,折舊變大,成本增加,納稅變少,這種情況稅務機關就會對企業進行調整。

企業的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應當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商業目的較為典型的例子就是财務軟件,應該是記入當期費用還是無形資産?無形資産的折舊年限最低是十年以上,而财務軟件又具有無形資産的性質,但如果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企業也可以将折舊年限縮短到兩年,但需要進行備案。

(三)時效性:對企業以前年度實際在财務會計處理上已确認且已按規定在稅前扣除的各項支出,因會計政策變更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調整的,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中影響前期損益的各項支出調整金額,應直接調整變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不得追補确認在業務支出發生年度扣除。

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15号文意思類似,以前年度已經發生的各項支出并且已經在稅前扣除,因政策變更需要對以前的東西進行調整,例如2014年政策變更,如果變更影響的是2013年,就調整2013年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如果是虧損的,就将當年的虧損額進行調整,将來在彌補的時候做适當的變化;如果已經多繳納了稅金,不能退稅,隻能在未來的年限内抵稅。

(四)可追性:對企業以前年度實際在财務會計處理上已确認且已按規定在稅前扣除的各項支出,企業采用追溯重述法進行會計差錯更正的,在有關稅收政策規定的稅前扣除範圍和标準内,其更正金額允許追補調整業務支出發生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但追補調整期限應符合稅收征管法的規定。

以前調整的應納稅額可以有追補的年限,按照現在的規定一般是五年以内,而在讨論稿中沒有具體的規定,隻是給了一個框架。

(五)一緻性:企業在年度資産負債表日至财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涉及稅前扣除的調整事項(包括會計政策、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等),如發生于報告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之前,應調整報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如發生于報告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之後,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相應調整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例如:在2013年所得稅彙算清繳時補繳的稅金,那麼肯定是在2014年的2月到5月補繳,那麼這個怎麼入賬?根據會計準則,如果前期的會計差錯更正,如不具有重大的影響,可以記入當期,如果具有重大的影響,進行全年度損益調整,而這裡和會計上的處理一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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