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以暴力的手段來制壓暴亂。如:「遊行示威的群衆惡意搗毀商店、房屋,警方屢勸不聽,不得已隻好采取以暴制暴的手段鎮壓。」出處《舊約全書·申命記》:“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用法作謂語、定語、狀語;常與“以眼還眼”連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