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為依照交通法規和其它規定對肇事者作出正确恰當的處分,同時也為以後事故損害賠償處理打下基礎,提供依據;對教育廣大交通參與者從中吸取有益的教訓,為研究交通事故發生的規律,制訂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也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中文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Traffic accident responsibility confirmation 認定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依據:交通法規 對象:交通事故的當事人 性質:文書材料

劃分情形

交通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謂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實際上首先是民法上關于民事責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關系原則;

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和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因果關系,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某人無證駕駛,嚴格遵守了通行的規則,也沒有任何駕駛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對因後車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關系原則外,還發揮了衡量當事人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謂“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或者難以認定過錯場合,确定事故損害的一個标準。

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

過錯在民法上有兩種形式:客觀上的過錯和主觀上的過錯;所謂客觀過錯,就是當事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違反法律的事實,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意識狀态,隻要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構成過錯;主觀過錯,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過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觀意識狀态;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确定以後,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确定;在存在雙方或者多方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場合,例如,機動車超速行駛,而被撞的行人又闖紅燈,便面臨一個對當事人雙方的過錯進行比較的問題;

比較過錯又稱為過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權行為法上的一項重要的責任确定制度;我國民法通則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這種确定責任、分擔損失的制度;但是,在對當事人的過錯比例進行比較時,存在着技術上的障礙需要克服,主要表現為如何認定不同過錯對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當事人違法行為的“過錯系數”問題。

制作原則

1、程序合法

2、事實清楚

3、證據确實充分

4、适用法律正确

5、責任劃分公正

做出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确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确定受害人無責任。

基本内容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内容:

1、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緻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别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2、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确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确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3、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 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别送達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三、複核申請

當事人如果對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5日内,就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公安交管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确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對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重新調查、認定;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責任認定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就會維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内容。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複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一次為限。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