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否決權

交易否決權

合同期内擁有的權益
交易否決權,球員當時持有的合同,是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那麼他便擁有交易否決權,未經他的同意,球隊無權将他交易。[1]
  • 中文名:交易否決權
  • 外文名:
  • 别名:
  • 權力持有者:NBA球員
  • 開始時間:2005-06賽季
  • 使用者代表:德文·喬治

簡介

從2005-06賽季開始,NBA開始使用新版勞資條款(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這版勞資條款将沿用至2010-11賽季,而NBA有權将其延長至2011-2012賽季。在新版勞資條款當中,關于球員交易有了一些新的規定。

如果一位球員在一支球隊連續效力兩年,那麼他将有權享受早拉裡·伯德條款(Early Larry Bird Free-Agent Rights),這一條款可以确保他在不受工資帽限制的情況下,與球隊續簽大額合同。與此同時,如果這位球員當時持有的合同,是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那麼他便擁有交易否決權,未經他的同意,球隊無權将他交易。

當然,如果本人同意被交易,那麼加盟新東家之後,這名球員将自動失去早拉裡-伯德條款的保護,待這份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期滿之後,将被看作是普通自由球員。

舉例

2007年交易截至日前夕,德文·喬治為了保護自己的早拉裡-伯德條款,行使了交易否決權,導緻小牛不得不重新組織籌碼,與籃網交易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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