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

中國國家最高軍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是中國國家最高軍銜。1955年9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銜的決議。毛澤東主席向朱德、彭德懷、林彪、劉伯承、賀龍、陳毅、羅榮桓、徐向前、聶榮臻、葉劍英10人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銜。1955年2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全面實行軍銜制。條例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共分4等15級。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 外文名: 定義: 職位:中國國家最高軍銜 等級:分四等15級 含義:官職名稱和軍銜稱号 設置時間:1955年 取消時間:1988年

曆史淵源

元帥這個地位顯赫的頭銜,在曆史上曾經有過兩種含義:一是官職名稱,二是軍銜稱号。

官職

元帥一詞用于官職名稱,源于中國,最早出現在公元前633年的春秋時期。當時是表示對軍隊中資曆、威望和戰功最高者“将帥之長”的一種尊重的稱呼,還不是官職名稱。從南北朝起,元帥逐漸成為戰時統軍征戰的官職名稱。如公元578年的北周宣政元年,宣帝宇文氲任命其叔父宇文盛為“行軍元帥”,率軍作戰。史書中對“帥”的記載,在《左傳·宣公十二年》裡“命為軍帥”和《漢書·趙充國傳》“為人沈勇有大略,少好将帥之節”裡的“帥”,都是指軍隊中的最高級别指揮官,如元帥、統帥。

到了隋、唐、五代和宋朝,戰時都開始設置元帥職務,而且按其職權輕重和執掌分工,冠以不同名号,如“天下兵馬元帥”、“兵馬大元帥”、“行軍元帥”、“行營元帥”,其中又有“都元帥”、“元帥”、“副元帥”的等級之分。唐太宗李世民在繼承皇位以前曾擔任過“西讨元帥”。到了金朝,戰時設置元帥府,任命不同級别的元帥,專掌征讨之事。元朝各道、州,凡有軍旅之事的地方,則設置都元帥府或元帥府、副元帥府,任命不同名号的元帥,掌管當地的行政及軍事大權。明朝,在樞密院之下設置諸翼元帥府,任命元帥、同知元帥等官職,統軍征戰。

軍銜

元帥一詞用于軍銜稱号,以表示最高軍銜,則始于16世紀中葉的法國軍隊。當時法蘭西二世首次授予4名高級将領以元帥軍銜稱号。至19世紀的拿破侖一世,法國先後有44人被授予元帥軍銜。繼法國之後,元帥軍銜先後被許多國家所采用:16世紀有日爾曼帝國,17世紀有奧地利、俄國,18世紀有英國,19世紀有西班牙、土耳其、意大利、日本,20世紀有蘇聯、中國、波蘭、羅馬尼亞、南斯拉夫、保加利亞、芬蘭、印度、泰國、朝鮮、蒙古、埃及、蘇丹、巴西等國。有的國家将元帥區分為不同等級。元帥級别設置最多的國家是蘇聯,設有蘇聯大元帥、蘇聯元帥、主帥、元帥四級;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納粹德國的元帥區分為帝國元帥和軍種元帥兩個級别;朝鮮的元帥,區分為元帥和次帥兩級;中華人民共和國1955年的法律文件規定,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兩級,隻是大元帥設而未授。有的國家還将元帥區分為不同種類。一般分為陸軍元帥、海軍元帥和空軍元帥三種。蘇聯還在陸軍中又區分為炮兵元帥、裝甲兵元帥、工程兵元帥、通信兵元帥等。

授銜命令

國家元帥

1955年9月23日,毛澤東簽署的授予朱德軍銜的第一号《授予軍銜命令》,全文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的決定,授予朱德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銜。”這是授銜《命令》書寫的軍銜稱呼。

級别确定

蘇聯顧問卡蘇林強調:“兵種元帥必須要求能掌握兵種技術(如空軍元帥應當曾擔任過飛行員),并對兵種建設有功勳者方可授予,現在中國還不具備此條件。”因此,在1955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新的軍銜立法文件《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中,取消了兵種元帥的設置方案,元帥軍銜隻設國家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

十帥評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規定,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銜的條件是:“對創建和領導人民武裝力量或領導戰役軍團作戰、立有卓越功勳的高級将領。”那麼誰可以按這個條件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頭銜呢?中央軍委和黨中央經過多次讨論,醞釀過幾種方案,最後定形方案于1955年9月11日确定下來。

軍銜沿革

1955年2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全面實行軍銜制。條例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共分4等14級,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對創建和領導人民武裝力量或領導戰役軍團作戰、立有卓越功勳的高級将領,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銜。

1965年5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關于取消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制的決定》,1965年6月1日開始實施。

1988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正式恢複軍銜制。恢複後的軍銜制取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大将以及大尉、準尉軍銜。

同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确認1955年至1965年期間授予的軍官軍銜的決定》對在1955年至1965年期間被授予軍官軍銜的人員,其軍銜予以确認;犯叛國罪或者其他反革命罪的,犯其他刑事罪被依法判處死刑、無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開除軍籍的以及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不予确認的除外。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