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

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

2015年8月3号頒布的法律法規
《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是中國共産黨規範巡視工作、強化黨内監督的重要基礎性法規,對于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要求,貫徹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争,加強黨組織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修訂稿)》。2015年8月13日,修訂後的《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全文發布。
    中文名: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 外文名: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心思想:黨的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 類别屬性:黨内法規 作 用:規範巡視工作、強化黨内監督 解釋權歸屬:中央紀委會同中央組織部 内 容:7章42條

曆程

2009年7月,中央頒布實施《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對于推動巡視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面臨新的形勢任務,内容和方式都作了重要調整和改變,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經驗,對原“試行”的巡視工作條例不僅迫切需要進行修訂,也具備了開展修訂工作的基本條件。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對改進巡視工作、修訂條例作出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條例修訂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黨内立法規劃、中央深化改革工作方案将修訂條例列為重點工作。條例修訂工作自2013年10月啟動,曆經調研、論證、反複修改、不斷完善的過程。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頒布實施修訂的《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巡視工作條例”)。

原試行條例共有6章49條,修訂後共7章42條。修訂時,将原條例第二章“機構設置”和第四章“人員管理”合并為“機構和人員”一章,增設第三章“巡視範圍和内容”、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權限”;删除10條,增加3條。修訂中,始終堅持以下原則:一是遵循黨章。嚴格根據黨章規定,與黨内有關法規精神一緻,做到銜接順暢、規範準确。二是與時俱進。深入貫徹中央巡視工作方針,充分吸納實踐創新成果。三是突出重點。不求面面俱到,重點解決事關巡視工作發展的重大問題。四是必要可行。對形成共識、确有必要的作出修訂,确保可執行、易操作,重在貫徹。

要求

各級黨組織要從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高度,切實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巡視工作條例》。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及巡視機構要嚴格依照《巡視工作條例》開展工作,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巡視利劍作用。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要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工作,認真抓好整改落實。有關機關和職能部門要按照《巡視工作條例》規定,積極為巡視組開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員、專業等支持。廣大黨員幹部要深刻理解《巡視工作條例》精神,切實提高黨章意識,嚴格遵守黨規黨紀,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抓好《巡視工作條例》的貫徹落實,适時對《巡視工作條例》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确保各項規定要求落到實處。

有關中央部委和國家機關部委黨組(黨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黨委的巡視工作,參照《巡視工作條例》執行。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内監督,規範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

第三條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争,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第四條巡視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群衆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别向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同級黨的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聽取巡視工作彙報。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八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條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确定并授權。

第十一條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緻。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标準條件,對不适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第三章巡視範圍和内容

第十三條中央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範圍是: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範圍是:

(一)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市(地、州、盟)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政府部門、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黨工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五條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産黨章程》和其他黨内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着力發現以下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堕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群衆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十六條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十七條巡視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彙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彙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群衆進行個别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複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适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幹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十九條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特殊情況下,中央巡視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報告。

第二十條巡視期間,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巡視組可以将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群衆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了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後,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了解工作。

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條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後,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四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彙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決定。

第二十五條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彙報,研究并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

第二十六條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意後,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别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根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巡視組将巡視的有關情況通報同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及其職能部門。

第二十七條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并于2個月内将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後,依據幹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

(三)其他問題移交相關單位。

第二十九條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後,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并于3個月内将辦理情況反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條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把巡視結果作為幹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采取适當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并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的彙報。

第三十二條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适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人民群衆監督。

第六章紀律與責任程序

第三十三條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和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巡視工作的領導。對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視工作。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隐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洩露巡視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

黨員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三十七條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隐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幹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幹部群衆進行打擊、報複、陷害的。

(六)其他幹擾巡視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被巡視地區(單位)的幹部群衆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黨組織實行巡視制度的規定,由中央軍委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委會同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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