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溯及既往

不溯及既往

罪刑法定主義的派生原則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1]其基本含義是:(1)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否受刑罰處罰及刑罰的輕重,隻能以行為當時所施行的成文法律來确定;(2)行為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如果實施行為之後,法律有變更的,即使變更後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也不能加以處罰。
    中文名:不溯及既往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基本含義:以行為所施行的成文法律來确定 例外情況:适用變更後的新法 最早規定時間:1787年

基本内容

(1)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否受刑罰處罰及刑罰的輕重,隻能以行為當時所施行的成文法律來确定;

(2)行為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如果實施行為之後,法律有變更的,即使變更後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也不能加以處罰。

簡言之,刑法對它頒布施行前的任何行為,均不發生效力。其目的在于使人們(包括犯罪人)免遭"不測之罪刑。"這一原則最早規定在1787年的美國憲法中,該法明文規定"不準制定任何'事後法'"。即不準制定有溯及力的法律。後來又寫進了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第8條,從而成為實行罪刑法定主義原則的當然結論。然而,從實踐上看,完全采用這一原則的國家并不是很多。

例外

(1)行為後變更的法律,其罪刑與舊法相同或輕于舊法時,适用變更後的新法。

(2)對于非刑罰性質的保安處分措施,不受該原則的限制。即對于舊法未規定付之于保安處分的行為,新法亦可以宣告予以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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