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務員局

上海市公務員局

行政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17号)的規定,設立上海市公務員局(副局級),為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的行政機構。根據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的《上海市機構改革方案》,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統一管理上海市公務員工作,将上海市公務員局并入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對外保留上海市公務員局牌子。[1]
  • 中文名:上海市公務員局
  • 外文名:
  • 辦公地址:
  • 性質:
  • 行政級别:
  • 黨組書記:陳皓
  • 地點:上海市
  • 局長:陳皓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與升降、獎懲、培訓、交流與回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職位聘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拟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實施細則;研究起草公務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拟訂本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拟訂本市公務員職位分類标準、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三)完善本市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本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四)完善本市公務員考核制度,配合相關部門拟訂政府績效考核管理辦法。承擔市績效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完善本市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争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六)負責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拟訂公務員獎懲政策并指導實施;審核以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項目和人員、集體;承辦以市政府名義任免的人員任免手續。

(七)完善本市公務員交流制度,拟訂公務員調任、轉任、挂職鍛煉政策并指導和組織實施。

(八)完善本市公務員培訓制度,拟訂公務員國(境)内外培訓和實習的規劃、計劃和标準,組織市級機關公務員培訓。

(九)承辦市政府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内設機構

(一)綜合處(培訓監督處)

研究起草有關公務員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

承擔重大政策問題調研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

承擔有關公務員管理新聞發布工作。

負責政務公開、信息公開和門戶網站管理工作。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

承辦市政府提請市人大任免人員及市政府任免人員的具體事宜。

拟定本市公務員職位分類标準和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組織協調信訪和兩會意見和提案的辦理工作。

負責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

協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部門做好機關财務後勤、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

拟定公務員能力素質标準和能力建設規劃。

拟定本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和标準。

拟定本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監督。

負責組織本市公務員以及公務員對口培訓工作。

指導組織新錄用公務員基層實習,拟定基層實習鍛煉實習基地考核評估辦法。

拟定出國(境)培訓的政策和規劃并編制計劃。

指導公務員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規劃、審定公務員培訓教材。

建設公務員培訓師資庫。

負責公務員培訓質量評估。

拟定各類培訓指導方案,組織培訓示範活動。

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考試錄用處

完善本市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

拟定本市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負責組織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以及拟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工作。

負責機關内合同聘用(聘任)人員的招考工作。

拟定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

負責特殊職位公務員錄用。

負責公務員公開選調遴選、調任、轉任、挂職鍛煉工作。

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負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批和人員過渡工作。

負責公務員考試專家隊伍建設,建立面試考官資格制度。

制定錄用考試質量标準、質量評價辦法和試題審定辦法,指導試題命制和科研工作。

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考核獎懲處

拟定本市考核實施細則,指導協調公務員考核工作。

負責政府獎勵工作,研究制定公務員的獎勵政策并指導實施,初步審核以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項目及人員和集體。

承辦公務員榮譽稱号的授予、表彰事宜。

完善本市公務員懲戒制度,初步審核報請市政府批準的處分。

完善本市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争議仲裁制度,受理有關申訴、仲裁案件。

負責公務員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公務員登記、辭職辭退工作,指導并監督公務員競争上崗、公開選拔工作。

配合相關部門拟定政府績效考核管理辦法,承擔市績效辦日常管理工作。

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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