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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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法律手段對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國家為了建立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通過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等機關,運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對市場經營主體及其市場行為進行的監督管理。
  • 中文名:工商行政管理
  • 外文名: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 别名:
  • 縮寫:AIC
  • 類型:管理

概述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進一步轉變市場監管方式,強化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促進社會共治,維護公平競争的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n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信息摘要。

n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及時、規範的原則。

n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制作行政處罰信息摘要附于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行政處罰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号、行政處罰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行為類型、行政處罰内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日期。

n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行政處罰信息保密審查機制。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得洩露國家秘密,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n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删除涉及商業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與經營場所一緻的除外)、通訊方式、身份證号碼、銀行賬号等個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予以公示的,應當報請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n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除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進行删除處理的以外,内容應當與送達行政處罰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一緻。

n第八條 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行政處罰當事人行政處罰信息将向社會進行公示。

n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依法注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n第十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政處罰當事人登記機關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改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将行政處罰信息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政處罰當事人登記機關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改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将行政處罰信息發送至當事人登記機關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其協助在收到行政處罰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将行政處罰信息通過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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