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主要标準
定義
當某隊在前場控制活球并且比賽計時鐘正在運行時,該隊的隊員不得停留在對方隊的限制區内超過持續的3秒鐘。
裁判手勢
伸出3個手指指向三秒區。
違例條件
裁判員宣判“三秒鐘違例”必須符合三個條件(規則原文列最下面):
1、控制球隊控制前場的活球;
2、比賽計時鐘運行;
3、控球隊的隊員在前場限制區内停留超過持續的3秒。
國際籃球聯合會條款
根據2006年FIBA(國際籃球聯合會)籃球規則第26條:
第26條 3秒鐘
26.1 定義
26.1.1 當某隊在前場控制活球并且比賽計時鐘正在運行時,該隊的隊員不得停留在對方隊的限制區内超過持續的3秒鐘。
26.1.2 隊員在下列情況中應被默許:
• 他試圖離開限制區。
• 他在限制區内,當他或他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并且球正離開或恰已離開投籃隊員的手時。
• 他在限制區内已接近3秒鐘時運球投籃。
26.1.3 為證實隊員自身位于限制區外,他必須将雙腳置于限制區外的地面上。
規則
一、某隊控制球時,該隊隊員在對方的限制區内停留不得超過持續的3秒鐘。
二、限制區的各線都屬于限制區的一部分,隊員觸及任何一線都算位于限制區内。
三、3秒鐘的限制在所有擲界外球情況下均有效。它的計算要從擲界外球隊員在界外可處理球(球進入比賽狀态)的一刹那開始。
四、3秒鐘的限制不适用于:
1、當投籃的球正在空中時。
2、搶籃闆球時。
3、死球時。
五、隊員在限制區内停留接近3秒鐘時,可默許他運球投籃。
違反本條規則是違例。
注解:球隊沒有控制球就沒有這條規則的違例。
被嚴密防守的隊;
被嚴密防守(在正常的一步之内)的持球隊員要在5秒鐘内傳、投、滾或運球;
違反本條規則是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