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黃靜(1982年9月27日—2003年2月23日),湘潭人。1999年6月在湖南省第一師範學院畢業,後在湘潭市臨豐小學任音樂教師。
案件詳情
2003年2月24日上午,黃靜被發現裸死在宿舍床上,全身赤裸、身上有多處傷痕。屍檢報告稱其為處女,但其生前男友姜俊武的精液被在現場發現。
湘潭市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廳的初步法醫檢驗認為,黃靜是因心髒疾病導緻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死,屬于正常死亡。其家人則認為黃靜之死是男友暴力強奸未遂導緻的,拒絕火化屍體。省公安廳複核仍然持原結論。但7月3日南京醫科大學鑒定認為,心肺功能衰竭的說法證據不足,黃靜是非正常死亡。8月14日,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也認為不足以确定自然死亡。
2003年6月2日,姜俊武被刑事拘留。8月1日他被市公安局以涉嫌強奸(中止)罪移送湘潭市檢察院審查起訴。12月22日,湘潭市雨湖區檢察院采納湖南省公安廳的鑒定,以強奸中止罪對姜俊武提起公訴。姜稱:當晚他與黃發生了撫摩等自願的親昵活動,沒有試圖強奸她;黃後來出現口吐白沫、抽搐的症狀,但自稱沒事,他于是在清晨離去。
五次屍檢
2003年2月24日,湘潭市臨豐小學音樂教師黃靜裸死在學校宿舍,其男友成為重要嫌疑人被公安機關逮捕,但随後由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廳、公安部和中山大學先後作出的四次屍檢結論,存在相互矛盾之處。
2004年3月9日,雨湖區法院派人前往司法部法醫鑒定中心,委托其對黃靜的死亡原因進行再次鑒定。因主要鑒定資料保存在湘潭,經過合同評審後雙方草簽了法醫委托受理合同。
2004年3月22日,司法部法醫鑒定中心專家趕到湘潭。但4月2日,該中心副主任法醫秦志強、研究員陳億九在一份《終止鑒定合同情況說明》中寫道:“當日(2004年3月22日)下午查閱了本案偵查卷宗有關内容。次日在工作中發現原屍體解剖後提取、保存的器官标本已不複存在。死者黃靜屍體已經保存一年餘,現屍體浸泡在福爾馬林液體中;據最近一次屍體檢驗(2003年8月2日由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屍檢)記載,屍體呈高度腐敗狀,全身皮膚可見腐敗性表皮剝脫及腐敗氣泡,黴菌斑形成;胸、腹腔存留的部分器官已高度腐敗。由于缺乏死因鑒定的主要材料(心髒等器官),且保存的屍體已經腐敗。在此種情況下,與委托機關協商決定終止鑒定合同。”[1]
神秘消失的證據:
當把破案的希望寄托在第五次法醫鑒定的時候,器官标本被焚燒了;
當把希望寄托在可能與命案的謎底有重大幹系的物證的時候,那件明明存在過的内衣内褲,沒有了;
當黃靜生前究竟有沒有可能會引起突發死亡的病史顯得極為關鍵的時候,不可能缺席的體檢表也丢失了;
在殡儀館的冰櫃裡被妥善冷凍保存的黃靜遺體,高度腐敗了。而據專家說,這高度腐敗也是不應該的。
法院判決
2004年3月,保存在湘潭市二醫院的黃靜屍體器官标本被發現因保存不善已于年初被銷毀,導緻無法繼續進行法醫鑒定。200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認為,黃靜原有潛在病理改變,因姜俊武采用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促發死亡。
2005年12月7日,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起訴書指控姜俊武犯有強奸中止罪,黃靜家人及其律師認為姜對黃靜之死負有間接故意的責任。姜俊武的律師則認為姜雖然與死者發生了性關系,但無足夠證據認為其強奸。2006年7月10日,法院一審判決,宣判被告人姜俊武無罪,但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7399.50元。[2] 判決書指出系黃靜在潛在病理改變的基礎下,因姜俊武采用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促發死亡。姜對黃的死承擔50%的民事責任。
2007年12月8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原審原告黃靜的父母,及原審被告姜俊武關于民事責任方面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