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秦漢時,強制男性罪犯服勞役的刑罰。勞動範圍廣泛,包括從事土木工程或制作器物等。在勞役刑罰等級上次于城旦。
出處
《史記·秦始皇本紀》:“盡得毐(嫪毐)等……車裂以徇滅其宗。及其舍人,輕者為鬼薪。”裴骃集解:“
應劭曰:‘取薪給宗廟為鬼薪也。’如淳曰:‘《律說》鬼薪作三歲。’”
《漢書·惠帝紀》:“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
宋·陸遊《新秋感事》詩之二:“強顔未忍乞墦祭,積毀僅逃輸鬼薪。”
康有為《大同書》甲部第四章:“古用苗制,施行肉刑,漢文免之,改為囚徒、髠鉗、鬼薪,役作,隋文代之以笞杖流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