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志明

馮志明

前内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
馮志明,曾任内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1996年“呼格吉勒圖案”制造者。2016年8月1日,馮志明受審。被控收受财物450餘萬元;侵吞公款、公物;非法持有槍支4支和子彈549發;對價值3400餘萬元财産不能說明來源。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馮志明受賄,巨額财産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彈藥,貪污案,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一百一十萬元。
  • 中文名:馮志明
  • 外文名:
  • 别名:
  • 民族:
  • 出生地:
  • 畢業院校:
  • 職業:
  • 性别:男
  • 主要成就:内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一等功
  • 出生日期:1958年

人物簡介

1978年在包頭某消防部隊入伍;

1981年複員;被分配到呼市公安局新城區分局刑警隊一組;

1984年升任一組組長;

1986年——1988年曆任新城公安分局刑警隊副隊長、隊長;

1988年,犯罪嫌疑人在審訊室意外“觸電身亡”;

1988年被免職;

1988年至1992年曆任普通民警、出租管理科副科長;

1992年任呼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

1994年10月任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1996年,領導破“呼格案”,後包括馮在内多位警官,因“迅速破獲大案”獲集體二等功;

1997年任呼市公安局緝毒緝私支隊支隊長;

2002年,因“勇鬥毒販、智擒毒枭”,獲全國勞動模範、内蒙古自治區十大特級民警;

2003年任賽罕區副區長、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7年9月,在内蒙古自治區成立60周年慶典安全保衛工作中表現突出,榮獲内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一等功;

2011年任呼市公安局黨委委員;

2012年任呼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14年12月17日涉嫌職務犯罪,被帶走調查。

人物事件

依法批捕

2014年12月17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馮志明被内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帶走調查。其因涉嫌玩忽職守、刑訊逼供、受賄等罪名,被内蒙古檢察機關批捕。

2015年6月,被免去黨委委員。

2015年9月,因為涉及馮志明涉嫌職務犯罪案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及賽罕分局的多名警官接受辦案機關調查,其中一派出所所長被辦案機關采取司法強制措施。

追責結果

2016年1月,呼格吉勒圖案經内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無罪後,有關機關和部門迅速啟動追責程序,依法依規對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27人進行了追責。

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依法另案處理。

開庭審理

2016年8月1日,“呼格案”主辦人馮志明受審。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志明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公安分局局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為其他單位個人在房地産、餐飲娛樂經營等給予幫助,收受财物450餘萬元;侵吞公款、公物;非法持有槍支4支和子彈549發;對價值3400餘萬元财産不能說明來源。

審判結果

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馮志明受賄,巨額财産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彈藥,貪污案,對被告人馮志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一百萬元;以巨額财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一百一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馮志明在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分局局長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13個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财物,并夥同妻子金焱(另案處理)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或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出售房産,受賄折合人民币共計3891091元;馮志明對34428288.28元的财産不能說明來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槍,549發子彈;擅自處分國有資産,将15萬元售車款據為己有。

内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被告人馮志明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巨額财産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貪污罪。鑒于馮志明到案後主動交代了部分受賄事實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馮志明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17年07月,“呼格案”專案組組長馮志明已被開除公職、開除黨籍,内蒙古高級人民法院對馮志明案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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