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曆
2006年7月至2013年6月就職于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曆任研究員、研究部公用事業與金融地産研究組主管兼研究員、特定資産投資經理。融地産研究組主管兼研究員、特定資産投資經理。
違規案件
案件偵查
2013年9月2日從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了解到,該院以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批準逮捕博時基金經理馬樂。
偵查機關初步查明,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馬樂在擔任博時精選基金經理期間,利用博時精選交易股票的非公開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三個股票賬戶,通過臨時購買的不記名神州行卡電話下單,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買入相同股票76隻,成交金額人民币10億餘元,獲利近2000萬元。
2013年7月11日、12日,證監會凍結涉案三個股票賬戶,共計3700萬元。2013年7月17日,馬樂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深圳市公安局于同日對其立案偵查并對其刑事拘留。
在接受訊問時,馬樂供稱:“我利用控制的三個證券賬戶,先于基金賬戶買入,基金賬戶再買;先于基金賬戶賣出,基金賬戶再賣,使控制的賬戶獲得穩定的較高收益。”據查,該三個證券賬戶開戶人為馬樂妻子的親戚或同學,但賬戶均由馬樂操作,密碼也由他掌管。
辦案檢察官郭嘉稱:“犯罪嫌疑人馬樂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情節特别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檢方表示,根據現有事實和證據的情況,馬樂有幹擾證人作證的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有逮捕的必要,因此對其批準逮捕。
根據刑法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案件審理
2014年1月2日,深圳市檢察院就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案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同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馬樂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1884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1883萬餘元予以追繳。4月4日,深圳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法律适用錯誤,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抗訴。廣東省檢察院支持抗訴。10月20日,廣東省高級法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廣東省檢察院認為終審裁定确有錯誤,于11月27日提請最高檢抗訴。12月8日,最高檢檢委會研究該案,認為本案終審裁定法律适用錯誤,導緻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
2015年7月8日庭審中,最高檢派出兩名檢察官出庭履行抗訴職責。因馬樂再審期間沒有委托辯護人,最高法院依法通知有關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派律師出庭進行辯護。檢辯雙方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适用、馬樂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特别嚴重、原審量刑是否适當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
上午庭審結束後,合議庭宣布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