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背景
中國過去法律隻有行政審批而無行政許可的概念。自2003年8月27日行政許可法公布後,我國出現了行政許可的概念。該法第二條對行政許可的含義作了明确界定,同時第三條又規定了不适用行政許可法的其他審批。這說明行政許可法隻調整部分行政審批行為,即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行政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是相對行政許可審批來講的,它大多數是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派生”出來,作為一項輔助性和替補性及相對監督性的工作來實施的。
這其中,有些是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有些是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務院在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陸續取消和調整了一批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但一些部門通過各種形式又先後設定了一批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其中既有屬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務的事項,還有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許可事項。
審批内容
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内容:行政機關内部審批、政府行使産權人對有關資産管理的審批、政府财政優惠待遇審批、授予榮譽稱号審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項審批等。
主要形式
審批、審核、核準、核查、同意、确認、驗收、驗證、備案、年審(檢)、登記、會審等。
這裡面有些形式是屬于監督程序來執行,有些是作為前置審查形式規定的。
正式取消
2014年4月22日,國務院下發《關于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
《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按照統一要求,分類處理,分步實施,該取消的一律取消,該調整的堅決調整,最終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或依法調整為行政許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或調整為政府内部審批事項,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别,規範行政管理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推進政府職能轉變。
2014年8月23日,中央編制辦公室政策法規司司長王龍江再次強調,“2015年5月前,所有的非行政許可事項都将被消滅,不再開後門,不再保留灰色地帶”。
“‘非行政許可審批’這個曆史概念,今天就徹底終結了!”5月6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李克強總理鄭重宣告。
2015年5月14日,國務院正式發布決定,在前期大幅減少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基礎上,再取消49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将84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政府内部審批事項。今後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别。
危害
行政審批事項過多過濫,把權力之手伸向市場主體,不僅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給基層與企業帶來沉重負擔,幹擾民衆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還是弄虛作假、形式主義、腐敗揮霍的“溫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