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車牌

陰陽車牌

車輛号牌的違法行為
“陰陽車牌”對于不少車主而言都是一個陌生的詞語,其是指前後牌照不一緻的車牌,屬于一種違法行為,一經被查,将記12分、處200-20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中文名:陰陽車牌 發生地點:連雲港市 事由:交通事故 拼音:yinyangchepai

詞語解釋

陰陽車牌,指的是車頭号牌、車尾号牌前後不一的車牌。

相關事件

從連雲港市相關部門了解到,10月2日連雲港市發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男子在事故後第二天死亡,而肇事者系連雲港市公安局副局長夏興潤,夏副局長涉嫌使用“陰陽車牌”。

當地公安機關稱,10月2日14時12分事故發生後,夏興潤于14時14分撥打110報警,14時15分撥打120急救電話,請求立即派人搶救傷員,并一直等候未離開現場,但并沒有提供确鑿證據。

22日媒體有關《連雲港市公安局副局長超速駕車撞死人》的報道在國内引起強烈反響,此事也引起連雲港市委的高度重視,市委書記李強親自主持專門會議,對夏興潤做出了停職檢查、配合調查等待下一步接受處理的決定。

社會質疑

《法制日報》記者通過向了解該事件處理的有關人士透露,該事故發生後,由于了解到肇事司機系公安局副局長,雙方就賠償問題産生矛盾。受害人家屬曾一度提出保險賠付之外,另加260萬元巨額賠償要求,并到該市公安局門口拉橫幅、燒紙錢,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

據了解,為避免事故認定存在不公正的情況,江蘇省公安廳交管局總工程師等專家參與了事故鑒定,對雙方負同等責任無異議。且該路段限速為60公裡,而夏興潤車子經過路口時,時速為53.7公裡,不存在超速問題。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中對死亡一人的,隻有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才以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定罪處罰。目前,夏興潤尚未被采取強制措施。

而此事件中所暴露的家屬加價賠償、質疑鑒定結論、到公安機關鬧市等情況,也從一個側面暴露出諸多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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