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

法學術語
民法中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8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但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就是16歲以上18歲以下已經工作了的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完全精神病的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刑法中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年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其有監護能力的近親屬擔任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 中文名:限制行為能力人
  • 外文名:Person with limited capacity
  • 定義:指沒有自主行為能力的人
  • 出處:民法
  • 分類:法律術語

基本介紹

精神病人由其有監護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擔任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

1、純粹受益和行為能力;

2、行為能力以外的雙方行為是效力待定:(但簽訂合夥協議是無效的,因為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行為能力以外的單方行為無效(如遺囑)。

4、婚姻行為也無效(婚姻行為是雙方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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