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借款

長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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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借款(long-term loans)長期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以上的的各項借款。我國股份制企業的長期借款主要是向金融機構借人的各項長期性借款,如從各專業銀行、商業銀行取得的貸款;除此之外,還包括向财務公司、投資公司等金融企業借入的款項。
    中文名:長期借款 外文名: 别名:長期貸款 英文名:long-term loans 定義: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的各項借款

概述

長期借款是指企業向--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借款。一般用于固定資産的構建、改擴建工程、大修理工程、對外投資以及為了保持長期經營能力等方面的需要。

賬戶設置

為了反映企業的各種長期借款,應設置“長期借款”賬戶,用來核算各種長期借款的借入、應計利息、歸還和結欠情況。該賬戶屬于負債類,其貸方登記借入的款項及預計的應付利息;借方登記還本付息的數額;期末餘額在貸方,表示尚未償還的長期借款本息數額。該賬戶應按貸款單位設置明細賬,并按貸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需要說明的是,預計的長期借款利息應通過“長期借款”賬戶進行核算,而不是記入“預提費用”賬戶。長期借款費用應根據長期借款的用途和期間分别記入 “長期待攤費用”、“在建工程”、“固定資産”、“财務費用”等賬戶。

主要用途

1.企業借入長期借款可以彌補企業流動資金的不足,在某種程度上,還起着施工企業正常施工生産經營所需墊底資金底作用。

2.企業為了擴大施工生産經營、搞多種經營,需要添置各種機械設備,建造廠房,這些都需要企業投入大量的長期占用的資金,而企業所擁有的經營資金,往往是無法滿足這種需要的,如等待用企業内部形成的積累資金再去購建,則可能喪失企業發展的有利時機。

3.舉借長期借款,可以為投資人帶來獲利的機會。企業需要的長期資金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增加投資人投入的資金;二是舉借長期價款。從投資人角度來看,舉借長期借款往往更為有利。一方面有利于投資人保持原有控制企業的權力,不會因為企業籌集長期資金而影響投資者本身的利益;另一方面還可以為投資人帶來獲利的機會。因為長期借款利息,可以計入财務費用在稅前利潤列支,在企業盈利的情況下,就可少交一部分所得稅,為投資人增加利潤。

帳務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上(不含1 年)的各項借款。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貸款單位和貸款種類,分别“本金”、“溢折價”、“交易費用”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長期借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借入長期借款

借記“--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金),按發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本科目----利息調整,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溢折價)。

(二)資産負債表日

應按攤餘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确定的長期借款的利息費用,借記“在建工程”、“制造費用”、“财務費用”、“研發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

實際利率與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差異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确定利息費用。

資産負債表日,應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确定的長期借款折價和交易費用攤銷金額,借記“在建工程”、“制造費用”、“财務費用”、“研發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溢折價、交易費用);攤銷的溢價,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歸還長期借款本金時

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款”科目。同時,應轉銷該項長期借款的溢折價和交易費用的金額,借記“在建工程”、“制造費用”、“财務費用”、“研發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溢折價、交易費用);轉銷的溢價餘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企業與貸款人進行債務重組

應當比照“應付賬款”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本科目期末

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償還的長期借款的攤餘成本。

核算

(1)取得長期借款

借:--存款[實際收到的金額]

長期借款——利息調整 

貸:長期借款——本金

(2)長期借款的利息

長期借款利息費用應當在資産負債表日按照實際利率法計算确定,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計算确定利息費用。長期借款計算确定的利息費用,應當按以下原則計入有關成本、費用:

借:管理費用[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且屬于籌建期間]

在建工程[購建固定資産符合資本化條件的]

制造費用[生産産品符合資本化條件的]

研發支出[開發無形資産符合資本化條件的]

财務費用[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

貸:應付利息[分期付息]

長期借款——應計利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3)歸還長期借款

企業歸還長期借款的本金時,應按歸還的金額,借記“長期借款——本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歸還的利息,借記“應付利息”科目,貸記“應行存款”科目。

最新資訊

按照監管要求,北京轄内銀行對2020年下半年以來發放的個人經營性貸款等業務合規性開展自查,自查發現涉嫌違規流入北京房地産市場的個人經營性貸款金額約3.4億元。北京銀保監局會同相關部門選取重點機構進一步開展了專項核查,已發現涉嫌違規流入房地産市場信貸資金約3000萬元,并已經啟動對4家銀行的行政處罰立案程序和調查取證工作。

其中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300萬元,2011年6月10日歸還;另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100萬元,2011年6月23日歸還。合同約定兩筆款項均指定彙入成都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貿公司),借款人處加蓋了吉林某公司的印章,紀某在法人代表處簽字。楊某某按照合同約定向商貿公司先後彙款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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