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險源辨識标準

重大危險源辨識标準

辨識重大危險源的依據和方法
重大危險源辨識标準規定了辨識重大危險源的依據和方法,以及計算重大危險源辨識臨界量和最大量的方法。
    中文名:重大危險源辨識标準 外文名:The standard of major hazard source identification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用途:危險物質的生産、使用、貯存 屬性:一種物質或若幹種物質的混合物

範圍

适用

a) 危險物質的生産、使用、貯存和經營等各企業或組織;

b) 礦山、采石場中礦物的化學與熱力學性質的加工工藝活動和與這些工藝活動相關的,屬于标準表1中危險物質的儲存活動;

c) 廠内危險物質的運輸。

不适用

a) 核設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質的工廠,但這些設施和工廠中處理非放射性物質的部門除外;

b) 軍事設施;

c) 礦山、采石場中礦物的開采、勘探、提取、加工;

d) 廠外危險物質的運輸;

e) 地下儲罐。

定義

單元

指一個(套)生産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m的幾個(套)生産裝置、設施或場所。

臨界量

指對于某種或某類危險物質規定的數量,若單元中的物質數量等于或超過該數量,則該單元定為重大危險源。

危險物質

一種物質或若幹種物質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學、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導緻火災、爆炸或中毒的危險。

重大事故

工業活動中發生的重大火災、爆炸或毒物洩漏事故,并給現場人員或公衆帶來嚴重危害,或對财産造成重大損失,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重大危險

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産、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評估方法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可以與本單位的安全評價一起進行,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也可以單獨進行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重大危險源根據其危險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别。

定量風險評價評估

重大危險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有關标準的規定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進行安全評估,确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

(一)構成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且毒性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且爆炸品或者液化易燃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

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客觀公正、數據準确、内容完整、結論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三)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值(僅适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周邊場所、人員情況;

(六)重大危險源辨識、分級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術和監控措施;

(八)事故應急措施;

(九)評估結論與建議。

重新評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

(一)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已滿三年的;

(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

(三)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産、使用工藝或者儲存方式及重要設備、設施等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别或者風險程度的;

(四)外界生産安全環境因素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别和風險程度的;

(五)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傷,或者影響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關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安全評估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發生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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