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訪權

采訪權

新聞記者個體權利
學界對記者“采訪權”的闡釋:法律應保護記者“采訪權”不受侵犯。[1]根據2005年頒布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新聞網站和商業網站都隻能登載或轉載時政類新聞信息,即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吉安的報道、評論。
    中文名:采訪權 外文名: 發布單位: 以往闡釋:法律應該保護記者采訪權不受侵犯 界定:一種新聞記者的“個體權利” 網絡媒體:網絡媒體沒有新聞采訪權 權利對象:記者 流行定義說法:有三種

意義

規範新聞采訪權,隻授予傳統媒體,保證其内容提供商的地位,使得輿論導向始終有利于全面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實現“四個全面”戰略布局。

網絡媒體采訪權

根據2005年頒布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新聞網站和商業網站都隻能登載或轉載時政類新聞信息,即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吉安的報道、評論。換言之,網絡媒體沒有新聞采訪權,不能進行直接的新聞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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