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防部隊

邊防部隊

駐守邊境的部隊
邊防部隊是指專門擔負邊疆警戒、守備任務的部隊。有的國家稱邊防軍,有的稱邊防警衛部隊,還有的稱邊防海岸警衛隊、邊防警察等。[1]中國曆代王朝都設有戍守邊境的部隊。1959年1月,公安部隊撤銷,集體轉業改為地方職業制民警,邊防檢查站列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人民武裝警察總隊建制。這是鑒于長期以來公安武警邊防部隊重使用,輕建設,部隊領導管理缺乏集中統一,管理松散,作風松懈,紀律松弛,1993年來連續發生山東威海、遼甯丹東、廣東湛江、東莞等地邊防支隊參與走私護私的大要案件,1999年海南海警二支隊“11.9”沉船重大傷亡事件,2000年吉林“4.26”盜槍案件,都反映出領導和管理上真空。
    中文名:邊防部隊 外文名: 别名: 組成:警衛隊或警察部隊擔任 說明:專門駐守邊疆的部隊 開放時間:未開放 所屬國家:中國

體制編制n

由于各國的曆史傳統、軍事制度不同,所以邊防部隊的隸屬關系和體制編制也不盡相同。有的屬于軍隊系統,有的隸屬國家安全機關,還有的分屬于軍隊和國家安全機關。有的為現役部隊,有的為預備役部隊,還有的為警察部隊。編制序列,有的為師、團、營、連、排、班,也有的為總隊、支隊、大隊、中隊。

主要特點

具有組織精幹、裝備輕便、機動性強、反應快速等特點。

主要職責

中國人民解放軍邊防部隊的主要任務是:嚴守國界,保衛邊疆,同一切侵略、挑釁行為作鬥争;負責邊境值勤、管理,維護邊境秩序,保護邊疆人民生命财産的安全;處理邊境涉外事務,增進中國人民與鄰國人民間的友誼;參加邊疆社會主義建設,做好群衆工作和民兵工作,搞好軍民聯防等。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邊防部隊的主要任務:一是沿邊沿海地區邊防管理;二是邊境沿海地區、海上治安管理及漁船民管理;三是出入境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的邊防檢查和監護;四是毗鄰香港、澳門邊境一線的巡邏警戒,北部灣海上邊界巡邏監管;五是涉外邊防合作;六是防範、打擊沿邊沿海地區各種違法犯罪,管轄在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管轄在邊境管理區和沿海地區發生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案、偷越國(邊)境案和破壞界碑、界樁案,以及在邊境管理區和沿海地區查獲的走私、販賣、運輸毒品和走私制毒物品等案件。

曆史沿革

下面主要介紹武警邊防部隊的曆史沿革。

1949年

新中國成立後,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擔任邊防檢查任務,歸各省公安廳邊防局領導。

1952年1月

邊防系統劃歸軍隊建制,列入大行政區公安部隊所屬公安師序列,接受領導。

1955年

組建公安軍後,邊防檢查站、邊防團列入公安軍序列。

1957年

撤銷公安軍後,邊防檢查站、邊防團列入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序列,由省軍區兼省公安部隊司令部領導。

1959年1月

公安部隊撤銷,集體轉業改為地方職業制民警,邊防檢查站列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人民武裝警察總隊建制。公安部隊中負責蘇、中蒙、中越邊境、沿海内灣和對外開放口岸的邊防部隊9000人(均屬于非邊防戰鬥任務單位)轉業為地方公安機關所屬的職業制人民武裝警察。

1961年底

地方公安機關所屬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恢複組建現役制的垂直管理的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1963年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改稱中國人民公安部隊。邊防檢查站列入中國人民公安部隊序列。

1966年

公安部隊番号撤銷,其所屬建制和任務全部移交人民解放軍,邊防檢查站隸屬由各公安總隊改編的各省軍區獨立步兵師建制。(北京邊防檢查站隸屬北京衛戍區警衛二師司令部領導)。

1973年9月

全國邊防改制為人民武裝警察,保留現役制,歸各級公安機關管理、領導。邊防檢查站改為地方人民警察建制。

1974年12月

邊防檢查站恢複實行現役制,人員由人民警察轉為人民武裝警察,隸屬省公安局邊防局領導。(當時不稱省公安廳)。

1983年

全國邊防部隊劃歸各武警總隊建制。

1987年

邊防武警從武警總隊中分離,劃歸各級公安機關領導。

1994年1月

重要城市邊防檢查站升格為副師級建制,改稱邊防檢查總站。

1998年1月1日

根據《國務院關于北京等九城市實行邊防檢查職業化改革試點方案的批複》(國函〔1997〕76号),北京、上海、天津、海口、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廣州的邊防檢查工作改編為職業制人民警察,分别設立副廳級的邊防檢查總站,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垂直領導。

2001年4月

中組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黨委聯合下發《關于改進公安武警邊防部隊領導管理體制的通知》,公安武警邊防部隊領導管理體制改為“雙重領導,條塊結合,以條為主”的原則,将過去的“分級管理,分級指揮”調整為公安部對公安武警邊防部隊的“統一領導管理”與地方黨委政府通過各級公安部門按規定權限對武警邊防部隊的“分級指揮”相結合,以“條條”為主的集中統一領導的垂直體制。這是鑒于長期以來公安武警邊防部隊重使用,輕建設,部隊領導管理缺乏集中統一,管理松散,作風松懈,紀律松弛,1993年來連續發生山東威海、遼甯丹東、廣東湛江、東莞等地邊防支隊參與走私護私的大要案件,1999年海南海警二支隊“11.9”沉船重大傷亡事件,2000年吉林“4.26”盜槍案件,都反映出領導和管理上真空。反映出執勤執法上的不規範、不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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