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産

遺産

法學術語
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
    中文名:遺産 外文名:inheritance 定義: 詞性:名詞

簡介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财産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财産權益。包括積極遺産和消極遺産。積極遺産指死者生前個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權益,如債權和著作權中的财産權益等。消極遺産指死者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産範圍主要是生活資料,也包括法律允許個人所有的生産資料。

世界各國民法确定遺産的範圍和價值,都是從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見失蹤和死亡宣告)這一法律事實發生的時間确定的。在中國,一般,在繼承開始地點(即死亡人最後的住所或主要财産所在地)的繼承人,負責通知不在繼承地點的其他繼承人和遺贈受贈人和遺囑執行人關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保存遺産的人應當負責保管好遺産,不得擅自處理、隐匿和侵吞。如果在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雖有繼承人知道但該繼承人無行為能力又無法定代理人進行通知和管理的,則應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居住地基層組織或公證機關負責通知和保管遺産。

特征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遺産必須符合三個特征:

第一,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财産;

第二,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财産;

第三,必須是合法财産。

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為遺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産包括以下幾項:

(1)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财産。

(2)公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樹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種的樹木和自留山上種的樹木。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書畫、古玩、藝術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法律允許公民個人所有的生産資料。如農村承包專業戶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城市個體經營者、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資所擁有的各類生産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财産權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獲得的稿費、獎金,或者因發明被利用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和專利使用費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産,如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複員、轉業軍人的複員費、轉業費,公民的離退休金、養老金等。

構成要件

構成遺産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遺産必須是财産。其中财産包括積極财産和消極财産。消極财産即債務。遺産不能是人身權及身份等,

這是由現代繼承法作為财産繼承而決定的,此與古代社會的宗祧繼承制相區别。

(二)遺産必須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産。這裡的所有是廣義上的所有,既包括作為物權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債權,還包括知識産權、股權等各種複合權中的财産權利部分。

(三)遺産必須是非專屬于死者自身的财産。有些财産依其人身專屬性不具有可繼承性,因此不得繼承。如養老保險金請求權,被保險人死亡後則該種權利歸于消滅。

(四)遺産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時遺留下的狀态為限,從死者遺留下的财産衍生出的财産或替代财産均為遺産。

分配原則

基本原則

(一)遺囑優先于法律規定的原則

(二)法定繼承中實行優先順位繼承的原則

(三)同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平均分配的原則

(四)照顧分配的原則

(五)鼓勵家庭成員及社會成員間的扶助的原則

遺産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适當的遺産。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産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确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處理方式

怎樣處理繼承積極遺産和消極遺産、清償死者遺留的債務,現代各國一般有兩種做法。

一種是完全實行限定繼承的原則,償還死者遺留的債務,一律隻以積極遺産的實際價值為限。例如,1964年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就規定:“接受繼承的繼承人,在轉歸他所有的遺産的實際價值限度内,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責任。”

另一種是可由繼承人在法定時間内依法定程序主張實行限定繼承,或放棄繼承,否則,即實行無限繼承。無限繼承,或稱為包括繼承,即無條件地繼受被繼承人财産上的地位,既繼承全部積極遺産,又接受全部消極遺産,無限制地清償死者遺留的債務。現行的《法國民法典》規定:“遺産得被無條件接受或以有限責任繼承方式接受。”并規定,繼承人如欲取得有限責任繼承的資格者,應在法定期限内向繼承開始地的民事法院提出聲明,并提出忠實而确切的遺産清冊,始生效力。然後才能按限定繼承原則進行繼承。但采取這種方法的各國,一般同時規定有限制措施。例如《法國民法典》就規定:“繼承人如為犯有隐匿遺産、或故意并惡意地不将某些遺産記入遺産清冊的過失者,喪失有限責任繼承權。”

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遺産的處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産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産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産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産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産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産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産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産并制作遺産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産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産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産;

(六)實施與管理遺産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産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遺産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 存有遺産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搶。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于遺産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産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産,除有約定的外,遺産分割時,應當先将共同所有的财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

遺産在家庭共有财産之中的,遺産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财産。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産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産;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産。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産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産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産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産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産,可以采取折價、适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财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幹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産,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産。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産清償。

無人繼承的遺産

無人繼承的遺産,指沒有法定繼承人也沒有遺囑繼承人,或者全部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權或被剝奪繼承權的遺産。在沒有法定繼承人的條件下,雖有遺囑但遺囑隻處分了部分遺産,或遺囑隻部分有效,其未經處分的遺産或遺囑無效部分的遺産,一般也屬于無人繼承的遺産。對于無人繼承的遺産,各國民法均規定歸國家所有。中國《繼承法》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遺産分割意義

遺産的分割,是指共同繼承人之間按照各繼承人應繼承份額分配遺産的行為。

繼承開始,被繼承人遺留的生前的個人合法财産即成為遺産。遺産為繼承人以及其他有權取得遺産的人取得。若繼承人為一人,并且也無其他遺産取得權人,則遺産即成為該繼承人的個人财産。但若繼承人為數人,即發生共同繼承,遺産即為共同繼承人共同所有,也就發生遺産共有。于此情形下,不僅對遺産的使用、處分須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決定,并且共同繼承人間負連帶責任,共同繼承人就遺産的全部享有其應繼份。因此,各個繼承人要取得應由自己繼承的具體遺産,就需對遺産進行分割。在繼承人雖為一個,但有受遺贈人要求受領收受遺贈的财産時,也會發生遺産的分割。可見,遺産分割是有權取得遺産的繼承人或者其他人将其應得的遺産份額轉化成為個人單獨所有财産的必經程序。

在遺産分割時,首先應當正确确定遺産的範圍,将遺産與他人的财産區分開。我國《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産,除有約定以外,如果分割遺産,應當先将共同所有的财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遺産在家庭共有财産之中的,遺産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财産。”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有合夥關系的,其在合夥财産中的份額,列入遺産。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産分割,有遺囑的應先執行遺囑;無遺囑的或者執行遺囑有剩餘财産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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