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1948年審判日本戰犯軍事法庭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又稱東京國際軍事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盟軍(主要是美軍)占領日本。1946年1月19日,遠東最高盟國統帥部根據同盟國授權,公布《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宣布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審判日本戰犯(又稱東京審判)。[1]
    中文名: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外文名: 辦公地址: 性質: 行政級别: 發現時間:1946年5月3日 地理位置:東京 時 間:1946年 設立于:東京 被告人數:28個 主要審判:日本的戰争罪犯 宣判有罪:25名

簡介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日文:極東國際軍事裁判),又稱東京國際軍事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設在日本以審判“二戰”中的日本戰犯(東京審判)。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由美國、蘇聯、英國、法國、荷蘭、中國、澳洲、新西蘭、加拿大、印度和菲律賓等在二戰中獲得勝利的同盟國共同任命法官審理。審判于1946年5月3日開始進行,1948年11月12日結束,曆時兩年半。這次審判共開庭818次,出庭證人達419名,書面證人779名,受理證據在4300件以上,判決書長達1212頁。

判決書對日本帝國主義策劃、準備和發動對中國和亞洲、太平洋戰争的罪行和侵略戰争中的日本暴行進行了揭露,并宣判25名被告有罪。

憲章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是組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法律文件。相關文件于1946年1月19日公布,同年4月26日修訂,憲

章共5章17條,主要内容是:

1、法庭應由6~11名法官組成,由盟軍最高統帥在日本投降書各簽字國所提名之人選及印度與菲律賓共和國的代表中任命,并指派其中一人為庭長;全體法官過半數出席構成法定人數,但須有6人出席方可開庭;法庭實行多數表決制,如雙方票數相等,則庭長的投票為決定票。

2、法庭有權審判及懲罰被控以個人身分或團體成員身分犯有破壞和平罪、戰争罪和違反人道罪的遠東戰争罪犯;凡參與策劃或執行旨在完成上述罪行之共同計劃或陰謀的領導者、組織者、教唆者及共犯者,對任何人為實施此種計劃所做一切行為均應負責;被告所處職位及所奉政府或上級長官命令都不能免除其責任。

3、盟軍最高統帥任命的檢察長負責進行并支持對遠東戰争罪犯的起訴;任何與日本處于戰争狀态的聯合國家均有權委派陪席檢察官一人,以協助檢察長。

4、法庭依公正審判原則和程序進行審判,被告有權親自或由其辯護人代行辯護,但法庭有權拒絕由被告自行選任的辯護人或代為指定辯護人。

5、法庭有權判決犯罪者以死刑或法庭認為适當的其他刑罰;判決應公開宣布,并應遵照盟軍最高統帥的命令執行;盟軍最高統帥有權随時減輕判決或加以某種修正,但不得加重。

根據該憲章,由中、蘇、美、英、法、荷蘭、印度、加拿大、新西蘭、菲律賓和澳大利亞11國代表組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于1946年4月~1948年11月對日本主要戰犯進行了東京審判。195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軍事法庭舉行了對在押日本戰犯的沈陽審判和太原審判。

法庭組成

檢察長

美國的J.B.基南被麥克阿瑟指派為檢察長,同時兼任美國的陪席檢察官。

陪席檢察官

各國指派的陪席檢察官分别是:中國的向哲浚,英國的A.S.科明斯·卡爾,蘇聯的S.A.高隆斯基(後由其助理檢察官瓦西裡耶夫接任),澳大利亞的A.J.曼斯菲爾德,加拿大的H.G.諾蘭,荷蘭的W.G.F.B.穆爾德爾,新西蘭的R.H.奎廉,印度的G.梅農和菲律賓的P.羅伯茨。

罪行級别

甲級罪行:專為參與或謀劃開戰的罪犯而設,而相關國家的最高決策機關的成員也會被定甲級罪行。

乙級罪行:是為犯下傳統暴行或違反人道罪的罪犯而設。

丙級罪行:就是為有“計劃﹑命令﹑允許﹑或在指揮機關的上層未有盡力防止類似罪行”的罪犯而設。

判決結果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于1946年4月29日接受了盟軍最高統帥部國際檢察處對東條英機、廣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訴,并于同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東京對這批日本主要戰犯進行了審判。

共有28個被告被審判,大部分是軍事或政治的領導者。兩個被告(永野修身、松岡洋右)于審判期間自然因素死亡。大川周明在審判期間因為精神上衰弱而從判決上去除。

絞刑

七個人因為戰争罪和違反人道罪而判決絞刑。他們于1948年12月23日在池袋的巣鴨監獄執行死刑。

東條英機,陸軍大将,日本前關東遠征軍指揮官、前陸軍大臣、前首相。

闆垣征四郎,陸軍大将,日本陸軍大臣、前關東軍參謀長、前中國派遣軍參謀長。

木村兵太郎,陸軍大将,前駐緬甸日軍總司令。

土肥原賢二,陸軍大将,特務、日本陸軍參謀本部軍官。

廣田弘毅,男爵,日本前首相。

松井石根,陸軍大将,日本前華中派遣軍總司令。

武藤章,陸軍中将,日本前第十四師團參謀長、前陸軍省軍務局局長。

終身監禁

16個被判決終身監禁。三個(小矶國昭、白鳥敏夫、梅津美治郎)死于獄中,而其他的于1955年假釋出獄。

荒木貞夫,陸軍大将,日本前文部大臣。

梅津美治郎,陸軍大将,日本前陸軍參謀總長、前關東軍司令。

大島浩,日本前駐德國大使。

岡敬純,海軍大将,日本前海軍省軍務局局長、海軍次官。

賀屋興宣,日本前大藏大臣。

木戶幸一,侯爵,日本前内大臣、前文部大臣。

小矶國昭,陸軍大将,前朝鮮總督,日本前首相。

佐藤賢了,陸軍大将,日本前陸軍省軍務局長。

嶋田繁太郎,海軍大将,日本前海軍大臣、前海軍軍令部總長。

白鳥敏夫,日本前駐意大利大使、外務省顧問官。

鈴木貞一,陸軍中将,日本前内閣企劃院總裁兼無任所國務大臣。

南次郎,陸軍大将,日本前關東軍司令、前朝鮮總督。

橋本欣五郎,陸軍大将,中日戰争的煽動者、日本翼贊政治會(法西斯統治下的議會)總裁。

畑俊六,陸軍大将,日本前華中派遣軍總司令。

平沼骐一郎,男爵,日本前國務大臣。

星野直樹,日本前書記官長兼國務大臣。

有期徒刑

重光葵(7年),日本前内閣外務大臣,假釋後于鸠山一郎内閣服務。

東鄉茂德(20年),日本前内閣外務大臣,死于獄中。

判決前病死

永野修身,海軍元帥,日本前海軍軍令部總長(1947年1月2日死亡)。

松岡洋右,日本前内閣外務大臣(1946年6月27日死亡)。

免予起訴

庭審記錄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庭審記錄》編纂出版啟動儀式2012年10月24日在此間舉行,由國家圖書館和上海交通大學将聯合編纂出版。叢書将展現東京審判的全過程,不僅有利于了解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消除歧見與争論,也是駁斥日本右翼保守勢力歪曲和否認侵華史實言論的強有力武器與佐證,為解決現實争端提供曆史依據與法理依據。

東京審判現場

二戰結束後,中國、蘇聯、美國、英國、法國等11國提名的11名法官組成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自1946年5月3日始,在日本東京開庭對日本首要戰犯進行國際審判(俗稱東京審判)。審判至1948年11月宣判終結,其間開庭818次,庭審記錄約5萬頁,文字1000萬,出庭作證證人419人,出示法庭證據4336件,判決書1213頁;審判吸引20萬旁聽者,其規模超過紐倫堡審判,堪稱有史以來規模最大、時間最長的一次國際審判。

中國國家圖書館館長周和平介紹,2011年2月,國家圖書館全面開展對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相關史料的收集、整理工作。3月,國家圖書館和上海交通大學合作建立“東京審判研究中心”。雙方專業人員逐頁檢查近5萬頁館藏庭審記錄;先後派員赴台灣地區、美國調研,搜尋補得7000餘頁缺藏文獻;該書的出版,是中國研究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第一手文獻資料。

中國社科院榮譽學部委員楊天石表示,多年來學者們共同的困難時原始資料特别是第一手資料出版得還太少,此次以英文原文形式影印出版近5萬頁《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庭審記錄》,将有助于對這一重大事件的深入研究。東京審判研究中心主任程兆奇則評價“這次編纂出版工作關系到國家民族的曆史記憶,是功德無量的事”。

周和平透露,國家圖書館還将繼續整理、影印出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相關文獻,包括盟軍最高指揮部相關檔案、軍法處檔案、國際檢查局檔案等,形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文獻史料聯合目錄》。

當天,國家圖書館還舉辦了“曆史的審判館藏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曆史文獻展”,展出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庭審記錄原件縮微品、民國時期記錄日本侵華罪行的珍貴期刊報紙原件、世界各國對二戰日本戰争罪行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研究文獻等在内的館藏曆史文獻約400餘件。

中國第一位國際大法官、參加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本戰犯審判工作的倪征燠的後人當天在現場展示所藏部分庭審記錄及判決書原件。

曆史意義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國際法原則和制度,對戰争法以至整個國際法的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1、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不僅代表國際正義對法西斯邪惡勢力進行了審判,還在概念上将“侵略和反侵略戰争”的區别具體化。

2、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法律曆史上的另一突破在于确立了追究侵略戰争中個人應當擔負責任的原則。

此前,很多戰犯在“戰争屬國家責任,個人不應負責”的原則庇護下得以逃脫法律追究。盡管存在缺陷,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仍然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張揚了理性、公平、正義”。

3、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運作可能是人類為了更好地生存而做出的努力之一,它所标榜的價值應當對今天的人們有所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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