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關稅

進口關稅

政府稅收
進口關稅是一個國家的海關對進口貨物和物品征收的關稅。各國已不使用過境關稅,出口稅也很少使用。通常所稱的關稅主要指進口關稅。征收進口關稅會增加進口貨物的成本,提高進口貨物的市場價格,影響外國貨物進口數量。因此,各國都以征收進口關稅作為限制外國貨物進口的一種手段。适當的使用進口關稅可以保護本國工農業生産,也可以作為一種經濟杠杆調節本國的生産和經濟的發展。[1]2019年6月1日,中國對美部分進口商品加征關稅,于今日起正式實施。
    中文名:進口關稅 外文名:Import tariff 發布單位: 征收對象:進口貨物和物品 作 用:增加政府收入和保護本國商品生産 性 質:政府稅收 行使部門:海關

主要作用

各種名目的關稅也都是進口稅,例如,優惠關稅、最惠國待遇關稅、普惠制關稅、保護關稅、反傾銷關稅、反補貼關稅、報複關稅等。使用過高的進口關稅,會對進口貨物形成壁壘,阻礙國際貿易的發展。進口關稅會影響出口國的利益,因此,它成為國際間經濟鬥争與合作的一種手段,很多國際間的貿易互惠協定都以相互減讓進口關稅或給以優惠關稅為主要内容。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就是為了促進國際貿易和經濟發展為目的而簽訂的一個多邊貿易協定,它倡導國際貿易自由化,逐步取消各種貿易壁壘,其中最主要的一項措施就是通過締約方之間的相互協商、談判,降低各國的進口關稅水平,對締約方的關稅加以約束,不得任意提高。由于關稅是通過市場機制調節進出口流量的,在目前階段還允許以進口關稅作為各國保護本國經濟的唯一合法手段。但通過幾個回合的關稅減讓談判,各國的關稅水平大大降低。

計算方式

一、進口關稅稅款的計算

計算進口關稅稅款的基本公式是:

進口關稅稅額=完稅價格×進口關稅稅率

在計算關稅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進口稅款繳納形式為人民币。進口貨物以外币計價成交的,由海關按照簽發稅款繳納證之日國家外彙管理部門公布的人民币外彙牌價的買賣中間價折合人民币計征。人民币外彙牌價表未列入的外币,按國家外彙管理部門确定的彙率折合人民币。

2.完稅價格金額計算到元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完稅稅額計算到分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3.一票貨物的關稅稅額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免稅。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因有不同的成交條件而有不同的價格形式,常用的價格條款,有FOB、CFR、CIF三種。現根據三種常用的價格條款分别舉例介紹進口稅款的計算。

(一)以CIF成交的進口貨物,如果申報價格符合規定的“成交價格”條件,則可直接計算出稅款

舉例如下:

某公司從德國進口鋼鐵盤條100000千克,其成交價格為CIF天津新港125000美元,

求應征關稅稅款是多少?

已知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的外彙牌價

100美元=847.26人民币元(買入價)

100美元=857.18人民币元(賣出價)

稅款計算如下:

(1)審核申報價格,符合“成交價格”條件,确定稅率:鋼鐵盤條歸入稅号7310,進口關稅稅率為15%。

(2)根據填發稅款繳款書日的外彙牌價,将貨價折算人民币。

當天外彙彙價為:

外彙買賣中間價100美元=(847.26+857.18)/2=852.22人民币元

即1美元=8.5222人民币元

完稅價格=125000×8.5222=1065275人民币元

(3)計算關稅稅款即:1065275元人民币×15%=159791.25人民币元。

(二)FOB和CFR條件成交的進口貨物,在計算稅款時應先把進口貨物的申報價格折算成CIF價,然後再按上述程序計算稅款

舉例如下:

我國從國外進口一批中厚鋼闆共計200,000公斤,成交價格為FOB倫敦2.5英鎊/公斤,已知單位運費為0.5英鎊,保險費率為0.25%,

求應征關稅稅款是多少?

已知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的外彙牌價:

1英鎊=11.2683人民币元(買入價)

1英鎊=11.8857人民币元(賣出價)

(1)根據填發稅款繳款書日的外彙牌價,将貨價折算人民币。

當天外彙彙價為:外彙買賣中間價=(11.2683+11.8857)人民币元÷2=11.577人民币元

即1英鎊=11.577人民币元

完稅價格=(FOB價+運費)/(1-保險費率)=(2.5+0.5)/(1-0.25%)=3.0075英鎊

(2)計算關稅稅款:根據稅則歸類,中厚鋼闆是日本原産貨物适用于最惠國稅率,最惠國稅率為10%。

則:該批貨物進口關稅稅款=3.0075英鎊×11.577×200000公斤×10%=696356.55人民币元。

消費稅稅額計算舉例:

某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一批小轎車,價格為FOB橫濱10000000日元,運費200000日元,保險費率5‰。消費稅稅率8%。100000日元兌換人民币買賣中間價為8500元。

關稅完稅價格:(10000000+200000)/(1-5‰)=10251256.28141

10251256.28141×8500÷100000=871356.7839196≈871357人民币元

進口小轎車應當歸入稅号8703.2314,關稅稅率80%,關稅稅額為871357人民币元×80%=697085.6人民币元。

消費稅計稅價格:(871357元+697085.6元)/(1-8%)=1704828.91元≈1704829人民币元

消費稅稅額:1704829×8%=136386.32人民币元

增值稅計算舉例:某外貿公司代某手表廠進口瑞士産數控銑床一台,FOBAntwerpSFr223343,運費RMB42240,保險費率0.3%,填發海關代征稅繳款書之日瑞士法郎對人民币外彙市場買賣中間價為SFR100=RMB387.055。

關稅完稅價格:223343×387.055÷100=864460.24865元

(864460.24865+42240)/(1-0.3%)=909428.5342528元≈909429元

數控銑床應歸入稅則稅号8459.6100,稅率為15%,則其應征關稅稅額為:909429×15%=136414.35元。

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909429+136414.35=1045843.35元

應征增值稅稅額:1045843×17%=177793.32元

征收稅類

消費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我國僅對4類貨物征收消費稅。

第一類:過度消費會對身體健康、社會秩序、生态環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鞭炮、焰火。

第二類: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化妝品以及護膚護發品。

第三類:高能耗的高檔消費品,例如小轎車、摩托車。

第四類: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例如汽油、柴油。

(一)從價征收的消費稅

1.征稅貨物種類及其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随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的規定,煙、酒和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煙火、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和小汽車11類貨物為消費稅應稅貨物。該表中同時列名了各應稅貨物适用的稅率,其中最高為45%,最低為3%。

2.計稅價格及稅額計算

我國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進口消費稅,計稅價格由進口貨物(成本加運保費)價格(即關稅完稅價格)加關稅稅額組成。我國消費稅采用價内稅的計稅方法,因此,計稅價格組成中包括消費稅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

從價計征的消費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二)從量計征的消費稅

從量計征的消費應稅貨物有黃酒、啤酒、汽油、柴油4種,實行定額征收。黃酒每噸人民币240元,啤酒每噸人民币220元,汽油每升0.2元,柴油每升0.1元。

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單位稅額×進口數量

按從量稅計征消費稅的貨品計量單位的換算标準是:

啤酒1噸=988升

黃酒1噸=962升

汽油1噸=1388升

柴油1噸=1176升

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計算舉例:

某公司進口1000箱啤酒,每箱24聽,每聽淨重335ml,價格為CIFUS$10000100美元兌換人民币824元。關稅普通稅率7.5元/升,消費稅稅率220元/噸。

進口啤酒數量:335ml×1000×24÷1000ml=8040升=8.1377噸

關稅稅額:7.5元×8040=60300元

消費稅稅額:220元×8.1377=1790.29人民币元。

增值稅

(一)稅率

我國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全部從價定率計征,其基本稅率為16%,但對于一些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資,其增值稅稅率較低為13%。

下列各類貨物增值稅稅率為13%:

1.糧食、食油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金屬礦和非金屬礦等産品(不包括金粉、鍛造金,它們為零稅率);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二)計稅價格及稅額計算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征收。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額+消費稅稅額

增值稅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增值稅稅率

手續費

海關監管手續費是指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減稅、免稅和保稅貨物征收海關監管手續費的辦法》的規定,對減稅、免稅和保稅貨物實施監督、管理所提供服務征收的手續費。

(一)征收範圍

海關監管手續費僅對進口減免關稅的貨物和保稅貨物征收,具體範圍如下:

1.供應國際航行船舶、飛機進口時予以免稅的燃料、船(機)用物料、機器設備的零件、部件和其他貨物;

2.現有企業為技術改造而進口的減稅或免稅的機器設備;

3.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進口免稅的科研和教學專用設備;

4.國内機構和企業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口的減免稅貨物;

5.國家鼓勵發展的内外資項目進口的減免稅貨物;三資企業進口用于營業性的物資及進口料件加工後内銷,仍予減免稅的物資;

6.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項目内的,以及境外客商提供的,準予暫免稅進口在國内加工、裝配後複出口的進口原料、材料、輔料、零件、部件和包裝材料;

7.在國内保稅、寄售的進口減免稅貨物;

8.國務院特定的其他進口減免稅貨物;

9.經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會同财政部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審查批準的臨時減免稅進口貨物。

下列無稅、減免稅或保稅貨物,免或暫免征收海關監管手續費:

1.《進出口稅則》列名進口免稅的貨物;

2.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3.外國團體和個人贈送的禮品及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贈的用于公益事業的物資;

4.用于救災的物資;

5.口供殘疾人專用的設備和物品,以及殘疾人福利工廠進口的機器設備;

6.享受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機構進口的公務用品;

7.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而準予減免稅的進口貨物;

8.向國外索賠的準予減免稅的進口貨物;

9.進口後未經加工,保稅儲存不足90天即轉運複出口的貨物;

10.暫時進口貨物;

11.準予免稅進口的直接軍事訂貨;

12.經國務院及海關總署特準免征監管手續費的其他減免稅和保稅貨物。

(二)征收标準

海關監管手續費按以下标準征收:

1.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中,屬加工裝配機電産品複出口的貨物,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CIF價格的1.5‰計征;

2.來料加工中引進的先進技術設備,以及加工首飾、裘皮、高檔服裝、機織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進口的料、件,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的CIF價格的1‰計征;

3.進口後保稅儲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經加工即轉運複出口的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的1‰計征;

4.進口免稅貨物,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的CIF價格的3‰計征;

5.進口減稅貨物,按照實際減除稅賦部分的貨物的CIF價格的3‰計征;

6.其他進口保稅貨物,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的CIF價格的3‰計征。

(三)繳納期限及方式

根據規定,進口減免稅貨物和保稅貨物收發貨人或其agent人,是海關監管手續費的納費人。納費人應當自海關簽發監管手續費繳納證次日起7天内向海關繳納手續費。逾期不繳的,海關除依法追繳外,還要自到期之日起至繳清手續費之日止,按日征收手續費總額的1‰的滞納金。滞納金的起征點為人民币50元,50元以下的免予征收。

海關監管手續費應在貨物進口時由口岸海關征收,特殊情況可由主管海關在審批減免稅貨物時征收。海關征收手續費後,對納費人發給手續繳納憑證。

海關監管手續費計算舉例:

國内某公司為裝配出口機電産品而進口一批料件,CIF上海180000人民币元,進口後保稅儲存100天後未經加工即轉運複出口,問海關應征海關監管手續費多少?

解:海關規定進口後保稅儲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經加工即轉運複出口的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的1‰計征海關監管手續費。

監管手續費金額=貨物CIF價格×手續費率

該批貨物應征海關監管手續費=180000元×1‰=180元。

關稅下調

2012年3月2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加強進促進對外貿易平衡發展的政策措施。

會議确定以暫定稅率的方式,降低部分能源原材料進口關稅,降低部分與人民群衆生活密切相關生活用品的進口關稅,降低初級能源原材料及戰略性新興産業所需國内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關鍵零部件進口關稅。繼續落實對自最不發達國家部分商品進口零關稅待遇,加快降稅進程,進一步擴大零關稅商品範圍。結合自由貿易區降稅安排,引導企業擴大從自由貿易區成員方的進口。

2012年12月17日,财政部宣布,為積極增加進口,滿足國内經濟社會發展及消費需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對784種進口商品的關稅進行調整,對其實施低于最惠國稅率的年度進口暫定稅率。其中,特殊配方嬰兒奶粉的進口關稅稅率下降幅度相當大,由原來的最惠國稅率20%降至5%,下調了75%;進口醬油的關稅由28%降至15%,籃球、足球、排球和跑步機的關稅由12%降至6%,也下調了50%左右。

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研究提出并報國務院批準,自2015年6月1日起,中國将降低部分服裝、鞋靴、護膚品、紙尿褲等日用消費品的進口關稅稅率,平均降幅超過50%。在本次調整中,西裝、毛皮服裝等的進口關稅将由14-23%降低到7-10%,短統靴、運動鞋等的進口關稅由22-24%降低到12%,紙尿褲的進口關稅由7.5%降低到2%,護膚品的進口關稅由5%降低到2%。

2016年1月1日起,我國進一步擴大進口日用消費品降稅範圍,對箱包、毛制或棉制大衣、毛制西服套裝、圍巾、毯子等16種進口日用消費品實施降稅。降稅後,箱包、毛制西服套裝的暫定進口稅率為10%,毛制上衣、圍巾、毯子的暫定進口稅率為8%,真空保溫杯的暫定進口稅率為12%,太陽鏡為6%。

2017年11月24日,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審議通過,并報國務院批準,我國将對部分消費品進口關稅進行調整,自2017年12月1日開始實施。本次進一步降低消費品進口關稅,範圍涵蓋食品、保健品、藥品、日化用品、衣着鞋帽、家用設備、文化娛樂、日雜百貨等各類消費品,共涉及187個8位稅号,平均稅率由17.3%降至7.7%。

2018年5月22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汽車整車及零部件進口關稅。将汽車整車稅率為25%的135個稅号和稅率為20%的4個稅号的稅率降至15%,降稅幅度分别為40%、25%;将汽車零部件稅率分别為8%、10%、15%、20%、25%的共79個稅号的稅率降至6%,平均降稅幅度46%。

2018年5月30日,中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8年7月1日起,較大範圍下調日用消費品進口關稅,更好滿足國内居民多樣化消費需求。

2018年11月1日起,我國将降低1585個稅目的進口關稅,關稅總水平從9.8%降至7.5%。為适應産業升級、降低企業成本,本次主要對人民生産和生活所需的衆多工業品實施降稅,包括機電設備、零部件及原材料等工業品,共涉及稅号1585個,平均稅率由10.5%降至7.8%,平均降幅約26%。

關稅加征

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2019年第3号公告,中國已于2019年6月1日起,對原産于美國的部分進口商品提高加征關稅稅率。

根據公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對原産于美國約600億美元進口商品清單中的部分商品,分别實施加征25%、20%、10%的關稅。對之前加征5%關稅的稅目商品,仍實施加征5%的關稅。

關稅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務院令第392号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已經2003年10月29日國務院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總理溫家寶

2003年11月23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以下簡稱《海關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依照本條例規定征收進出口關稅。

第三條國務院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以下簡稱《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規定關稅的稅目、稅則号列和稅率,作為本條例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國務院設立關稅稅則委員會,負現《稅則》和《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的稅目、稅則号列和稅率的調整和解釋,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決定實行暫定稅率的貨物、稅率和期限;決定關稅配額稅率;決定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報複性關稅以及決定實施其他關稅措施;決定特殊情況下稅率的适用,以及發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

第六條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履行關稅征管職責,維護國家利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七條納稅義務人有權要求海關對其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海關應當依法為納稅義務人保密。

第八條海關對檢舉或者協助查獲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并負責保密。

第二章進出口貨物關稅稅率的設置和适用

第九條進口關稅設置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等稅率。對進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出口關稅設置出口稅率。對出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第十條原産于共同适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進口貨物,原産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産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進口貨物,适用最惠國稅率。

原産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适用協定稅率。

原産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特殊關稅優惠條款的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适用特惠稅率。

原産于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産地不明的進口貨物,适用普通稅率。

第十一條适用最惠國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适用暫定稅率;适用協定稅率、特惠稅率的進口貨物的暫定稅率的,應當從低适用稅率;适用普通稅率的進口貨物,不适用暫定稅率。

适用出口稅率的出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适用暫定稅率。

第十二條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關稅配額内的,适用關稅配額稅率;關稅配額外的,其稅率的适用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口貨物采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其稅率的适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任何國家或者地區違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或者共同參加的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貿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關稅或者其他影響正常貿易的措施的,對原産于該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可以征收報複性關稅,适用報複性關稅稅率。

征收報複性關稅的貨物、适用國别、稅率、期限和征收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并公布。

第十五條進出口貨物,應當适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适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轉關運輸貨物稅率的适用日期,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繳納稅款的,應當适用海關接受申報辦理納稅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

(一)保稅貨物經批準不複運出境的;

(二)減免稅貨物經批準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三)暫準進境貨物經批準不複運出境,以及暫準出境貨物經批準不複運進境的;

(四)租憑進口貨物,分期繳納稅款的。

第十七條補征和退還進出口貨物關稅,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或者第十六條的規定确定适用的稅率。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發追征稅款的,應當适用該行為發生之日實施的稅率;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實施的稅率。

第三章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确定

第十八條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符合本條第三款所列條件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基礎審查确定。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并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調整後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買方處置或者使用該貨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的限制、對貨物轉售地域的限制和對貨物價格無實質性影響的限制除外;

(二)該貨物的成交價格沒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響而無法确定;

(三)賣方不得從買方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該貨物進口後轉售、處置或者使用而産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有收益但能夠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調整;

(四)買賣雙方沒有特殊關系,或者雖有特殊關系但未對成效價格産生影響。

第十九條進口貨物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的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二)由買方負擔的在審查确定完稅價格時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的費用;

(三)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四)與該貨物的生産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處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五)作為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銷售的條件,買方必須支付的、與該貨物有關的權使用費;

(六)賣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獲得的該貨物進口後轉售、處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第二十條進口時在貨物的價款中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後進行建設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

(二)進口貨物運抵境内輸入地點起卸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進口關稅及國内稅收。

第二十一條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條件的,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确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後,依次以下列價格估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效價格;

(二)與核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效價格;

(三)與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将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給無特殊關系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但應當扣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項目;

(四)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生産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該貨物運抵境内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後,可以提出申請,颠倒前款第(三)項和第(四)項的适用次序。

第二十二條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估定完稅價格,應當扣除的項目是指:

(一)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時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有以及通常支付的傭金。;

(二)進口貨物運抵境内輸入地點起卸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進口關稅及國内稅收。

第二十三條以租賃方式進口的貨物,以海關審查确定的該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納稅義務人要求一次性繳納稅款的,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估定完稅價格,或者按照海關審查确定的租金總額作為完稅價格。

第二十四條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内複運進境的應當以境外加工費和料件費以及複運進境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筆保險費審查确定完稅價格。

第二十五條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内複運進境的,應當以境外修理費和料件費審查确定完稅價格。

第二十六條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确定。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該貨物出口時賣方為出口該貨物應當向買方直接收取和間接收取的價款總額。

出口關稅不計入完稅價格。

第二十七條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能确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後,依次以下列價格估不定期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三)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境内生産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費用,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境内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四)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第二十八條按照本條例規定計入或者不計入完稅價格的成本、費用、稅收,應當以客觀、可量化的數據為依據。

第四章進出口貨物關稅的征收

第二十九條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貨物的進出境地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轉關運輸的,按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執行。

進口貨物到達前,納稅義務人經海關核準可以先行申報。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納稅義務人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按照海關的規定提供有關确定完稅價格、進行商品歸類、确定原産地以及采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資料;必要時,海關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補充申報。

第三十一條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稅則》規定的目錄條文和歸類總規則、類注、章注、子目注釋以及其他歸類注釋,對其申報的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歸類,并歸入相應的稅則号列;海關應當依法審核确定該貨物的商品歸類。

第三十二條海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确定商品歸類所需的有關資料;必要時,海關可以組織化驗、檢驗,并将海關認定的化驗、檢驗結果作為商品歸類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海關為審查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确性,可以查閱、複制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結付彙憑征服、單據、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反映買賣雙方關系及交易活動的資料。

海關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有懷疑并且所涉關稅數額較大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憑海關總署統一格式的協助查詢戶通知書及有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可以查詢納稅義務人在銀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單位賬戶的資金往來情況,并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海關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有懷疑的,應當将懷疑的理由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内局面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資料。

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内未作說明、未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海關仍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确性的,海關可以不接受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并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估定完稅價格。

第三十五條海關審查确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後,納稅義務人可以以局面形式要求海關就如何确定其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作出局面說明,海關應當向納稅義務人作出局面說明。

第三十六條進出口貨物關稅,以從價計征、從量計征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從價計征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X關稅稅率

從量計征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貨物數量X關稅稅額

第三十七條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納稅義務人未按期繳納稅款的,從滞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海關可以對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的情況予以公告。

海關征收關稅、滞納金等,應當制發繳款憑證,繳款憑證格式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三十八條海關征收關稅、滞納金等,應當按人民币計征。

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以及有關費用以外币計價的,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彙率折合為人民币計算守稅價格;以基準彙率币種以外的外币計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套算為人民币計算完稅價格。适用彙率的日期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三十九條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海關總署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十條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内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财産迹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擔保的,海關可以按照《海關法》第六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第四十一條加工貿易的進口料件按照國家規定保稅進口的,其制成品或者進口料件未在規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關按照規定征收進口關稅。

加工貿易的進口料件進境時按照國家規定征收進口關稅的,其制成品或者進口料件在規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退還進境時已征收和關稅稅款。

第四十二條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并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内複運出境或者複運進境;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延長複運出時間性或者複運進境的期限。

(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七)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八)盛裝貨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第一款所列暫準進境貨物在規定的其限内未複運出境的,或者暫準出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内未複運進境的,海關應當依法征收産品稅。

第一款所列可以暫時免征關稅可以暫時免征關稅範圍以外的其他暫準進境貨物,應當按照該貨物的完稅價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計算征收進口關稅。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四十三條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狀複運進境的,不征收進口關稅。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之日起1年内原狀複運出境的,不征收出口關稅。

第四十四條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相同的貨物,進出口時不征收關稅。被免費更換的原進口貨物不退運出境或者原出口貨物不退運進境的海關應當對原進出口貨物重新按照規定征收關稅。

第四十五條下列進出口貨物,免征關稅:

(一)關稅稅額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二)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三)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四)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

(五)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在海關放行遭受損壞的貨物,可以根據海關認定的受損程度減征關稅。

法律規定的其他免征或者減征關稅的貨物,海關根據規定予以免征或者減征。

第四十六條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征關稅,以及臨時減征或者免征關稅,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進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征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納稅義務人進出口免稅貨物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進出口該貨物之前,按照規定持有關文件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經海關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減征或者免征關稅。

第四十九條需由海關監管使用的減免稅進口貨物,在監管年限内轉讓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補稅的,海關應當根據該貨物進口時間折舊估價,補征進口關稅。

特定減免進口貨物的監管年限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請退還關稅,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說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一)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複運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複運進境,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内環節有關稅收的;

(三)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内查實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内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按照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退還關稅的,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稅。

第五十一條進出口貨物放行後,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1年内,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稅款。但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海關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入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稅款,并從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海關發現海關監管貨物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應當自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稅款,并從應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第五十二條海關發現多征稅款的,應當立即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

納稅義務人發現多繳稅款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收面形式要求海關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關應當自辦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内查實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手續。

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内内理有關退稅手續。

第五十三條按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退還稅款、利息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報關企業接受納稅義務人的委托,以納稅義務人的名義辦理報關納稅手續,因報關企業違反規定需造成海關少征、漏征稅款的,報關企業對少征或者漏征的稅款、滞納金與納稅義務人承擔納稅的連帶責任。

報關企業接受納稅義務人的委托,以企業的名義辦理報送納稅手續,報關企業與納稅義務人承擔納稅的連帶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在保管海關監管貨物期間,海關監管貨物損毀或者滅失的,對海關監管貨物負有保管義務的人應當承擔相應的納稅責任。

第五十五條欠稅的納稅義務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在合并、分階段立前,應當和海關報告,依法繳清稅款。納稅義務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由合并後的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納稅義務人在減免稅貨物、保稅貨物監管期章,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資産重組情形的應當向海關報告。按照規定需要繳稅的,應當依法繳清稅款。按照規定可能繼續享受減免稅、保稅待遇的,應當到海關辦理變更納稅義務人的手續。

納稅義務人欠稅或者在減免稅貨物、保稅貨物監管期間,有撤銷、解散、破産或者其他依法終止經營情形的,應當在清算前向海關報告。海關應當依法對納稅義務人的應繳稅款予以清繳。

第五章進境物品進口稅的征收

第五十六條進境物品的關稅以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合并為進口稅,由海關依法征收。

第五十七條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以内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免征進口稅。

超過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但仍在合理數量以内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由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在進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規定繳納進口稅。

超過合理、自用數量的進境物品應當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規定按貨物征稅的進境物品,按照本條例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規定征收關稅。

第五十八條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是指,攜帶物品進境的入境人員、進境郵遞物品的收件以及以其他方式進口物品的收件人。

第五十九條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辦理納稅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納稅手續。接受委托的人應當遵守本章對納稅義務人的各項規定。

第六十條進口稅從價計征。

進口稅的計算公式為:進口稅稅額=完稅價格X進口稅稅率。

第六十一條海關應當按照《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及海關總署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稅率表》及海關總署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對進境物品進歸類、确定完稅價格和确定适用稅率。

第六十二條進境物品,适用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實施的稅率和完稅價格。

第六十三條進口稅的減征、免征、補征、追征、退還以及對暫準進境物品征收進口稅參照本條例對貨物征收進口關稅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納稅義務人、擔保人對海關确定納稅義務人、确定完稅價格、商品歸類、确定原産地、适用稅率或者彙率、減征或者免征稅款、補稅、退稅、征收滞納金,确定計征方式以及确定納稅地點有異議的,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海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五條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征收管理,适用關稅征收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按照《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18日國務院修訂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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