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監理

農機監理

行政執法機構
農機監理屬于行政執法機構。國家賦予職能(1)貫徹執行國家農機化和安全生産的方針政策。(2)負責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駕駛操作人員考核、核發牌證。(3)對農業機械進行年度安全檢驗。(4)負責處理農業機械事故。(5)開展農機安全宣傳教育。(6)對農業機械及駕駛人員實施安全檢查,處罰違章行為。[1]
    中文名:農機監理 外文名:CAMS 所屬分類:行政執法機構 英文縮寫:AMS

曆史發展

曆史發展;1984年,國家發布了《國務院關于農民個人或聯戶購置機動車船和拖拉機經營運輸業的若幹規定》。其中第三條規定:“農民個人或聯戶的農用拖拉機,由縣、市以上農機監理部門負責檢驗,并辦理報戶(過戶)、發牌證手續;其駕駛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考試、考核,取得合格證。”這是農機監理部門以行業身份出現,在國務院文件中最早最權威的表述,1986年10月國務院下發了《關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體制的通知》由公安部門委托農機部門管理農機。此後,由農牧漁業部頒發的《農用拖拉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督管理規章》對農機監理的性質、任務及管理職責等作出系統規定。

1987年。國務院67号文件要求農機部門“努力管好用好農業機械,切實加強技術監督,改善機具技術狀态,确保安全生産。”1987年底,全國已有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285個地(市)、2227個縣都成立了農機安全監理機構。

1998年6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部職能配置内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明确規定農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運輸車等農機的安全監理、産品質量檢驗、鑒定和認證管理”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行使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職權。

2009年第563号國務院令:《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明确了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農業機械的生産、銷售、維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及”“農業機械”是指用于農業生産及其産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法律法規

農機安全監管适用有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

《拖拉機登記規定》

《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制發監督管理辦法》

《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

《聯合收割機登記工作規範》

《拖拉機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

《拖拉機登記規定工作規範》

《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

《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

《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

及各省出台有關配套的實施條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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