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醫療

農村合作醫療

多方籌資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采取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的方式籌集資金。2002年10月,中國明确提出各級政府要積極引導農民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2009年,中國作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戰略部署,确立新農合作為農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地位。2015年1月29日,國家衛計委、财政部印發關于做好2015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通知提出,各級财政對新農合的人均補助标準在2014年的基礎上提高60元,達到380元。
    中文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外文名:The new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insurance 别名: 類型:社會保險 簡稱:新農合

産生背景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由中國農民自己創造的互助共濟的醫療保障制度,在保障農民獲得基本衛生服務、緩解農民因病緻貧和因病返貧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它為世界各國,特别是發展中國家所普遍存在的問題提供了一個範本,不僅在國内受到農民群衆的歡迎,而且在國際上得到好評。

在1974年5月的第27屆世界衛生大會上,第三世界國家普遍表示熱情關注和極大興趣。聯合國婦女兒童基金會在1980~1981年年報中指出,中國的“赤腳醫生”制度在落後的農村地區提供了初級護理,為不發達國家提高醫療衛生水平提供了樣本。世界銀行和世界衛生組織把中國農村的合作醫療稱為“發展中國家解決衛生經費的唯一典範”。

合作醫療在将近50年的發展曆程中,先後經曆了20世紀40年代的萌芽階段、50年代的初創階段、60~70年代的發展與鼎盛階段、80年代的解體階段和90年代以來的恢複和發展階段。面對傳統合作醫療中遇到的問題,衛生部組織專家與地方衛生機構進行了一系列的專題研究,為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打下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1996年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北京召開全國衛生工作會議,江澤民同志在講話中指出:“現在許多農村發展合作醫療,深得人心,人民群衆把它稱為“民心工程”和“德政””。随着中國經濟與社會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認識到,“三農”問題是關系黨和國家全局性的根本問題。而不解決好農民的醫療保障問題,就無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際,也談不上現代化社會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也已表明,在農村建立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勢在必行。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從2003年起在全國部分縣(市)試點,到2010年逐步實現基本覆蓋全國農村居民。

進展和目标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到2010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基本覆蓋農村居民”,“從2003年起,中央财政對中西部地區除市區以外的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醫療補助資金,地方财政對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補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農民為參加合作醫療、抵禦疾病風險而履行繳費義務不能視為增加農民負擔”。

這是中國政府曆史上第一次為解決農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問題進行大規模的投入。從2003年開始,本着多方籌資,農民自願參加的原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試點地區正在不斷的增加,通過試點地區的經驗總結,為将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全國的全面開展創造了堅實的理論與實踐基礎,截至2004年12月,全國共有310個縣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1945萬戶,6899萬農民參合,參合率達到了72.6%。按照“十一五”規劃的要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到2010年的覆蓋面達到農村的80%以上

存在問題

1、社會滿意度低

社會保險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點就在于,它強調的不是個人成本收益的平等,而是保險金的社會滿意度[7]。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作為一種社會保險,受益的農民和政府補助資金來源的納稅人的滿意度對其成功與否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而調查中發現一些農民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主要是基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保障水平低,農民了解不深,怕政策有變,認為是把自己的保險金拿去補償别人了等的考慮。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不滿主要是因為保障水平低,參加和理賠程序繁瑣等。此外政策不公等導緻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社會滿意度低。

2、保障水平低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以大病統籌兼顧小病理賠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這個定義顯示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救助農民的疾病醫療費用的而門診、跌打損傷等不在該保險範圍内,這項規定使得農民實際受益沒有預想的那麼大。

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不到位

現有的宣傳多集中在介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農民帶來的表面好處上,沒有樹立起農民的風險意識,也沒有體現出重點,沒有對那些不參加的農民進行調查,使得宣傳大多停留在形式上。許多農民并不真正了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義,他們僅從自己短期得失的角度考慮,由于自己身體好,生病住院的概率低,沒有必要花那個冤枉錢。還有一些農民認為它跟以前的義務教育保證金一樣,最後被政府騙走了,認為是把自己的保險金拿去補償别人了。宣傳也沒有把具體的理賠标準發給農民,使得他們在理賠時,看到那麼多藥費不能理賠一些農民有被欺騙上當的感覺。

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程序過于繁瑣

首先,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登記程序繁瑣。其次農村合作醫療的理賠程序也很繁瑣。城鎮居民的醫保都是可以拿來抵押一部分醫藥費的,可以直接在卡上交醫療費的,事後再來結算。國外的醫療保險更是讓醫院、醫生與保險公司而不是患者發生直接的利益關系。而武夷山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要農民先墊付,這樣如果一些農民借不到錢還是看不起病,然後持着有關手續到合作醫療報帳中心申報,最後又要去信用社領錢。有的村莊離報帳中心和信用社很遠,來回的車費都比較貴。繁瑣的登記、理賠程序增加了農民許多不必要的麻煩,降低了農民的滿意度。

建設意義

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農村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經濟有了長足的發展,然而,經濟的發展并沒有給農民在看病問題上帶來太多的實惠。中國人口占世界的22%,但醫療衛生資源僅占世界的2%。就這僅有的2%的醫療資源,其80%都集中在城市。從1998年到2003年農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長2.48%,但醫療衛生支出年均增長11.48%,後者的增長竟然是前者的近五倍。據有關媒體報道,至今中國農村有一半的農民因經濟原因看不起病。

在廣東那樣的經濟發達地區,也有40.08%的群衆有病未就診,23.35%的群衆應住院而不能住院。另外,中國社會保障的覆蓋面還很窄,不足以解決農民的“後顧之憂”。在廣大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基本上處于“空白地帶”。疾病,像一把利劍挂在農民兄弟的頭上,“看病難、看病貴”是目前中國農村比較普遍的現象。

“十一五”時期,中國經濟社會轉型過程将進一步加劇,要使這一轉型能夠平穩推進,整個社會需要構建嚴密而可靠的安全網。因此,農民的醫療衛生問題已經遠遠超出了問題本身,解決農民的看病難,不僅僅是尊重農民起碼的生存權的問題,更是建設公平、公正的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如何解決農民的看病難?回顧曆史,我們曾經解決過這一問題,而且是在非常困難的條件下。1993年世界銀行年度發展報告《投資與健康》指出:“直到最近,(中國)一直是低收入國家的一個重要的例外……到上世紀70年代末期,醫療保險幾乎覆蓋了所有城市人口和85%的農村人口,這是低收入發展中國家舉世無雙的成就。”上個世紀80年代初期,農村人口還占全國人口80%,但中國人均預期壽命從新中國成立初期的36歲提高到了68歲。專家們承認,這種健康業績的基礎,是在“将醫療衛生工作的重點放到農村去”的資源配置大格局中,輔之縣鄉村三級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網絡、遍布每個農村社區的土生土長的“赤腳醫生”隊伍和合作醫療制度的“三大法寶”。因此,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發展農村合作醫療,是新時期建設新農村題中應有之意,是非常必要的。

報銷範圍

  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及比例:

1、門診補償:

(1)村衛生室及村中心衛生室就診報銷60%,每次就診處方藥費限額10元,衛生院醫生臨時補液處方藥費限額50元。

(2)鎮衛生院就診報銷40%,每次就診各項檢查費及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藥費限額100元。

(3)二級醫院就診報銷30%,每次就診各項檢查費及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藥費限額200元。

(4)三級醫院就診報銷20%,每次就診各項檢查費及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藥費限額200元。

(5)中藥發票附上處方每貼限額1元。

(6)鎮級合作醫療門診補償年限額5000元。

2、住院補償

(1)報銷範圍:

A、藥費:輔助檢查:心腦電圖、X光透視、拍片、化驗、理療、針灸、CT、核磁共振等各項檢查費限額200元;手術費(參照國家标準,超過1000元的按1000元報銷)。

B、60周歲以上老人在興塔鎮衛生院住院,治療費和護理費每天補償10元,限額200元。

(2)報銷比例:鎮衛生院報銷60%;二級醫院報銷40%;三級醫院報銷30%。

3、大病補償

(1)鎮風險基金補償:凡參加合作醫療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計應報醫療費超過5000元以上分段補償,即5001-10000元補償65%,10001-18000元補償70%。

鎮級合作醫療住院及尿毒症門診血透、腫瘤門診放療和化療補償年限額1.1萬元。

辦理方法

 一、參合對象與辦法

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對象為戶籍在本鎮的農業人口。

2、運行啟動日前未履行個人出資義務的村民,不得享受該參合年度合作醫療權3、運行啟動後中途不辦理參合和退出手續。

二、辦理程序

1、本人申請并積極繳納合作醫療款。

2、村委會審核并向鎮合管站提交籌資花名冊、籌資票據。

3、鎮合療辦複查,審核合療籌資表,向縣合療中心提出申請簽證。

4、縣合療經辦中心審核無誤後,辦理簽證、蓋章、登錄,确認。

報銷方法

參合人員住院補償兌付程序

參合人員→定點醫院住院→出院→攜帶住院補償所需證明材料→鎮政府政務中心合管辦補償監審員審核→電腦打出補償表并打印合作醫療證→出納兌付。

所需材料

(一)辦理住院補償應提供以下資料:

1、住院病人身份證和戶口簿的原件及複印件、合作醫療證。

2、所住醫院規範的住院發票、醫藥費用總清單或日清單、疾病診斷證明、出院小結。

3、外出打工、就學、走親訪友人員應提供所在單位(或村委會)出具的因病住院證明。

4、在就診過程中有轉院治療的請提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轉院審批表》方可進行有關補償。

5、意外傷害補償須首先填寫《炎陵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意外傷害調查表》,由所在的村組證明情況屬實并加蓋公章,由鎮合管站調查核實并報縣新農合辦審查後,方可辦理補償。

6、住院費用1萬元以上(含1萬元)報縣新農合辦複審後兌付。

(二)辦理分娩補償應提交以下資料:

1、産婦身份證和戶口簿的原件及複印件、合作醫療證。

2、醫院規範的住院發票、醫藥費用總清單或日清單、産科出院診斷書。

3、《生育證》和《出生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三)辦理動物咬傷應提交以下資料:

1、病人身份證和戶口簿的原件及複印件、合作醫療證。

2、醫院規範的門診發票、複寫處方、門診病曆。

(四)參與其它保險或申請貧困人群重症門診補償的,請同時提供住院補償應提交的證明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

(五)參合住院患者出院後二個月内申請補償有效,過期不再辦理補償手續。

(六)兌付日期為每星期一、三、五。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傳統節日(春節、端午、中秋)除外。

(七)領款人須出示本人及病人身份證或戶口本。

相關文件

《關于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通知》

衛生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财政部 農業部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國家中醫藥局文件

衛農衛發[2006]13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衛生廳局、發展改革委、民政廳局、财政廳局、農業(林)廳(局、委)、食品藥品監管局、中醫藥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發展改革委、民主局、财務局、農業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各地認識明确,組織有力,工作紮實,穩步推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受到了廣大農民群衆的歡迎,為探索新形勢下做好農民醫療保障工作,逐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積累了經驗。根據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和2005年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會議精神,從2006年起,将調整相關政策,加大力度,加快進度,積極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從中國基本國情出發,解決農民看病難問題的一項重大舉措,對于提高農民健康水平、緩解農民因病緻貧、因病返貧、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标具有重要作用。各有關部門要從執政為民、以人為本和建設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統一思想,明确目标,精心組織,紮實工作,把這項造福廣大農民的大事抓緊、抓實、抓好。各省(區、市)相關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完善試點方案,規範運作機制,形成2~3種比較成熟的試點模式,供今後推廣時借鑒。

二、明确擴大試點的目标和要求

各省(區、市)要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關政策,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2006年,使全國試點縣(市、區)數量達到全國縣(市、區)總數的40%左右;2007年擴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國基本推行;2010年實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目标。東部地區可在規範管理的基礎上加快推進速度,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多種形式的農村醫療保障辦法。在推進試點工作中,各地區要貫徹自願、互助、公開、服務的原則,堅持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願參加,不搞強迫命令;堅持合作醫療制度的互助共濟性質,動員農民共同抵禦疾病風險;堅持公開、公正、公平,規範操作,加強監管;堅持便民利民,真正讓農民受益。

三、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農民健康的關心,提高農民的受益水平,引導農民踴躍參加,從2006年起,中央财政對中西部地區除市區以外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由每人每年補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要相應增加10元。财政确實有困難的省(區、市),可2006年、2007年分别增加5元,在兩年内落實到位。地方财政增加的合作醫療補助經費,應主要由省級财政承擔,原則上不由省、市、縣按比例平均分攤,不能增加困難縣的财政負擔。農民個人繳費标準暫不提高。

同時,将中西部地區中農業人口占總人口比例高于70%的市轄區和遼甯、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和廣東六省的試點縣(市、區)納入中央财政補助範圍。中央财政對遼甯、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和廣東省按中西部地區補助标準的一定比例安排補助資金。各級财政部門要認真落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在年初預算中足額安排,并及時下撥到位,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順利開展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四、不斷完善合作醫療資金籌集和監管機制

各地要認真總結試點單位的好做法,積極進行農民個人繳費方式的探索,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建立穩定的籌資機制。如果農民個人自願,經村民代表大會讨論同意,可以由村民自治組織代為收繳農民的個人繳費。要加強基金管理,做到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嚴格實行基金封閉運行,确保合作醫療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參合農民的醫療補助。

要建立健全既方便農民又便于監管的合作醫療審核和報銷辦法,實行基金使用管理的縣、鄉、村公示制度,把合作醫療報銷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重要内容,探索農民參與監督和民主管理的長效機制,保證農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要加強對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專項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五、合理制定和調整農民醫療費用補償方案

随着試點數量的增加和政府補助水平的提高,各地要在分析、總結合作醫療制度和基金運行情況的基礎上,認真測算,科學制定和調整農民醫療費用補償方案。方案的制定和調整要掌握以下原則:一是要在建立風險基金的基礎上,堅持做到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結餘;二是新增中央和地方财政補助資金應主要用于大病統籌基金,也可适當用于小額醫療費用補助,提高合作醫療的補助水平;三是補償方案要統籌兼顧,鄰縣之間差别不宜過大;四是補償方案的調整應從新的年度實行,以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六、加強合作醫療管理能力建設

各試點縣(市、區)要加強經辦機構建設和管理。要按規定解決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的編制,同時要支持保險公司參與合作醫療業務服務的試點。要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基本原則和政策要求,明确政府相關部門、經辦機構(保險公司)及定點醫療機構的權利、義務,保障參合農民的合法權益,為農民提供方便、良好的服務。

要繼續加強合作醫療管理人員和經辦人員的政策、業務培訓,提高合作醫療管理能力。要加快合作醫療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審核報銷、監管和信息傳輸,加強規範管理。試點縣(市、區)财政部門要将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年度預算,予以保證,不得從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新增試點縣(市、區)适當提供啟動經費。中央财政将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中西部地區的試點工作予以支持。

七、進一步解決好貧困農民的看病就醫問題

要建立和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做好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銜接。加大各級政府對醫療救助資金的支持,充分發揮民政部門的主導作用,動員紅十字會、基金會等社團組織、慈善機構和各類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多渠道籌集資金。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明确救助範圍,提高救助水平,重點解決好農村五保戶和貧困家庭的問題。在幫助救助對象參加合作醫療的同時,對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過重、難以承擔的部分,應給予适當補助。針對農村貧困人口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難大的實際,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中對農村救助對象應給予更多的政策優惠。通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醫療救助的協調互補,共同解決貧困農民看病就醫難的突出問題。

八、加強農村醫療服務監管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服務行為和費用的監管,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農村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減輕農民醫藥費用負擔。要建立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的準入和退出制度,引入競争機制;制定合作醫療基本藥品和診療目錄,嚴格規定目錄外藥品和診療費用占總醫藥費用的比例,并實行病人審核簽字制;嚴格控制定點醫療機構平均住院費用、平均門診費用的上漲幅度,控制定點醫療機構收入中藥品收入所占的比例。要加強對鄉鎮衛生院的監管,維護公立衛生院的公益性質。

要重視和加強中醫藥和民族醫藥的應用,應将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列入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将适宜的中藥和中醫藥診療項目列入合作醫療基本藥品和診療目錄,滿足農民對中醫藥和民族醫藥的需求。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探索建立符合實際的農村醫療服務項目規範和醫藥價格标準。

九、繼續加強農村藥品監督和供應網絡建設

要繼續加強農村藥品監督網絡建設,促進農村藥品供應網絡建設,充分利用現有網絡和人員,建立适合農村實際的藥品供銷體系和監督體系,規範藥品供銷渠道,加強質量監管,嚴厲打擊非法藥品經營活動。逐步推進農村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集中采購或跟标采購;也可由縣級醫療機構或鄉鎮衛生院為村衛生室代購藥品;鼓勵藥品連鎖企業向農村延伸,對農村基層醫療機構實行集中配送。通過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村藥品供應渠道,保證農民用藥安全、有效、經濟。

十、加快推進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要加強農村醫療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健全縣、鄉、村三級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網絡。把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十一五”規劃,以加強縣、鄉醫療衛生機構能力建設為重點,并對中西部貧困地區傳染病、地方病重疫區的村衛生室建設給予适當支持。各級政府要集中力量在每個鄉鎮辦好一所公立衛生院,并由縣級政府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整合現有衛生資源,建立農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更好地承擔農村疾病預防控制、基本醫療、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工作。各地要結合鄉鎮機構改革,明确鄉、村級公共衛生工作職責并落實到位。各級政府要按照明确職責合理負擔的原則,建立和完善農村衛生經費保障機制。

十一、加強農村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

加強農村基層衛生技術人員培訓,建立終身教育制度,提高農村衛生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高等醫學院校要加強面向農村需要的衛生專業人才培養,擴大定向招生試點。研究制定農村衛生技術人員職稱晉升的傾斜政策,鼓勵農村衛生技術人員安心工作。建立城市衛生支援農村的長效機制,城市醫院要選派醫務人員輪流定期到縣級醫院和鄉鎮衛生院幫助開展醫療服務和技術培訓。城市醫生晉升主治或副主任醫師之前,必須在縣或鄉醫療機構累計服務滿1年。

城市醫療衛生機構新錄用的大學畢業生,在獲得醫師執業證書後分期分批到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服務1年,服務期限可以計算為城市醫生在晉升主治和副主任醫師前必須到農村服務的時間。縣級醫院也要建立對鄉、村醫療機構的定點幫扶制度。要制定政策引導醫學院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從事志願服務。

十二、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領導

各地要把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作為維護農民健康權益、提高農民綜合素質、切實解決“三農”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重要措施,切實擺上工作日程,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組織好各方面力量,積極支持這項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明确責任,加強協調,密切配合。衛生部門要充分發揮主管部門作用,加強管理和政策指導;财政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籌集、使用的審核和監管;農業部門要配合做好宣傳推廣工作,協助對籌資的管理,監督資金的使用;

民政部門要做好農村醫療救助工作,支持合作醫療的建立和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農村藥品監管,配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健康發展;中醫藥管理部門要注重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發揮中醫藥的優勢和作用。要加強輿論宣傳引導,争取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持,調動廣大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積極性。通過不懈的努力,逐步在中國建立起符合中國國情,适應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醫療衛生需求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指導意見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是專門用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業務管理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對新農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義。為指導和規範全國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提高新農合的科學管理水平,保障和促進新農合制度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建設目标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立足于規範管理、提高效率和農民方便受益,在2-3年内建立起與新農合制度發展相适應、與建設中的國家衛生信息系統相銜接、較為完備和高效的全國新農合信息系統。在各級新農合管理部門、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以及其他相關部門間建立計算機網絡聯接,實現網上在線審核結算、實時監控和信息彙總,實現新農合業務管理的數字化、信息化、科學化,提高新農合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二、建設原則

(一)統一規劃,分級負責。衛生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國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的有關原則和指導意見,負責新農合國家級信息平台和數據庫的建設和運行,協調、指導省級信息系統建設和運行。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統一要求分别負責本轄區内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負責省級信息平台和數據庫的建設和運行,對縣(市)級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和運行進行監督與技術指導。

(二)整合資源,技術适宜。在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中,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計算機網絡資源和信息資源,避免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由于目前各地新農合的組織機構設置、制度設計和實施模式尚不統一,因此,要在系統建設實施前和實施中對業務流程不斷調整和完善,用科學的業務流程優化信息系統建設,利用高效的信息系統使業務流程更加規範。

各地要在遵循衛生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基本規範(試行)》(衛辦農衛發〔2005〕108号,以下簡稱《規範》)前提下,充分考慮未來發展需要并結合本地實際,合理選擇适宜的技術方案、投資規模和階段性目标,并探索與當地綜合衛生管理信息系統的資源共享與信息交流,使相關信息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

(三)統一标準,分步實施。原則上要按照《規範》要求,逐步以省為單位統一合作醫療管理軟件。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必須按照《規範》的要求,統一軟件标準和數據接口标準。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與财政等相關部門的溝通,根據本指導意見及《财政部、衛生部關于補助公共衛生專項資金的通知》(财社〔2006〕126号,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按照各地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及财力等,組織招标采購,有重點、分步驟地逐年實施完成整個信息系統建設。在信息系統招标采購過程中,要切實選擇具有經濟實力、技術能力、行業經驗和良好服務的合作單位共同進行新農合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維護。

(四)規範管理,确保安全。國家級和省級新農合信息系統平台和數據庫要建立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如省級以下設立新農合信息平台,可以建立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也可委托設在經信息産業行政部門認定具有IDE(InternetDataCenter,即互聯網數據中心)資格的IT(InformationTechnology,即信息技術)企業,接受委托的企業負責新農合信息系統的運行和日常維護。

無論經辦機構(含社保部門和保險公司)采取何種模式介入,其與新農合有關的業務信息都必須納入各省級新農合信息系統中心數據庫并接受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業務管理與指導。未經省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轉移、公布和使用新農合相關信息,更不能用于商業目的。要建立新農合信息系統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系統長期、持續和穩定運行。要嚴格遵守中國知識産權相關法律,購買和使用正版軟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安全的規定和标準建設、管理新農合信息系統,使之具有安全保護和保密措施以及應對計算機犯罪和計算機病毒的防範能力,确保系統和數據安全。

三、信息系統結構

(一)信息系統框架結構。全國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要逐步建成以兩級平台(國家級、省級)為主,多級業務網絡(國家、省、市、縣)并存的模式。提倡按照省級建立信息平台,縣級建立業務操作網絡,市級通過省級平台建立轄區虛拟信息管理網絡的方式建立省以下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初期業務網絡至少要覆蓋到鄉鎮經辦機構和同級的定點醫療機構,并随着業務的發展和管理的需要進行适當擴展。市、縣兩級是否建立信息平台,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本着合理、節約、高效的原則确定。

(二)信息系統構成。國家級和省級新農合信息系統的構成可分為決策輔助系統、業務管理系統、基層單位管理平台以及門戶網站系統四部分。縣級業務操作網絡以新農合組織、管理與運行的基礎信息收集和業務管理為主。要實現以縣為單位的在線費用審核、即時結算和實時監控功能。

(三)國家級信息平台和數據庫建設。新農合國家級信息平台和數據庫(以下簡稱國家級平台和數據庫)是新農合信息系統的核心部分,是直接服務于決策和聯系各省級新農合信息網絡的樞紐。國家級平台和數據庫應具有海量數據存儲、實時獲取數據、支持數據應用、實現業務監測等多重功能。國家級數據庫主要存儲以下數據:

1.全國參合、補償情況的規範化基礎數據;

2.各省級單位上報的反映新農合基金籌集和使用、參合人員費用補償情況的統計彙總數據;

3.各地新農合管理機構的基礎數據;

4.各地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的基礎數據;

5.全國新農合業務開展情況的統計彙總數據和監測、評估數據;

6.在新農合業務管理、監督和決策中所需要的其他數據。國家級平台和數據庫建在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國家級平台和數據庫通過虛拟專用網與省級新農合數據中心實時(或準實時)進行新農合業務數據的交換。同時具備必要時通過虛拟專用網捕獲基層新農合管理部門業務數據或定點醫療機構業務數據的能力。

(四)省級信息平台和省級中心數據庫的建設。新農合省級信息平台和中心數據庫(以下簡稱省級平台和數據庫)是各省(區、市)新農合信息系統的核心部分,是服務于各地新農合決策和聯系本轄區各級新農合信息網絡的中心平台。省級數據庫主要存儲以下數據:

1.轄區内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的基礎數據和統計、彙總數據;

2.轄區内新農合基金籌集和使用情況的全部詳細數據和統計、彙總數據;

3.轄區内參合、實際醫藥費用發生和構成以及補償情況的全部詳細數據和統計、彙總數據;

4.轄區内新農合管理機構的基礎數據和統計、彙總數據;

5.向國家級數據庫上報的反映新農合基金籌集和使用、參合人員費用補償情況的統計彙總數據以及反映社會經濟基本情況和新農合運行與管理的各項數據;

6.其他需要收集的數據。省級數據庫的數據來源為各基層新農合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在受網絡條件限制無法實現基層用戶實時在線處理的地區,可以暫時考慮使用統一數據交換接口,由基層單位定時上傳數據的模式。省級信息平台還應具備對參合農民在省内異地就診的信息傳輸和結算功能。縣級通過省級信息平台可接收參合農民省内異地就診數據信息,完成異地間就診費用的審核、補償和結算。

四、建設實施進度

全國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可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2006年-2007年底):在推動縣級網絡建設與應用的同時,完成國家級和省級信息平台建設,完成國家級和省級中心數據庫的規劃和初步設計,完成第一期應用系統(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數據彙總統計為重點)的開發和實施。首先實現全國第一批試點縣新農合系統與省級系統的并網運行。

第二階段(2007年底-2008年底):進一步完善和強化國家級和省級中心數據庫的設計,完成第二期應用系統(以規範化數據采集、管理為重點)的開發和實施,以省為單位統一各縣新農合管理軟件系統,實現各縣的規範化數據在省級中心數據庫的集中存儲。第三階段(2008年底-2010年底):完成全部系統設計和第三期應用系統(以數據綜合管理、數據分析和數據挖掘為重點)的開發與實施,并随着新農合制度的不斷推進,逐步實現全國新農合規範化數據的集中存儲和分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加快推進新農合工作中,要切實加強對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的領導,建立健全新農合信息化的管理協調機制,加強技術指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規範》和《通知》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督評估方案并組織實施。衛生部将組織有關專家檢查、指導各地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

(二)做好規劃。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按照本指導意見提出的原則,在2007年2月底前,制定出本省(區、市)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方案。要充分考慮系統的整體性、科學性和可持續發展性,采取充分論證、試點運行、分步實施、全面推廣的方法,緊密結合本地區實際,務求實效。

(三)加大投入。完善分級負擔的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資金保障機制,兼顧建設和日常維護。中央财政對中西部地區省級平台建設給予補助,各地要落實信息系統建設投入并保障信息系統運轉,發揮信息系統的效益,提高管理水平。各地要依據國家财經法律法規,完善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資金管理制度,實施對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資金使用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四)加強培訓。加強對新農合信息系統有關人員的培訓,從整體上提高信息系統管理和操作人員隊伍的素質,形成科學管理團隊,提高各級管理部門的應用能力。在确保系統安全性和核心技術自主性的前提下,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資金,加快全國新農合信息系統的建設與發展。

上一篇:安全監管

下一篇:易傳媒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