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奸

輪奸

漢語詞語
輪奸是指二人以上違背受害者意願,強行發生的性行為,又稱為集體強奸。輪奸是屬于強奸罪的範疇,附屬于強奸罪,作為強奸罪的加重情節予以規定。[1]
  • 中文名:輪奸
  • 外文名:
  • 拼音:
  • 近義詞:
  • 反義詞:
  • 全稱:輪流奸淫
  • 術語:法律
  • 司法:刑法
  • 罪行:強奸罪

釋義

輪奸是指二人以上違背受害者意願,強行發生的性行為,又稱為集體強奸。輪奸是屬于強奸罪的範疇,附屬于強奸罪,作為強奸罪的加重情節予以規定。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有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原文: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緻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出處

“輪奸良婦已成,照光棍例,為首斬決,為從同奸者絞候。”——《大清律·刑律·犯奸》

司法認定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2人以上輪奸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作為強奸罪的情節,雖然輪奸從來不是一個罪名,但對量刑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實踐中,輪奸情節的認定尚有不少争議,導緻裁判結果不同,影響了法律統一适用的統一性。本着從主客觀相結合的角度出發,結合審判實踐,就輪奸的認定提出自己的粗淺看法。

一、輪奸的構成應以行為人有共同意思聯絡為主觀必備要件。通常認為,從主觀要件來看,實施輪奸的各行為人必須有共同的故意,即行為人通過意思聯絡,意欲實施輪流奸淫行為。

如果行為人之間沒有共同輪奸的意思聯絡,則不構成刑法上輪奸的情節。但另外有觀點認為,在特殊情況下,即便行為人之間沒有共同的意思聯絡,隻要實施了輪流奸淫的行為,亦應認定為輪奸。

如甲對被害人丙實施強奸時,恰好被與丙有宿怨的乙在邊上看到,乙在明知甲對丙實施了奸淫後,為了報複丙,乙再次對丙實施了奸淫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乙主觀上具有輪奸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輪奸行為,應認定為輪奸,而甲隻構成普通強奸罪。

該說的主要依據是片面共犯理論,即在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自己是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卻沒有意識到有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輪奸是事實行為,而非規範行為,在此種情形下,其成立無需行為人有輪奸的意思聯絡。

二、輪奸的構成應以二人以上實施奸淫行為為客觀必備要件。在我國刑法中,輪奸屬于情節加重犯,即隻有在強奸過程中具有輪奸情節的才構成情節加重犯。輪奸不是一種犯罪形态,不存在既遂、未遂的問題,隻存在構成與否的情形。因此,對“輪奸”的正确理解就成為審理這類案件的重點。

我國刑法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了強奸罪加重處罰的情形之一,即“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首先從語義上分析,輪奸應當是“輪流奸淫”的簡略表述,側重強調的是“奸淫”行為。隻要兩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輪流奸淫同一婦女的共同故意,在一定時間内對一名婦女實施控制,并分别奸淫的,即使時間間隔較長,甚至不在同一地點實施奸淫的,都視為輪奸。

但是,不能把“輪流奸淫”簡單等同于“輪流強奸”,因為強奸是典型的複合行為,既要求有強制行為,又要求有奸淫行為。如果僅有強制行為,沒有二人以上的奸淫行為,則不能認定為輪奸;其次,從立法本意上理解,在強奸共同犯罪中,當2人以上輪流奸淫的情形出現,與1人奸淫相比,對被害人的身心傷害更大,有着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所以才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如果将“輪奸”擴大解釋為共同強奸,顯然與立法本意不符;最後,由于輪奸不是獨立的罪名,而是加重處罰的量刑情節,因此,不存在既遂、未遂問題。隻有主觀上有輪奸的故意,且共同實施了強制行為,但沒有客觀上的輪流奸淫,就不能認為輪奸成立。 

國外信息

輪奸不分男女,在傳統的觀念裡一般男性是輪奸的施暴者,但某些情況女性也是輪奸的施暴者。在基裡維納群島(TrobriandIslands)有一個女人強暴男人的傳統節日,名叫甘薯節。在節日中該地的外族男性有可能會被女性輪奸,但對于當地女性而言絕不會影響任何人的感情與婚姻,她們純粹是為了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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