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準為輕微傷的下限,上線與輕傷鑒定标準(試行稿)銜接,未達到本标準的為不構成輕微傷。
内容
1.四肢損傷
(1)手、足骨骨折。
(2)外傷緻指(趾)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3)肢體關節、肌鍵損傷,伴有臨床體症。
(4)肢體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²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²以上;
(5)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2.會陰部和軀幹部損傷
(1)會陰、陰囊、陰莖單純性創口。
(2)陰囊、陰莖挫傷。
(3)會陰部軟組織挫傷。
(4)女性乳房淺表損傷。
(5)外傷後血尿。
(6)脊柱韌帶損傷。
(7)損傷緻孕婦先兆流産的。
(8)軀幹部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²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²以上,軀幹皮下血腫。
(9)軀幹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在1cm以上或者創口累計長度在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10)肋骨一處單純性線性骨折;确證肋軟骨骨折。
3.頭頸部損傷
(1)頸部軟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
(2)頸部皮膚擦傷,長度在5cm以上,面積在4cm²以上,或挫傷面積在cm²以上。3.1 頭皮擦傷面積在5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3)外傷緻使牙齒脫落或者牙齒缺損。
(4)外傷緻使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三度松動1枚以上。
(5)外傷緻下颌關節活動受限。
(6)頭皮創。
(7)頭部外傷後,确有神經症狀。
(8)眼部挫傷。
(9)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10)眼外傷造成視力下降。
(11)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26dB以上。外傷後引起聽覺器官的其他改變。
(12)耳廓創在1cm以上;耳廓缺損。
(13)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
(14)面部損傷後留有瘢痕,外傷後面部存留色素異常。
(15)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²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
(16)外傷後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
(17)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18)涎腺其導管損傷。
4.其他損傷
(1)燙傷達真皮層。
(2)面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0cm²以上;淺二度燒燙傷。
(3)頸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5cm²以上;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2cm²。
(4)軀幹、四肢一度燒燙傷,面積在20cm²以上,或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4cm²以上;深二度燒傷。
(5)損傷緻異物存留體内。
(6)其他物理、化學、生物因素所緻的輕微損傷。參照相應條款。
附加說明
(1)本标準未作規定的輕微損傷,可以比照本标準相應的條款作出鑒定。
(2)兩種接近本标準以上的損傷,可綜合評定;同類損傷可以累計。
(3)本标準所說的以上、以下都連本數在内。
(4)未成年人損傷下限為本标準損傷的50%;妊娠期、哺乳期婦女損傷下限為本标準損傷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