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傷鑒定标準

輕微傷鑒定标準

輕微傷的評定準則
輕微傷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輕微傷的鑒定應在被鑒定者損傷消失前作出評定。鑒定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及有關執法部門委托的法醫人員或經培訓過的兼職法醫人員擔任。本标準适用于各級公、檢、法、司及院校系統進行損傷評定。本标準為輕微傷的下限,上線與輕傷鑒定标準(試行稿)銜接,未達到本标準的為不構成輕微傷。[1]
    中文名:輕微傷鑒定标準 外文名: 發布單位: 鑒定單位:醫院 鑒定人員:特定法醫 适用範圍:損傷評定

前言

本标準為輕微傷的下限,上線與輕傷鑒定标準(試行稿)銜接,未達到本标準的為不構成輕微傷。

内容

1.四肢損傷

(1)手、足骨骨折。

(2)外傷緻指(趾)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3)肢體關節、肌鍵損傷,伴有臨床體症。

(4)肢體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²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²以上;

(5)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2.會陰部和軀幹部損傷

(1)會陰、陰囊、陰莖單純性創口。

(2)陰囊、陰莖挫傷。

(3)會陰部軟組織挫傷。

(4)女性乳房淺表損傷。

(5)外傷後血尿。

(6)脊柱韌帶損傷。

(7)損傷緻孕婦先兆流産的。

(8)軀幹部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²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²以上,軀幹皮下血腫。

(9)軀幹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在1cm以上或者創口累計長度在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10)肋骨一處單純性線性骨折;确證肋軟骨骨折。

3.頭頸部損傷

(1)頸部軟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

(2)頸部皮膚擦傷,長度在5cm以上,面積在4cm²以上,或挫傷面積在cm²以上。3.1 頭皮擦傷面積在5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3)外傷緻使牙齒脫落或者牙齒缺損。

(4)外傷緻使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三度松動1枚以上。

(5)外傷緻下颌關節活動受限。

(6)頭皮創。

(7)頭部外傷後,确有神經症狀。

(8)眼部挫傷。

(9)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10)眼外傷造成視力下降。

(11)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26dB以上。外傷後引起聽覺器官的其他改變。

(12)耳廓創在1cm以上;耳廓缺損。

(13)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

(14)面部損傷後留有瘢痕,外傷後面部存留色素異常。

(15)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²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

(16)外傷後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

(17)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18)涎腺其導管損傷。

4.其他損傷

(1)燙傷達真皮層。

(2)面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0cm²以上;淺二度燒燙傷。

(3)頸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5cm²以上;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2cm²。

(4)軀幹、四肢一度燒燙傷,面積在20cm²以上,或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4cm²以上;深二度燒傷。

(5)損傷緻異物存留體内。

(6)其他物理、化學、生物因素所緻的輕微損傷。參照相應條款。

附加說明

(1)本标準未作規定的輕微損傷,可以比照本标準相應的條款作出鑒定。

(2)兩種接近本标準以上的損傷,可綜合評定;同類損傷可以累計。

(3)本标準所說的以上、以下都連本數在内。

(4)未成年人損傷下限為本标準損傷的50%;妊娠期、哺乳期婦女損傷下限為本标準損傷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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