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C

趙C

網絡熱門人物
趙C,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居民,1986年出生。因其獨特的英文字母姓名和關于姓名權的争議,成為當年的網絡熱門人物之一。[1]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以“C”為外文文字為由不給他換“二代證”,要換“二代證”必須把這中英結合的名字改掉。為了姓名權,趙C将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告上法庭。該案被媒體稱作 “全國通過訴訟捍衛姓名權第一案”。法院一審判決:責令月湖分局允許趙C以“趙C”為姓名申辦第二代身份證。判決後,月湖分局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雙方經協商,達成和解,趙C改名。
  • 中文名:趙C
  • 外文名:
  • 别名:
  • 民族:漢
  • 籍貫:
  • 畢業院校:貴州大學
  • 職業:
  • 主要成就:
  • 出生地: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
  • 性别:男
  • 出生年月:1986年7月18日

姓名由來

趙C的父親趙志榮,中醫學中專畢業後下過鄉,吃過很多苦,雖然後來自學拿到了本科文憑,但仍深感自身知識的欠缺。結婚後,他就多次與妻子商量,要自己的下一代記住學好知識,想給後代取一個特别的名字。1986年7月18日,他喜得貴子,他就把心中醞釀已久的名字“趙C”拿去進行戶籍登記。2005年,兒子考上大學了,他又用“趙C”為兒子申請第一代身份證,當年6月16日,月湖公安分局簽發身份證。

趙C的父親趙志榮說,之所以給兒子取名“趙C”,是想寄托自己一種希望。他自己的英語沒學好,兒子出生後,他認為人一輩子至少要學會兩種文字,首選漢語和英語,因此想在兒子名字上做點英語文章。在英語中,“C”是“china(中國)”的第一個字母,又有“西方”諧音的意思,因此告誡兒子最好能到西方國家留學并學有所成,但又不能忘掉自己是中國人。以“C”開頭的英語單詞是最多,也有人丁興旺之意義。

改名始末

自出生起,趙志榮的兒子就一直使用“趙C”一名20多年。2006年8月份,正在貴州讀大學的趙C到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區分局江邊派出所換發第二代身份證時,民警告訴他,公安部有通知,名字裡面不能有“C”字,要改名。爾後,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區分局戶籍科也告之,“趙C”錄入不了公安部戶籍網序。

2007年7月6日,趙C向鷹潭市公安局提出申請,要求繼續使用"趙C"一名。但是,結果還是"不可以、需改名"。趙C很喜歡自己的名字,認為簡單、好記、不重名,同學們還給他取了一個親昵的綽号“西西”。而且用了20多年,自己所有的檔案關系都是“趙C”,要改名牽涉太多。同時,趙C也認為,既然公安機關在其出生時把“趙C”的戶口和第一代身份證都給辦了,現在又強迫他改名,顯然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決定權。月湖公安分局戶政科負責人向他解釋過這是公安部的文件規定。他上網查詢,結果查到最近有報道說,《姓名登記條例(初稿)》正在起草并征求意見。該條例規定已簡化的繁體字、已淘汰的異體字、外國文字、漢語拼音,阿拉伯數字等多種字樣不能用。

為了捍衛自己的姓名權,2008年1月趙C将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告上法庭。2008年6月6日,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趙C勝訴。

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區分局于2008年6月提出上訴。法院二審時,雙方激烈的法庭辯論持續了3個多小時。雙方争論的焦點是,“C”是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可以使用的符合國家标準的數字符号。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在答辯狀中稱,趙C的名字屬于禁止使用的範疇,無法錄入戶籍管理系統,故無法換發第二代身份證。

在法院的反複協調下,當事雙方在庭外都表示願意妥協,雙方最後達成和解。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19時12分對“趙C姓名權”官司當庭作出二審裁定,裁定撤銷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趙C将用規範漢字更改名字,鷹潭市月湖區公安分局将免費為趙C辦理更名手續。

評論

江西省資深律師劉錫秋認為,這次姓名權官司對完善中國公民權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劉錫秋認為,“趙C”得以使用外文字母為名20多年,是因為趙C父母的錯誤申請或公安部門的錯誤登記等原因造成的不應有的後果。但通過這起官司,也說明中國要從立法方面進行補救,出台“中國公民姓名登記條例”,或修改《戶口登記條例》,将其與《居民身份證法》關于姓名登記的規定相協調,從源頭上堵住使用各種外文字母作為人名并繼而申請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二審裁定後,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淩雲也分析認為,趙C姓名權官司案,引起了衆多中國公民對自己姓名權的高度重視,将進一步加快完善法律、健全制度的進程。尤其是在保護中國公民姓名權的背景下,将促使法律界思考如何完善各種法律法規,規範語言文字的使用。

江西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所長馬雪松認為,名字不帶英文字母更好,而網名、筆名可以體現個性化的取名,可以滿足人們的美好願望。

在月湖分局的批複中,鷹潭市公安局提及到《公安部關于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有規定,“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應使用國務院公布的漢字簡化填寫……”。對此,趙志榮認為,不管《通知》也好,《姓名登記條例(初稿)》也罷,都隻是部門文件,況且還隻是初稿,連規章都談不上,因此不具備法律效力。而《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卻明确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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