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中國刑法規定的非法處理毒品的行為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行為。根據刑法第347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中文名: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外文名:The crime of smuggling,trafficking,transporting and manufacturing narcotic drugs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内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

定義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非法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既有醫用價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體産生依賴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其來牟取非法利潤。近幾年來,國際上制毒、販毒、走私毒品活動不斷向中國滲透或假道中國向第三國運輸。中國國内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進行制造毒品、販賣毒品的犯罪活動,使大量毒品流入社會,嚴重地損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

為此,國家陸續頒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嚴格控制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的進出口、供應、運輸、生産等活動,嚴禁非法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活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生産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經營管理辦法》等法規都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供應、運輸、生産等做了具體而嚴格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上述法律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都直接侵犯了有關毒品管制法規。

本罪的對象是毒品。在中國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種類表中,興駐規定了聯合國規定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而且根據中國的情況,增加規定了一些公約中未規定的藥品種類。包括阿片類、可卡因類、大麻類、合成麻醉藥品類用衛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藥品、藥用原植物及其制劑。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行為人進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

1、走私毒品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行為方式主要是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此外對在領海、内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購買毒品的,應視為走私毒品。根據本法的規定,影響走私毒品行為的危害性的因素,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數量、主體的情況(是否是首要分子、是否參與國際販毒組織)、方式(是否武裝掩護)等。

這些因素無疑影響走私毒品行為的危害性,輸入毒品行為,将直接危害中國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我國的社會管理秩序;而輸入毒品行為,則并不直接危害中國公民的身心健康。換言之,輸入毒品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發生在中國領域内,而輸出毒品行為的直接後果發生在中國領域外。前者行為的危害性顯然重于後者。

從國外的規定看,許多國家(如德國、日本)都是将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分别規定為獨立的犯罪,或者将輸出毒品的行為納入運輸毒品罪中,而前者的法定刑則明顯重于後者,其立法宗旨也主要在于保護本國及本國公民的利益。本法雖然沒有分别規定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機關在量刑時,對輸入與輸出兩種行為應當區别對待。

2、販賣毒品

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

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将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為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為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在間接交付的場合,如果中間人認識到是毒品而幫助轉交給買方的,則該中間人的行為也是販賣毒品;如果中間人沒有認識到是毒品,則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販賣是有償轉讓,但行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時獲取物質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後獲取利益或先獲取物質利益而後交付毒品。如果是無償轉讓毒品,如贈與等,則不屬于販賣毒品。毒品的來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購買的毒品,還可能是通過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

販賣的對方沒有限制,即不問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是否與販賣人具有某種關系。出于販賣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也應認定為販賣毒品。

3、運輸毒品

運輸毒品是指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國領域内将毒品從此地轉移到彼地。運輸毒品必須限制在國内,而且不是在領海、内海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否則便是走私毒品。

運輸毒品具體表現為轉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但應注意,從結局上看沒有變更毒品所在地卻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經發生了變化的行為,也是運輸毒品。例如,行為人先将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由于某種原因,又将毒品運回甲地的,屬于運輸毒品。

4、制造毒品

制造通常是指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它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将毒品以外的物作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如将罂粟制成為鴉片。

二是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純物,使之成為純毒品或純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純物。

三是使用化學方法使一種毒品變為另一種毒品。如使用化學方法将嗎啡制作成海洛因。

四是使用化學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種毒品變為另一種毒品。如将鹽酸嗎啡加入蒸溜水,使之成為注射液。

五是非法按照一定的處方針對特定人的特定情況調制毒品。上述五種行為都屬于制造毒品。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認定

(一)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對于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以實際走私的貨物、物品的性質認定犯罪,不能認定為走私毒品罪。行為人在一次走私活動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一般應按走私毒品罪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實行數罪并罰。行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營利的,應認定為詐騙罪,而非販賣毒品罪,但行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販賣,事實上具有販賣毒品的可能性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未遂)。行為人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微量毒品的,應認定為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二)本罪的既遂與未遂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有四種行為方式,其既遂與未遂的标準因行為方式而異。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與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為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輸入毒品分為陸路輸入與海路、空路輸入。陸路輸入應當越國境線、使毒品進入國内領域内的時刻為既遂标準。海路、空路輸入毒品,裝載毒品的船舶到達本國港口或航空器到達本國領土内時為既遂,否則為未遂。

2、販賣毒品的既遂與未遂。販賣以毒品實際上轉移給買方為既遂。轉移毒品後行為人是否已經獲取了利益,則并不影響既遂的成立。毒品實際上沒有轉移時,即使已經達成轉移的協議,或者行為人已經獲得了利益,也不能認為是既遂。

3、運輸毒品的既遂與未遂。行為人以将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為目的,開始運輸毒品時,是運輸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到達目的地時,屬于犯罪未遂;毒品到達目的地時是犯罪既遂,到達目的地後,即使由于某種原因而将毒品運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時,也是犯罪既遂。

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與未遂。制造毒品罪應以實際上制造罪品為既遂标準,至于制造出來的毒品數量多少、純度高低等,都不影響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後,沒有實際上制造出毒品的,則是制造毒品未遂。

處罰

根據刑法第347條、第356條和第357條的規定,對本罪的處罰分以下幾種情況:

其一,根據刑法第347條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犯本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其中,“其他毒品數量大”是指: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大麻油5000克、大麻脂10000克、大麻葉及大麻煙150000克以上;可卡因50克以上;嗎啡100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針劑100μγ/支規格的2500支以上,50μγ/支規格的5000支以上;片劑25μγ/片規格的l萬片以上,50μγ/片規格的5000片以上);鹽酸二氫埃托啡10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γ/支、片規格的500支、片以上);咖啡因200000克以上;罂粟殼200000克以上;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其二,根據刑法第347條第3款之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中,“其他毒品數量較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滿百克;大麻油1000克以上不滿5000克,大麻脂2000克以上不滿10000克,大麻葉及大麻煙30000克以上不滿150000克;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滿50克;嗎啡20克以上不滿100克;度冷丁(杜冷丁)50克以上不滿250克(針劑100μγ/支規格的500支以上不滿2500支,50μγ/支規格的1000支以上不滿5000支;片劑25μγ/片規格的2000片以上不滿1萬片,50μγ/片規格的1000片以上不滿5000片);鹽酸二氫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滿10毫克(針劑或者片劑20μγ/支、片規格的100支、片以上不滿500支、片);咖啡因50000克以上不滿200000克;罂粟殼50000克以上不滿200000克;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其三,根據刑法第347條第4款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40克以上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不滿10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國家工作人員走私、制造、運輸、販賣毒品;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其四,根據刑法第347條第5款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其五,根據刑法第347條第6款之規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其六,根據刑法第349條第2款的規定,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且事先通謀的,依照本罪從重處罰。

其七,根據刑法第350條第2款的規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單位亦同。

其八,根據刑法第356條的規定,因犯本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法律條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隐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三百五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内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種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三)抗拒鏟除的。

非法種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非法種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五條 依法從事生産、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六條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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